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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doc

1、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第二版 银行 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银行会计处理事权划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拥有柜员号,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全行柜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的业务操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各业务条线新增业务,凡涉及核心系统操作的,须经

2、总行会计结算部同意并联合培训后,方可上线。 第四条 本行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以柜员身份直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第五条 会计结算部要建立柜员信息资料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柜员系统信息(包括姓名、级别、状态、迁入迁出、交易部门、交易渠道等)及其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柜员的系统设置和信息调整符合内控管理要求。 第二章 柜员权限管理 第六条 柜员的分类。 (一)按业务处理权限,分为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三类。 (二)按柜员权限级别,分为1级柜员、2级柜员、3级柜员和4级柜员四级。 (三)按交易部门,分为储蓄、对公、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等不同部门。

3、第七条 柜员的权限。 (一)业务经办为1级柜员,只能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 (二)业务主办包括2级柜员(普通主办)和3级柜员(特殊主办),前者有权对业务经办处理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但不能直接进行业务操作(查询、打印类交易除外)和会计核算;后者有权对业务经办处理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同时可直接进行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但在同一交易中只能进行具体操作或复核、授权。 (三)业务主管为4级柜员,有权对超过业务主办权限的业务进行高级别授权,并可直接对业务主办有权复核、授权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 (四)柜员只能对归属本柜员有关交易部门的交易进行操作或复核、授权处理。 第八条 柜员级别和交

4、易部门应与柜员的岗位、职责一致,不得超越柜员的业务范围和处理权限设置柜员级别和交易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管理 第九条 柜员的基本职责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执行业务操作,组织会计核算,提供金融服务,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条 主要职责: (一) 业务经办的主要职责: 1.对外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宣传本行产品和业务规定,解答客户疑难问题; 2.在规定的权限内,通过业务系统选择正确的交易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存贷款业务、个人业务、中间业务等,对内办理资金、清算等业务以及财务会计的核算,按规定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3.按制度规定

5、保管、使用柜员尾数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现金、印章等实物; 4.按要求记载有关登记簿等辅助账务,妥善保管经管的账簿、报表、单证,防止丢失和泄密; 5.完成柜员日结的处理; 6.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二)业务主办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对业务经办处理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授权,特殊主办可根据需要同时履行业务经办的职责,进行业务的具体操作和会计核算; 2.对复核、授权的各类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 3.核查系统内资金汇划报文、支付系统报文; 4.复核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或提出的账务信息; 5.营业终了,对柜员尾箱的现金卡把点大数,共同封箱落双锁;

6、 6.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三)业务主管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机构会计、结算、出纳、资金、财务、事后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 2.组织本机构会计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核算行为,提高核算质量; 3.组织本机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落实服务措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本机构柜员的管理,优化劳动组合,提高人员素质,抓好柜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培训、工作安排、奖惩建议等; 5.对需授权审批的业务进行高级别的审批授权; 6.每个工作日日终要对主出纳的尾箱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不定时抽查不少于一个现金库,留有检查记录;每周不定

7、期对柜员尾箱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7.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对各类日常事务性事项,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柜员履行相关职责: (一) 凭证的装订、保管; (二) 报表、清单的打印、保管; (三)各类档案资料的保管、调阅; (四)各类往来账务的核对; (五)其他日常事务性事项。 第十二条 各支行应根据以上岗位职责内容,结合实际需要,明确柜员分工并制定详细具体的各柜员岗位职责。 第四章 劳动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支行应按“以责定岗,以岗定人,相互制衡,安全高效”的原则,设置业务岗位,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营业网

8、点的会计劳动组织,分为专业分工型柜员制和综合型柜员制两种形式。总、分、支行应根据营业网点业务的业务量、业务性质、人员素质和管理要求,选择 “专业分工型”或“综合型”柜员制组织管理形式。 第十五条 柜台设置方式可分为:现金非现金方式、综合方式。各支行可根据业务量、客户结构、业务产品等情况,确定柜台设置方式并配备足够的柜员,并从严控制高级别柜员的数量。 第十六条 根据支行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各支行原则上在不违反有关内控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柜员的配备,对业务量较大的岗位,可一岗多人;对业务量较小的岗位,可一人多岗。 第五章 柜员号管理 第十七条 柜员号是柜员在业务系统的身份

9、标识,对应的密码加指纹是验证柜员身份合法性的依据,必须加强管理,严防失控。 (一)柜员号统一管理,实行终身制; (二)柜员系统内只能拥有一个柜员号,一个柜员号必须固定由一个柜员使用,在一个时点只能属于一个支行; (三)支行原则上不得设置备用的柜员号,特殊原因确需增设备用柜员号的,备用期间应作休假处理; (四)柜员实行指纹管理,具体执行《银行柜员指纹身份验证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柜员调动、离职、休假时,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并在业务系统中对其柜员号进行相应处理。 (一)柜员离职或调离的,其柜员号须作“删除”处理,被删除的柜员号不得再次启用。 (二)柜员调动的,其柜员号应作迁入

10、迁出处理。 (三)柜员休假的,其柜员号应作“休假”处理。 (四)柜员休假超过6个月未返岗的,其柜员号须作“删除”处理。 第十九条 分、支行柜员号的增加、删除、迁入、迁出,由柜员所属支行填写《柜员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风险控制部备案,会计结算部审核后,由会计结算部通过业务系统办理,清算中心交易部门的业务主管(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业务主管)除外。 清算中心业务主管柜员号的增加、删除、迁入、迁出,由会计结算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信息科技部办理。 第二十条 柜员姓名、尾箱(除清算中心业务主管)的调整、修改,由业务支行提出申请,书面报送会计结算部通过业务系统办理

11、 支行1、2、3级柜员的级别、交易部门调整、修改,由所在支行会计主管做授权后办理。仅限于节假日值班时调整,工作日须调回原级别。 清算中心业务主管柜员姓名、级别的调整、修改,由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提出申请,书面通知信息科技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业务主办的状态(休假、返岗)的调整,由柜员所属支行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处理。 业务主管(除清算中心业务主管)的调整,由柜员所属支行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风险控制部备案,会计结算部同意后办理。 清算中心业务主管的级别、交易部门、状态(休假、返岗)的调整,由总/分会计结算部提出书面申请,交由信息科技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柜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需做“柜员恢复状态”的,支行应向会计结算部报书面申请,会计结算部方可处理。特殊情况,支行会计主管或主管行长电话联系会计结算部主管经理,处理完毕后,次日支行应向会计结算部补报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邯商行发【2009】73号《市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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