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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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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协议(房地产抵押)-债权转让后担保新的债权人.doc

1、协议编号: 号最 高 额 抵 押 协 议(适用于房地产抵押)0000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最高额抵押协议甲方(抵押权人):负责人:地址: 电话:传真: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或“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如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即债务人)愿意以其财产为其与甲方依主协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为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1.1 最高额抵押期间,指为了明确本协议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对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本协议中最高额抵押期间依据第15.2款确定。1.2 【填写最高限额时应注意涵盖本金、收益及其他费用问题。建议优先选择方式一,具体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方式一

3、)最高债权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方式二)最高额债权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协议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在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1.3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在最高

4、额抵押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即:(1) 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2) 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1.4 主协议,指在最高额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协议。在本协议中,主协议是指依据第3.1款、第15.1款所确定的协议及15.3中视为由本协

5、议作抵押担保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第二条 抵押物2.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抵押物为本协议附件(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与上述抵押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须一并向甲方抵押。2.2 因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而导致本协议“抵押物清单”或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部分也须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物,乙方同意并承诺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2.4 抵押物评估现值为 (大写),抵押率为 %。该抵押物评

6、估现值并不作为甲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率高于前述的比率,乙方有义务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使抵押率不高于前述的抵押率。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协议、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3.1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协议债权包括:(1)最高额抵押期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甲方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所确认取得的重组债权本金人民币 元及相应重组收益;甲方与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所确认取得的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元。(2)本协议第15.1条最高额抵押

7、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3)本协议第15.3中视为由本协议作抵押担保的债权。3.2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协议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如抵押范围包括抵押前已存在并拟转入本协议抵押范围的债权的,采用此表述:本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8、、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3.3 无论主协议项下债权是否还存在其它多项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抵押物连带抵押担保主协议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协议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抵押人、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3.4 债权人基于主协议项下享有的每笔债权本金、收益、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协议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9、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抵押人确认。3.5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合、混合、加工或被征收、征用等原因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3.6(方式一)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元整。(方式二)本协议项下的最高债权本金抵押限额为人民币 元整。为避免歧义,上述第3.2款除本金外的债权利息、收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数额不计算在最高额抵押本金限额内,但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第四条 抵押登记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抵押物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全部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10、及抵押物所有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的,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4.3 本抵押担保对最高额抵押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5.1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5.2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需

11、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也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限制或禁止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拖欠建设工程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等情形。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虽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该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和批准。5.3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条款,并自愿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5.4 设立本抵押

12、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5.5 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5.6 乙方承诺:当主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

13、置主协议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乙方承诺:当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5.7 乙方承诺:如果主协议项下债权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主协议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不论何时)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甲方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物权、放弃任何担保物权顺位、变

14、更任何担保物权以及其他导致担保要素变化的情形,也不论甲方追加其他第三方为主协议债务人,或甲方放弃对主协议项下部分债务人的追索,或主协议项下的债务金额增加或减少,或债务期限延长或缩短,或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以及其他导致主协议项下的债的要素变化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承诺仍然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将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6.2 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从本协议第1.4款确定的各主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

15、处分抵押物。6.3 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主协议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6.4 在主协议债务人/乙方清偿了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甲方保管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乙方。6.5 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的,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协议的,乙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6.6 乙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甲方主协议项下债权尚

16、未到期的,甲方有权参加乙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6.7 无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无须经过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并同时部分或全部转让最高额抵押权。6.8 债权人对抵押人在本协议项下或其他交易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受抵押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债权人任何抵销权的抵销。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核对无误的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抵押物之保险单)等,经乙方和甲方确认后,该等文件和资料交由甲方保管。7.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

17、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时,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7.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许可期限到期、停业、歇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涉及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7.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如出现本条第7.2款、第7.3款约定的情况,乙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于

18、告知甲方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7.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如甲方同意乙方处分抵押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及相关费用;(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于取得存单后( )日内交由甲方保存;(3) 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4) 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且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5) 甲方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19、7.6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7.7 主协议债务人/乙方清偿了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的抵押。7.8如乙方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甲方提供乙方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书面说明。7.9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如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

20、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7.10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如抵押物被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或被第三方查封、扣押、监管、留置、毁损等,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发生上述情形后的剩余抵押物继续作为甲方债权的担保。乙方因上述原因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选择第7.5款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物发生上述情形后被以产权调换等方式予以补偿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1) 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 在原有抵押房屋被拆迁、征收(用)等之前,乙方应提供新的甲

21、方认可的担保,或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7.11 【债务人和抵押人非同一人的】乙方履行了抵押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7.12 【债务人和抵押人非同一人的】乙方知道债务人解散或破产的,应立即参与债权申报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同时通知甲方申报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甲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的,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影响,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得减免。乙方不得以

22、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甲方的主张。甲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做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8.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负责缴纳各项税费。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状况的随时检查。8.2 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人占有使用抵押物,应告知第三方甲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第三方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物检查且不妨碍甲方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因此免除第8.1款的义务,同时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8.3 除本协议第7.10款外,在本

23、协议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甲方认可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乙方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2 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中如有任一内容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9.3 如果主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乙方抵押财产在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

24、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9.4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抵押物价值减少或导致甲方未及时充分行使抵押权,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抵押物价值减少或导致甲方未及时充分行使抵押权,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10.1 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1)主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协议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2)乙方涉及诉讼或仲裁等纠纷,抵押物被查封、被扣

25、押、被冻结或面临其他不利影响;(3)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人代其履行债务(含乙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拒绝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担保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被采取司法措施或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股东变动或股东所持股份变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以及财务状况恶化等);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4款约定未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甲方满意的;

26、(5) 乙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或出现本协议第8.3款有损抵押物价值的事由,而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8.3款的约定提供担保的;(6) 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情形;(7) 乙方在禁止处分抵押物的情形下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8)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的;(9)主协议债务人未履行主协议项下任一义务的;(10) 出现使甲方在主协议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10.2 本协议抵押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价值,均不表明抵押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物财产所得价款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甲方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或变卖过程

27、中发生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10.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11.1 协议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11.2 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修改与终止12.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2.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

28、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13.1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13.2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第十四条

29、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15.1 主债权本协议项下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债务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发生的在最高债权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但下列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乙方,(抵押人)已同意转入本协议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1)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债权种类 ;债权数额 ;主债务履行期限 。(2)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债权种类

30、 ;债权数额 ;主债务履行期限 。15.2 最高额抵押期间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限额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15.3 在本协议第15.2款约定的期间内,甲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协议作抵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由本协议作抵押担保。15.4债务人对全部被担保债权或其中任何部

31、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抵押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被解除,抵押人仍应就被担保债权的最终余额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第十六条 其他16.1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协议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16.2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

32、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协议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协议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16.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33、法律效力。16.4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置、公证、登记、保险、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过户、鉴定、评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6.5 凡甲方就本协议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乙方。16.6 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或传真号,应在变更后五个日历日内通知对方。16.7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关部门留存 份。16.8 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

34、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附件: (房地产)抵 押 物 清 单(提示:凡具体抵押物要素适用本清单内容的应认真填写相应内容或准确名称,不适用的内容可以斜线划去) 编号: 抵押物名称 所在地产权所有人(包括共有人)使用权人(包括共有人)承包经营权人(包括共同承包人)建筑面积 平方米性能用途占用土地性质、面积、占用空间范围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房屋及其它定着物原值权属证明、核发单位及编号房产净值地产评估价值评估单位已设定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情况有否权益争议抵押物有否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抵押协议编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编号:备注:抵押人签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抵押权人签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抵押人承诺上述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内容为真实有效合法的。本清单一式二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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