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确保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顺利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保守公司及托管客户商业秘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托管业务保密范围1、公司与托管客户签订的各类合同与协议;2、托管客户内部签订的合伙协议、新合伙人签订的入伙协议;3、托管客户向公司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指令;4、托管客户的托管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账户信息;5、托管客户业务运作情况及交易数据;6、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7、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应保密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托管业务保密文件及资料的制
2、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第四条 公司对托管业务涉及的系统查询和操作权限进行管理,权限设置应遵循权限最小化、不相容权限相互分离、重要岗位间权限相互牵制的原则,对系统权限的申请、审批、设置、复核及取消进行留痕。通过权限设置,实现对业务信息的分级管理。第五条 公司对托管业务文件及资料下载、移动办公设备接入公司系统进行留痕管理,记录使用日志,对重要业务文档通过加密、防拷贝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第六条 公司在与系统开发商签订有关托管业务系统购买合同时,应同时签署保密条款,要求其对合作中获取的业务资料严格保密。第七条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需召开具有机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时,应采取下列保
3、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和活动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机密事项会议的人员应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做好会议纪录,并妥善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采取“必要了解原则”,不得打听与岗位职责无关的非公开托管业务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接触托管业务秘密事项内容的,应做到严格保密。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将托管业务涉密资料带离办公场所。第九条 凡涉及托管业务保密范围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应进行保密管理。任何员工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擅自对外提供涉及托管客户、托管业务商业机密的内容,
4、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业务机密。第十条 公司员工不论是否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对于其在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托管业务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信息擅自保留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第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公司外部人员提供托管业务保密范围内容的,应履行相关业务审批手续,涉及托管客户商业秘密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授权。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形外,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对托管业务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第十三条 如发现机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公司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机密,为他人收买或窃取、刺探并提供机密的工作人员,公司将酌情予以问责、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