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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1、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xx]78号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 第四条 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 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

3、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

4、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相关的外汇资金。 保证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第七条 有外汇资本金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八条 符合下列

5、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在我行申请开立贷款专户: 在我行取得外汇贷款的境内机构; 注册地在本地,但是在异地取得外汇贷款的境内机构;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外汇贷款,通过我行划出贷款资金的境内机构。 这里所指的外汇贷款限于中资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包括一般外汇贷款、进口押汇、外汇打包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个人外汇贷款、出口押汇、各类垫款。 在我行开立贷款专户,不需报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第九条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还贷专户。 第十条 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经开户地外汇局

6、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股票专户。 第十一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临时专户。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资产存量变现外汇账户。 第三章 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活期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由外汇局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存款划转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同一单位在省内不同银行的几个经

7、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划转时应注意审核划出户名与划入户名是否一致,汇出行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行审核;汇入行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2、省内不同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原则上不予划转,但下列情况可以划转,我行应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划转手续: 代理出口收汇后划汇,代理方应持正本代理出口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代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代理进口付汇前划汇,委托方持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办人员审核后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代理进口划转”字样; 贸易从属费用的划转,划出方持贸易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向我行申请,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属资本项目下的划转,划出方持外汇局的核准件及相应凭证向我行申请,经办人员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及相应凭证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属总公司(部)与分公司(部)或代理公司(部)间的划转,划出方持开户备案件向我行申请,经办人员审核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后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账户余额的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时,应

9、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持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我行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准的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限额后,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办理结汇手续,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告知该单位。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是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是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下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外汇资本金账户实行贷

10、方累计发生额限额控制。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含资本金转存定期存款划回和资本金利息进账)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如因增资等原因超过最高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时,企业应先到外汇局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凭外汇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资金划转。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可直接予以入账。企业增资,需变更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应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持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我行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第二联返还单位,第四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开户地外汇局。 第十七条 我行开

11、立的自营外汇贷款专户的收入范围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外汇打包放款资金只能用于出口项下的采购支出及相关费用,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外汇打包放款结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贸易融资结汇申请表;表明资金用途的合同或单证;出口信用证或其他贸易文件。 贷款专户资金跨行划出用于归还债务的,必须由债务人持贷款合同和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提出申请,由经办 人员在审核真实性后办理划转手续,同时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偿还外汇贷款资金”字样。 贷款专户余额中

12、来源于贷款本金的资金需要跨行或者跨户划转的,债务人持支付项下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向贷款专户开户行提出申请,经办人在审核真实后直接办理,同时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偿还外汇贷款资金”字样。 外汇贷款本息的偿还。还贷资金划入贷款专户的时间不得早于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还贷专户的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还贷专户的外汇收支应当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第十九条 股票专户的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条 临时专户的收入为境外

13、法人或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专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如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一条 资产存量变现账户的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四章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变更、关闭及撤销 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如需更改开户单位名称,应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我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账户变更核准件”、“xx市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情况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变更登记审核表”、

14、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名称的变更,办理完毕后,第二联返还单位,第四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开户地外汇局。我行单位名称的实际变更由公司业务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向外汇局申请,我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 “关户”)、《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单位填写的撤销帐户申请书,结清帐户余额 如单位关闭某一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办理完毕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

15、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关户”)第二联返还单位。 境内机构开立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如需关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向外汇局申请,我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账户撤销申请表”,结清账户余额,余额的处理依据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规定。 我行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履约完毕后,其对应的贷款专户凭签注“该贷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同时关闭此专用账户”的最后一笔本息的偿还通知书由我行主动办理该账户的注销手续。 对须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6、办理关闭账户手续的,我行还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销户日期,并加盖业务章,结清余额。 第二十五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撤销。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我行应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和开户单位同时下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撤户”),通知开户单位关闭该账户,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我行可以在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撤户”)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 第二十六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撤销。外汇局责令撤销的外汇账户,由外汇局对开户行

17、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账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我行应当按照外汇局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户通知书”第四联报开户地外汇局。 第五章 外币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币对公活期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每年的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九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在结息日的次日入账,结息期内活期利率若发生变化,不分段计算利息,以结息日利率计息。 第五章 外汇账户的统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到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以及账户收支等均需在发生日录入我行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次日传输数据至外汇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汇存款账户的档案管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出纳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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