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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贷款评估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银行项目贷款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境内外项目贷款评估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评估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 [2014]40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贷款评估,是指我行基于自身风险管理要求,依据融资项目的经济特征及内在规律,运用周期分析理念和现金流预测方法,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合理估算项目基本偿债能力,评定项目贷款风险等级,为项目类融资业务办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项目贷款评估工作应遵循客

2、观审慎原则。项目贷款评估须保持专业独立性,对未来情景预测、参数选取以及预期现金流估算等要科学、合理,具备客观依据,公正审慎判断项目及借款人的基本偿债能力。 第四条 项目贷款评估定位于专业角度的风险判断,应与调查、审查环节明确职责、分口把关,评估应以尽职调查情况为基础和前提,并与审查环节保持全流程互动沟通,有效提高评审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以及纳入集团管理的境内外附属机构。 第二章 项目贷款评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我行向依法合规的借款人(金融机构、自然人除外)发放的以下业务,原则上均须进行评估: (一) 贷款金额3000万元(含)人民币(含

3、外币折人民币) 以上的境内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等法人客户本外币中长期项目类融资业务。其中:总行审批权限的、金额5000万元(含)人民币(含外币折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类融资业务须进行评估。 (二) 贷款等值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固定资产(含飞机、船舶)购建及改造、房地产开发、并购、项目融资以及经营性资产支持融资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七条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集团内担保项下融资业务除外)以及其他总行明确规定可免于评估的业务可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项目贷款评估工作流程包括基本流程和优化流程,其中优化流程包含调评合

4、一、评审合一、认同评估等三种工作模式。 优化流程的具体适用范围由总行发布,具体项目贷款评估时可根据项目特征、客户差异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贷款评估原则上采用现场评估,但对于适用项目贷款优化流程的,可按优化流程的分工安排执行。 第十条 人员资质。承担项目贷款评估工作的信贷人员须具备我行认可的信贷评估资质。评估资质的认定、考核和管理按总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贷款评估工作组织。项目贷款评估是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层级原则上与业务审批层级相一致。 (一) 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行业务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类融资

5、业务评估,必要时可商请总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对市场竞争激烈、股东与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的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也可委托下一级分行组织并完成评估。 (二) 境内一级(直属)分行、境内外其他成员机构的评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业务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类融资业务评估。若评估人员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可申请总行(授信审批部)选派评估人员参与协助评估。 (三) 对于项目建设条件、工艺技术复杂及项目市场前景难以判断,投融资规模大的重大、疑难项目,可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出具项目评估报告或咨询意见。第十二条 银团、风险参贷方式办理的业务的评估组织。我行境内、境外两个及以上机构,以银

6、团、风险参贷方式办理的项目类融资业务,按以下原则组织评估工作: (一) 对于行内银团贷款业务,若业务权限属银团贷款牵头行,原则上由牵头行组织实施评估,参贷行不再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 (二) 行外银团业务中符合认同评估条件的,参贷行可在自主审贷的前提下判断风险,选择认同银团牵头行已完成的评估报告,不再单独进行评估。 (三) 行外风险参贷业务中符合认同评估条件的,原始业务办理行已完成评估的,其他成员机构可在自主审贷的前提下判断风险,选择认同原始业务办理行已完成的评估报告,不再单独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集团内担保项下融资业务中涉及项目贷款评估的,项目贷款评估一般由我行项目类融资业务有

7、权审批行与担保业务有权审批行共同组织完成,形成整体评估结论,供担保、融资审批决策参考。 (一)项目类融资有权审批行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条件、投资建设、运营计划及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价;担保业务有权审批行主要负责担保人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信用状况以及对项目支持力度的分析评价。双方也可根据具体客户和项目情况协商分工、完成评估。 (二)担保业务有权审批行充分了解担保人和项目信息,能够独立完成评估的,项目类融资有权审批行缺乏前述工作基础或不具备评估能力的,可在独立进行风险判断的基础上选择认同担保业务有权审批行提供的评估结论。 (三)对主要依托被担保人综合还款能力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以及

8、总行直接营销的集团客户总部或下属核心上市公司提供全额反担保的内保外贷业务,可采用优化流程中的“调评合一”工作模式。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评估外部咨询机制。 对于外部咨询机构或专家能够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完整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的,经业务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我行可不再另行评估。外部咨询机构或专家仅出具评估咨询意见或建议的,我行则仍需单独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限时评估。项目贷款评估实行限时评估制度,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工作时限自评估受理后之日起至项目贷款评估流程送出之日止。 第三章 项目贷款评估流程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十六条 基

9、本评估流程。对不适用优化流程、确有必要单独进行评估的项目,按照评估受理、评估初评、评估审定的完整流程开展项目贷款评估的工作过程,有权审批行可根据内部分工需要增设评估审查环节。 第十七条 评估受理 (一)项目初审。 项目贷款申请经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受理后,审查人员应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对具备评估基本条件的,提出初审风险点,经审查团队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发起评估申请,移交评估团队进行评估(如有纸质资料应一并移交评估环节)。 若部分资料在评估阶段方可提供,业务申请行(部门)须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审查人员在将业务移交评估环节时

10、应同时将需要在评估阶段补充提供的资料以及初审认为在评估阶段需重点核实的问题清单一并提交给评估团队。 对初审认为项目不符合政策,项目信用风险不可控,或者项目相关资料缺失严重、尚不具备评估和审查基本条件的,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可对该项目中止审查或提出否决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评估受理。 评估人员收到评估申请后,要对尽职调查报告、评估要件、 初审提交的问题等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对于评审基础资料尚不完整的,可要求业务申请行补充提供,对于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初评 (一) 确定主评估人。 评估正式受理后,由有权审

11、批行的评估主管部门指定主评估人。 主评估人应及时与业务申请行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项目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现场评估,同时做好评估前准备工作。 主评估人须具备总行规定的评估资质。 (二) 组建评估小组。 项目贷款评估实行小组工作制。 小组由有权审批行的评估主管部门组建,成员包括评估小组负责人(由主评估人担任)、业务申请行指派的协助评估人员(原则上应具有 3 年以上信贷从业经验)以及前台业务调查部门(含各机构及下属公司业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安排成员具体分工,并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

12、负责。 (三) 现场评估。 项目贷款原则上应由评估小组到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评估。小组成员要通过与融资客户(股东)访谈、项目现场踏勘等方式,了解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进度及产品市场供需等相关情况,也可通过区域环境考察、政府部门征询、设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咨询等途径核实已收集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对现场评估获取信息与调查资料出现较大偏差时,应由调查部门深入调研、核实, 并在现场评估的书面记载中予以反映。 对项目贷款审批权属总行的,项目市场清晰、风险基本可控和偿债能力较强的项目,经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也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在依据尽职调

13、查资料、结合现场评估情况的基础上完成评估报告。 (四) 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在客户访谈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选取打分卡工具进行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同时结合定性分析,揭示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因素并提出评估建议和初评意见,撰写评估报告后提交评估审查。 评估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评估小组应及时与业务审查团队进行沟通,协商提出相关解决建议,并与借款人和业务申请行(部门)进行沟通落实,同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对于借款人在评估阶段也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评估人员也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评估审查 评估审查人对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贷款风险初评等

14、级、风险提示等进行合规性与技术性审查后,对初评意见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后,提交评估审定。 一级(直属)分行设置评估审查环节的,评估审查人一般由有权审批行评估主管部门的评估团队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评估审定 评估小组完成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经审定后提交业务审 - 16 - 人员,同时实现全部评估资料(包括评估底稿、评估测算表、评估结论表、评估协助补充及核实的问题等)与审查环节共享。 一级(直属)分行评估审定人一般由有权审批行评估主管部门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重新评估。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需进行重新尽职调查和评估: (一) 追加贷款额超过原

15、项目评估贷款总额20%(含)以上, 导致投资、财务效益测算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我行贷款审批风险判断的。 (二) 因项目条件变更导致项目偿债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三) 审查人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外项目贷款评估可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评估流程,但至少应完成现场评估与分析评价工作环节的内容。 第二节 优化流程 第二十三条 优化评估流程,是指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经济实力、行业特征及具体贷款的风险大小等因素适当采取的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具体包括: (一) 调评合一。由尽职调查部门组织实施

16、尽职调查人员与评估人员同步开展现场调查和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出具独立的评估意见并仅对该意见负责,调查评估报告由尽职调查部门总纂完成,经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信贷业务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二) 评审合一。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业务审查人员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及项目资料直接进行审查,并根据评估工作要求重点测算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不再单独组织评估。 (三) 认同评估。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商业银行项目贷款评估或评审报告作为审查依据,我行不再单独组织评估。 第二十四条 总行对采取优化评估流程的项目类融资业务限定范围管理,具体适用范围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根

17、据国家经济政策、我行信贷政策以及风险偏好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时符合“调评合一”、“评审合一”、 “认同评估”条件的项目,可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模式。 第四章 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定是指通过打分卡工具对宏观环境、行业、客户、项目等方面的风险因素进行结构化设计和标准化评价,实现项目风险因素有效识别和风险程度细致区分的分析过程。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定打分卡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评价、偿债能力评价三部分内容,并根据宏观环境、行业、借款人以及项目的风险特征差异设定不同的风险评价指标、指标权重以及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贷款风

18、险等级共分四类十级,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排序,其中: A类为积极支持类,预期偿债现金流来源可靠,对贷款本息覆盖程度高,预期损失很低。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细分为 A1、A2、A3三个等级。 B类为适度支持类,预期偿债现金流来源基本可靠,对贷款本息覆盖程度尚可,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细分为B1、B2、B3三个等级。 C类为谨慎支持类,预期偿债现金流来源存在不确定性, 对贷款本息覆盖程度一般,或稳定性较差。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细分为C1、C2、C3三个等级。 D类(D级)为不予支持类,预期偿债现金流来源可靠性差,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高。 第五章 评估

19、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贷款评估原则上须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侧重于对项目建设条件、产品市场、工艺技术分析、偿债能力测算以及项目风险揭示等情况进行总结性说明,要求内容完整、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明确,报告表述应与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逻辑一致。 涉及境外项目贷款评估中,借款人无法提供或不能及时出具我行贷款评估所需主要资料的,在确保融资安排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仅针对所提供的资料审慎分析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贷款评估报告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 项目实施主体及股东基本情况。 (二)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条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落实情况

20、项目建设进度等。 (三) 项目工艺、技术情况评价。 (四) 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 (五) 项目投融资情况分析。 (六) 借款人及股东出资能力评价。 (七) 项目贷款评估参数取值标准及评估假设条件设定。 (八) 项目(综合)偿债能力测算及敏感性分析。 (九) 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因素及相关建议,提示后续审查环节重点关注的内容。 (十) 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及综合评述,原则上不再提出建议额度、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估报告以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等应作为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并执行我行相关保密规定,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如因牵头组建行内外银

21、团等原因确需对外提供的,可以银团信息备忘录附件的形式对外提供,但应表明银团成员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且使用相关材料限于银团内为贷款需要之目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报告原则上应由评估小组共同完成。对于采用“调评合一”、“评审合一”工作模式的,相关报告中应明确采用优化流程的具体依据,涉及评估部分的内容须由具备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委员完成。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报告主要根据评估时点所掌握的客观情况和信息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评估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估后评价。项目贷款评估后,各机构评估主管部门应选取重点行业及对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有重大影响的

22、项目,由业务管理责任行通过跟踪了解项目贷款贷后的实际情况,与原评估的分析过程、参数选取、风险揭示以及贷款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等进行比较分析,并反馈评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各机构应将项目贷款评估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评估。 (二) 是否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机评操作。 (三) 基础参数取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谨慎合理。 (四) 定性调整依据是否谨慎合理。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对于实施优化流程的项目贷款,除关注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关注项目贷款是否符合特殊工作模式名单范围、评估人员参与调评合一工作模式是否符合评估资质要求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执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代客投资项目贷款评估管理办法》(x规章 [x]23号)。 第三十七条 境外分行、纳入集团管理的境内外附属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自行确定本机构的项目贷款评估具体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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