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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1、 xx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总发〔xx〕166号,xx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人民银行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结合我行的具体业务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下称人行操作指引)之规定,认真审核客户资质,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

2、关业务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人行操作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审核确认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3、试点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RCPMIS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用以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本办法所称RCFE系统,是指我行开发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前置管理系统,该系统与RCPMIS系统直接联网,用于将我行数据报送至人民银行RCPMIS系统,以及查询和接收RCPMIS系统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我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

4、于每日日终报送至人民银行RCPMIS平台。我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 第二章 企业信息管理 第五条 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开展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可直接向我行办理,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定。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定列入试点名单后,可在我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六条 试点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需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信息主报告银行。试点

5、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选择或放弃我行作为信息主报告银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 第七条 试点企业在我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我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主报告银行名称等信息。我行操作人员应通过RCPMIS查询和确认企业在人民银行试点名单内,以及处于激活状态。对未激活的企业,我行应向人民银行申请激活企业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八条 试点企业在我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

6、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于当日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我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试点企业变更主报告银行时如涉及到我行,我行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书面报告新增或取消主报告银行等信息。 第九条 我行作为主报告银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示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对于经提示仍未履行报送义务的试点企业,我行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对于试点企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的,我行应当向RCPMIS系统报送未收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 (三)对于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我行应当向RCPMIS系统报送留存境外的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试点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境内结算行业务 第一节 货物贸易结算业务 第十条 货物贸易结算中信息报文一般报送原则: (一)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用于货物贸易出口结算时的资金流及货物流信息报送; (二)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用于货物贸易进口结算时的资金流及货物流信息报送; (三)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结算中以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办理业务时的信息报送;

8、四)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的申报备案业务信息:用于出口超过210天的延期收款以及出口货款存放境外时的信息报送; (五)进口延期付款及境外抵付的申报备案业务信息:用于进口超过210天的延期付款以及境外抵付时的信息报送。 我行应于每个工作日日终通过RCPMIS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数据信息: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我行应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 (三)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信息; (四)

9、其他需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我行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项下货物贸易出口结算时,应审核企业相关的贸易单据,确认企业实际发生的跨境资金收入与其向海关报关的出口总价一致。如涉及国家管制类出口业务时,还应当审核有关政府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我行为企业办理代理出口结算或收款主体与出口报送主体不一致时,需在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中提供被代理企业(报关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我行收到境内企业递交的人民币项下出口信用证全套单据办理对外议付或托收单据对外托收时,应报送“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第十四条 我行收到企业来自境外的出口货款(包括汇款、信用

10、证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应通知企业提交“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我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对应货物已报关的,登录RCPMIS平台 ,按企业提供的出口日期查询该对应日期下的应收额度信息,并确认货物贸易项下收款金额未超出该日应收额度时,才能为企业入账; (二)对应货物未报关的,做预收货款处理,查询企业本笔收款未超出预收可用额度后,才给企业入账,并将预计出口天数(结账期)、预收货款占比等信息在日终前报送至RCPMIS。 试点企业预收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我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完成报关后

11、我行将企业报关的实际出口日期发送至RCPMIS。 第十五条 企业已报关但海关信息尚未传送到RCPMIS平台 的,我行无法查询该日的应收额度,应凭企业提供的纸质报关单确认应收额度,并将出口日期一并填报在“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中。 第十六条 我行企业收到来料加工贸易款项,我行应通知企业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合同和“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等,如为预收款,处理同一般贸易。 我行查询企业本笔收款不超出应收款额度时,为企业入账。如本笔收款超出应收款额度,我行应要求企业提供超额收款的证明材料,如纸质报关单或商务部门的备案文件等,并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

12、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我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我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我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我行报送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项下收入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该笔“加工

13、贸易合同号”或特定的“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九条 我行应境内企业要求为其开立受益人为境外企业的进口信用证,或受理境外银行递交的进口代收业务后,应当向RCPMIS报送“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到期付款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 我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汇款凭证和“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项下汇出汇款业务。根据付款说明,我行做相应处理: (一)货物已报关的,我行登录RCPMIS平台查询该进口日期下应付进口额度(报关)信息,确认企业本笔付款未超出应付额度后办理付款手续; 企业已报关但海关信息尚未传送到RCPMIS平台时,我行可凭企业提供的纸

14、质报关单确定付款额度,同时在报送付款信息时一并报送报关单号码。 (二)货物未报关的,做预付款处理,我行查询企业本笔付款未超出预付可用额度及合同金额25%后办理付款手续。 试点企业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我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完成报关后,我行将实际进口日期发送至RCPMIS。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采用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结算业务,我行根据企业货物报送情况做相应处理:货物尚未报关的,比照预收/预付款,我行查询企业本款收款/付款未超出预收/预付额度及预收/预付比例后入账。货物已报关的,根据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号入

15、账。 我行在报送收付款信息报文时,应在“报关收付类型”中选择“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进行填报。 在企业报关或收付款币种可控的条件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我行应要求企业采用同一币种报关或结算,避免出现交叉货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RCPMIS系统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我行应谨慎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付款项后产生退款的,我行应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退款金额一般不超出原收/付款金额。 出口项下退款时,应以带“-”号的格式填报在“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中;进口项下退款时,应以带“-”号格式填报在“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中。 第二节 服务贸易结算业务

16、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我行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结算业务时,应通过RCPMIS查询企业行业属性,作为本笔收付款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我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商业单证(如合同、发票)和“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第二十五条 我行因提供结算、托管、担保等服务而发生的收款人为自己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应当按银行为收款人,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方式通过正常的“人民币跨境收入业务信息”报送至RCPMIS。 我行因接受境外提供的结算、托管、担保等服务而发生的付款人为自己的跨境人民币支出,应当按银行为付款人,填报组织机构代码的方式通过正常的“人民币跨境支出业务信息”

17、报送至RCPMIS。 第二十六条 我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我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

18、《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我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我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时,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四章 境内代理行业务 第三十条 我行作为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

19、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我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三十二条 我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我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三十三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我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我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我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

21、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我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我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我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三十七条 我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其他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22、 (一)工作日的北京时间(下同)15:00时为人民币跨境清算指令当天起息的截止时间。我行对在15:00时前收到的跨境支付指令(包括境外参加银行向境内结算银行支付以及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参加银行支付)应于当天起息,15:00时后收到的支付指令,可由境内代理银行酌定,但至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起息; (二)对于因对方差错而需要调整起息日的,我行可依国际惯例在收取相应手续费后按同业赔付方式办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我行通过本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前置管理系统(RCFE)将数据报送至人民银行RCPMIS平台,以及查询和接收RCPMIS平台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RCF

23、E信息报送基本操作流程: (一)我行业务操作员登录RCFE客户端,录入收入、支出等人民币跨境业务信息并保存; (二)我行业务生成员对已经录入的业务信息进行复核; (三)我行业务生成员对已经复核的信息进行生成,并直联发送到RCPMIS; (四)RCFE自动接收RCPMIS的回执报文, RCFE依据回执报文更新原业务数据的状态,并可展示RCPMIS返回的附言等信息。至此,一个操作类型为“新增”标志的报文报送完成; (五)在第4步的基础上,我行业务操作员可在RCFE中发起操作类型为“删除”或“更新”标志的报文;后续报送完成后可在相应的业务信息中查看数据状态。 第四十条 由总行国际业务部

24、系统管理员创建各分支行RCFE管理员用户以及本级操作员用户,分支行管理员可创建同级普通操作员用户。 在创建操作员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所属机构部门信息,如果所需机构部门不存在,应到数据字典维护-用户机构部门维护中维护所需部门。 第四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通过 “系统管理”—“角色管理”—“角色维护”,进入角色维护界面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维护和业务授权管理。各分支行在首次办理业务前,管理员用户应通过字典维护菜单下对本级进行申报初始信息维护。 第四十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管理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及信息报送工作。总行相关部门及授权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以及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备性。

25、 会计结算部负责指导大额支付系统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操作,负责指导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会计核算,负责相关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管理;科技部负责对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业务系统进行日常运行、升级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我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各类业务资料; (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传输上报跨境人民币收付款及其它信息; (三)配合人民银行核对、核查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 (四)正确使用、维护我行跨境人民币有关的系统,及时报告系统故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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