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指引适用于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项目指定分包工程结算、项目指定材料设备供应结算、项目独立分包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监控和复核。 1.1 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 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结算编制要求同工程造价编制要求)。 1.2 项目指定分包工程结算和独立分包工程结算 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结算。 1.3 项目指定材料设备供应结算 指甲供的材料设备在实施完成后的结算。 1.4 工程结算监控和复核 指经营部对公司工程结算过程中的监控工作,以及结算完成后的复核工作。2 结
2、算流程 2.1 经营部编制结算计划,经集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各部门按此计划执行,结算计划报财务部备案。 2.2 经营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并准备竣工结算资料。 2.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经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经营部签收,并接收相关资料。 2.4 经营部对结算所需资料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4.2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 2.4.3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4.4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2.4.5 工程档案移交的
3、甲方确认文件。 2.4.6 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2.4.7 竣工图纸。 2.4.8 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 2.4.9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2.4.10 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2.4.11 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2.4.12 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2.4.13 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2.5 经营部(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根据上述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工程部配合,形成初审意见。 2.6 与施工单位谈判形成结算意见书,并修改结算书。 2.7 经营部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提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会审后,交总经理审批。 2.8
4、 如结算值超细项目标成本,报经营部部审核。 2.9 经营部填写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结算完成。 2.10 经营部对结算结果进行整理,填写单体工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表、室外工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表、工程造价统计分析表和工程量清单,上报集团成本控制部备案。3 工程结算的要求 3.1 为真正实现成本动态控制,对非总价包干招标的项目在施工图纸出齐后或阶段性图纸完成后二个月内(或公司批准的时间)编制并审核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内一单一估算,对外一单一确认,最后结算。 3.2 甲方限价材料的审批权限:详见PPG502乙方采购限品牌及限价操作指引。 3.3 竣工后的工程结算:
5、 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主要工程造价基本确定,竣工后的工程结算为结算资料的整理和汇总,并分析工程造价控制的经验。工程造价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扣减甲供材料按合同执行的索赔和奖惩。4 工程结算监控和复核 4.1 工程结算监控 经营部对项目公司的结算工作进行监控,视情况主持施工单位及审计部、财务部共同参加的结算工作协调会,并可随时对结算资料和结算结果进行抽检。如结算值超细项目标成本,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完成结算手续。 4.2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经营部部对此进行复核。 4.2.1 如项目总结算值在目标成本范围内,经营部对所有的结算资料复核后,形成工程结算报告。 4.2.2 如项目总结算值
6、超目标成本范围,工程部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经营部、审计部、财务部组织审核所有的结算资料。如果超支原因充分,形成工程结算报告;如果超支原因不充分,形成工程结算报告,并要求工程部提出整改意见。5 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5.1 审查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其内容应包括:图纸名称、计费标准、人工补差、材料价格、未含项目等。 5.2 审查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5.3 结算工程量的审查,要求审查人员逐项审查工程量计算书,发现差错立即与对方核对认可签字。 1)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 2)竣工图表达不清之处,成本控制部人员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7、 5.4 严格按合同附件(经甲方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或投标文件)的单价逐一对照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5.4.1 单价审查 1)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5.4.2 总价审查 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算总价。由造价人员负责审核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核对,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5.4.3 审查工程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条件。如合同规定“唯有设计变更才能调整工程价款”,则凡不是设计变更的调整均不能计价
8、。 5.5 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控制办法。经营部可按照制度要求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竣工结算。在结算中应强调承包方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甲方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部分由承包方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承包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公司可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鼎晟工程的投标资格。 5.6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工期索赔要求和费用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反索赔工作: 1)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范围和索赔条件。 2)分析合同条款的法律基础,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3)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4)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有否重复计算。 5)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是有效文件。 6)通过合同状态分析,进行索赔责任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任的索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