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健全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制度,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提高票据清算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zx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指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组织的,通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的人民币票据凭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参加zx东省内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各个营业网点及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处理中心)。 第四条 票据
2、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二章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架构和基本职能 第五条 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在“安全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原则下,采取“分散提出,集中提入”的方式进行。交换提出的票据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交换提入的人民币票据集中由票据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及内控原则,结合本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设置票据交换岗位,配备交换人员; (二)受理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独立完成实物票据提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达账; (三)
3、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三)根据具体需要,与票据交换中心指定的票据送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办理实物票据送递工作。 第七条 票据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票据提入处理流程设置业务岗位及配备交换人员; (二)集中处理全行同城交换提入的票据,确保提入票据准确、快捷处理; (三)对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和《zx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的票据进行退票处理; (四)全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的最终清算; (五)对全行电子印鉴的建立、撤销及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 (一) 全行交换行号的管理,对各网点由于机
4、构撤并、名称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加入、退出、变更交换行号信息的,会计结算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报告; (二) 全行交换章的管理,负责组织交换章的刻制、销毁。 (三) 对我行在交换过程中发现有变造、伪造票据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内控基本原则。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根据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流程,一般设置柜台记账岗、票据实物提出岗二个岗位。柜台记账岗和票据实物提出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 票据处理中心根据集中提入业务流程,设置业务主管岗、业务组长岗、验印岗、录入复核岗、审核岗、实物岗、退票岗、印
5、鉴库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及票据实物提出岗。 第十二条 以上岗位人员统称为票据交换人员。 第四章 同城票据交换岗位权责 第十三条 票据交换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 (二)调阅与结算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对明显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合理的安排提出异议或直接上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票据交换业务主管除上述权利外,还拥有以下权利: (一)对交换岗位人员进行选用及调配; (二)对交换经办人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纠正经办人员的错误操作; (四)制止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票据交换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
6、人民银行各类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则; (二)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准确地处理完交换票据; (三)严格执行我行票据交换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内控制度,严密核算手续,防止差错事故。 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票据交换人员的职责 (一)审核提出的票据,确保票据填写的要素符合《支付结算制度》要求; (二)确保支票与进账单的收款人、付款人、金额相符; (三)将所有需要提出的票据录入系统,并确保录入场次、金额、收付款单位账号名称正确无误; (四)正确打印交换磁码,确保打印的交易性质、行号、金额等信息与实物和系统录入的信息三者保持一致; (五)将实物票据按场次准时交换并与票据送递公司做好交接; (六)在
7、票据交换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总行营运作业部报告; (七)每天定期查看票据处理中心发布的信息公告; (八)及时准确在综合业务系统录入预算单位的支付令; (九)完成票据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票据处理中心人员的职责 (一)票据交换业务主管职责 1、主持票据处理中心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包括:票据处理中心人员管理,合理安排岗位及业务流程,确保整个中心的业务有序进行; 2、对操作权限、工号卡、业务印章进行管理,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3、负责交换资金清算的授权,确保清算安全、准确、及时; 4、对大额票据进行复核,降低结算风险; 5、审核待退票票据,确保退票符合结算规
8、则; 6、贯彻执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及时传达各类业务文件,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 7、定期或不定期向营运作业部负责人汇报工作。 (二)票据交换人员职责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入票据的验印、录入、票面审核,对退票的实物票据进行打磁码和提出交换,确保每个操作符合操作程序,处理的票据行号、账号、金额准确无误; 2、及时打印报表及装订报表、票据,确保传票完整; 3、严格按照我行印鉴管理制度对电子印鉴库的管理; 4、严格执行有关的交接制度,对各营业网点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票据交换业务主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根据我
9、行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罚: (一)不能合理安排工作,严重影响票据交换进度,延迟交换时间; (二)未履行管理职责,对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和上报的; (三)徇私情,无理阻止经办人员进行退票的; (四)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 (五)不胜任交换业务主管工作的。 第十九条 票据交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根据我行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罚: (一)违反操作规程处理票据; (二)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影响票据处理工作的; (三)不遵守纪律,扰乱工作秩序,导致交换工作延误的; (四)徇私情,对应退的票据不进行退票; (五)不按要求进行交接,造成交换资料丢失; (六)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 (七)向无关人员或外部泄漏客户资料和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无理拒绝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票据处理中心的业务通知,延误票据交换工作,影响全行资金清算工作的,将追究支行行长、业务主管及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办理人民币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时,须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营运作业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