1、 x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明确操作流程,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总行《x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及其家庭购车、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合法合规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合作机构准入,贷款申请和受理、贷款调查与审批、贷款合同签订、贷款用信和收回、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
2、费贷款时,应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三)婚姻证明,借款申请人如单身的,应提供单身证明,并签署单身承诺函,其他情况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明等);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见附件2《个人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银行储蓄存折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消费用途证明材料 1.消费用途为家庭购车的,须提供首付款证明和购车合同; 2.消费用途为家庭装修的,
3、须提供所装修房产的产权证明、装修合同、预算等; 3.消费用途为家庭旅游的,须提供旅游合同等; 4.消费用途为家庭教育,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和生活费清单、出国留学保证金等; 5.消费用途为家庭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 须提供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发票等; 6. 贷款用途为其他合法用途的,须提供相应用途的证明资料,如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购物发票等资料; (六)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如有)、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七)保证人(如有)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八)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 (九)法律
4、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五条 贷款经办人对符合贷款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以及通过面谈、电话核实以及家访等方式进行贷前调查。 第三章 贷款调查与审批 第六条 贷款调查内容 贷款经办人收集贷款申请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合规,调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 (一)调查内容: 1.调查核实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贷款主体资格要求。 2.调查消费行为真实性; 3.核实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4. 调查家庭资产、家庭负债、还款能
5、力和信用状况。通过调查借款人信用记录、职业及收入稳定性,了解借款人家庭名下的房产、存款、汽车、债券、股票、商业保险和银行借款等,综合判断其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家庭收入扣除月还款后应能否满足正常的家庭生活; 5.调查核实担保情况。调查抵(质)押物(权利)的合法性,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权利)占有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是否真实与存续状况,变现能力等。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二)调查方法和程序: 贷前调查可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调查、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贷款经办人在贷前必须至少直接与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配偶、担保人)面谈一次,
6、并当面签字,面谈可以在受理贷款申请的同时进行。 第七条 贷款调查完成后,贷款经办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和评估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还款意愿、担保情况、交易真实性等,形成明确的贷与不贷意见,拟定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需落实的用信条件、划款方式等,并上报信贷审查人审核。 第八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一)贷款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担保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4.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执行等是否符合规定; 5.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合规,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贷款审查方法和程序: 审阅申报资料和贷款经办人的调查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方法包括书面审查、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调查、查询相关系统等。 (三)根据审查核实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四)形成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并按照我行审批要求上报审批。 第九条 贷款审批。贷款有权审批人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审批要求进行决策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退回经办行,由经办行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第十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审批按我行授权权限和《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的审批流程办理。 第四章
8、 贷款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后,经办行应根据贷款批准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签署规定文件。 根据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的贷款方式,经办行与借款人分别签订相应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等。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揭)的,经办行须与借款人签署《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见附件5)。如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经办行须与共同借款人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见附件4)。
9、 第十二条 涉及抵质押担保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确认和办理相应担保物交付、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抵质押人及共有人、担保人必须在贷款经办人前当面签署合同。抵质押共有人如确实不能当面签字的,原则上应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五章 贷款用信和收回 第十四条 提款申请。借款人提款前,需向经办行提交提款申请及有关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及证明资料(见附件3《贷款用途承诺书》),并填写《提款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见附件6)。 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后,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放款要求,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10、审查内容包括: (一)合同文本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清晰; (二)放款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形式上是否有效; (三)审批意见、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四)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是否落实; (五)《提款申请书》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与借款申请时的资金支付计划、借款合同是否相一致。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经用信审定或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
11、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计收罚息等措施。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一般选择一次还本付息法、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法、按季(月)结息分期还本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上述任意一种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选择按季(月)结息分期还本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十九条 利率调整。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采取固定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浮动利率,则按年调整,当年仍执行调整前利率,自每次
12、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调整合同利率,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执行(若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调整一次以上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还款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同意, 贷款尚未到期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适用按揭贷款)、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三)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分为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贷款结清后,经办行应出具结清证明,并配合抵质押人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返还相关权利证书。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13、 展期贷款。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分期还本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至少提前1个月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重整。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应在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该贷款品种的最长期限。贷款重整后的贷款
14、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并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催收保全。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根据逾期天数和风险度的不同采用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如有必要可采用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收回欠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15、 借款人、担保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如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债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必须重视和加强贷后管理,专人负责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经办行应按照本行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相关规定对信贷资产分类,以及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处置、保全和清收。 第三十条 经办行应定期跟踪分析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一条 信贷人员应通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信贷风险事项和风险预警信号,并按照本行的规定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档案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可参照《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xxx村镇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废止。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