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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保管品保管操作规程(模版).doc

1、 代保管品保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代保管品保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xxxx银行出纳制度》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代保管品是指保管机构代委托部门保管的抵押品、质押品或其他重要物品。保管机构是指分行运营管理部或营业网点,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放款审核中心、支行及分行各业务部门等。 第三条 保管机构代保管的对公、对私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由对公(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发起入、出库交易,核心业务系统复核确认后完成入、出库的记账,实现系统的双向登记与控制;代保管的

2、其他重要物品,直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登记并记账。 第四条 代保管品应入专门库房存放,该库房需达到金库标准。如果代保管品的保管人员由现金或重要空白凭证的库管员兼任,也可以存放在现金或重空库房中。 第五条 各分行的代保管品应集中保管,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核算与保管工作。分行已将指定授信业务转授权给辖属某支行,且该支行具备保管条件的,经分行相关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运营管理部等)审批同意后,该授信业务项下的代保管品可在该支行保管、核算。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保管机构。 第六条 经办代保管品业务的人员包括:委托部门的经办人员(移交人或接收人)、负责人;分行(或指定支行)保管机构

3、的保管人员、记账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第七条 代保管品需由委托部门移交保管机构入库保管。代保管品委托部门必须在保管机构预留签章样本。保管人员、记账人员办理代保管品业务时,需核对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的签章与预留签章一致。 第八条 凡我行签发的存单及理财权利凭证、我行打印的国债收款凭证、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质押品入库保管的,需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客户经理向授信机构柜台或分行指定部门申请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保管部门不对代保管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代保管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包装,由移交人、记账人员、保管人员共同封包并签章齐全后方可入库保管,每份代保管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品

4、编号,每份代保管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人民币“一元”记入“4104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 第十条 代保管品专用包装袋标准: 一、 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 二、 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 三、 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 四、 代保管品出库后,原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章 入库 第十一条 委托部门需填制《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对公使用,一式五联,简称《入(出)库凭证》)、《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对私使用,一式四联,简称《入库凭证》)。委托

5、部门移交人员应在相关凭证上签章,由移交人员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 《入(出)库凭证》的第一联由记账人员专夹保管(待出库时作表外付出传票附件,不得为代保管品库管员);第二联退委托部门专夹保管(待出库时提交记账人员作表外付出传票);第三联退委托部门专夹保管(待出库时与第二联一同审批后直接作档案保管);第四联记账人员做入库交易的表外收入传票;第五联用于粘在代保管品专用包装袋(需覆盖粘贴封口),作为标明包内物品及封签双重用途(本联为封签联,如该联不清楚,可复印第一联代替,委托部门负责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后生效)。 《入库凭证》的第一联专人(不得为代保管品库管员)专夹保管(待出库时作表外付出传票的附件

6、第二联记账人员作入库交易的表外收入传票;第三联用于粘在代保管品专用包装袋封(需覆盖粘贴封口),作为标明包内物品及封签双重用途(本联为封签联,如该联不清楚,可复印第一联代替,委托部门负责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后生效);第四联入库后退委托部门专夹保管或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保管机构记账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实物一致; (2)《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以及经承兑的汇票等,是否已核对这类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质押的

7、商业汇票是否已做质押背书。 第十三条 审核无误后,记账人员使用【7301代保管品入库】(个贷放款中心或其他业务部门未通过系统联动提交的代保管品入库时使用)或【7312代保管品入库/贴现票据收妥复核】(通过系统联动提交的代保管品入库时使用)交易记账。记账时需经代保管品库管员(持有“8888”或“0000”的尾箱)在交易中输入密码确认。 由放款审核中心提交的代保管品办理入库时,《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必须填写代保管品编号。在柜台人员记账复核前,这些代保管品编号在核心的状态为“待复核”,当柜台人员使用【7301代保管品入库】、【7312代保管品入库/贴现票据收妥复核】交易记账时,“部门”

8、项必需选择“个贷放款审核中心”或“对公放款审核中心”。交易成功后,核心系统中的代保管品编号的状态由“待复核”改为“入库”。 其他部门提交的《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无需填写代保管品编号,柜台人员直接使用【7312代保管品入库/贴现票据收妥复核】交易记账。 入库入账交易提交成功后,打印内部通用凭证,作《入(出)库凭证》第四联或《入库凭证》第二联的附件。 移交人、记账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在《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各联次上签章。 代保管品记账时,将按“部门”、“机构”生成代保管品账号并入账(已有账号的不再生成账号)。代保管品账号生成规则: 代保管品账号=交易机构号(4位)+

9、币种(01)+0903+0+部门(2位)+机构号(4位) ◆币种:人民币。代保管品数量均按人民币计量。 ◆部门:委托部门。 ◆机构号:委托部门所在机构。 另外,贴现、转贴现票据的保管也使用【7312代保管品入库/贴现票据收妥复核(柜台调用)】交易在核心系统中登记,但不记入“4104代保管有价值品”核算,贴现、转贴现票据也不作为代保管品保管,但应由专人专夹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按规定审核无误后,移交人、记账人员、保管人员共同查看新启用的代保管专用包装袋是否符合标准,并将代保管品装入该专用包装袋中封包。封包后,将《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

10、封签联粘于封口处,三人须在包装袋所有接缝的骑缝处签章。 第十五条 记账人员在“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中登记,移交人、保管人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登记簿由专人(不得为代保管品库管员)负责保管。 第三章 出库 第十六条 对公业务代保管品出库时,委托部门应取出其专夹保管的《入(出)库凭证》第二联;对私业务代保管品出库时,委托部门应填制《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出库凭证暨审批表》(一式两联,简称《出库凭证》)。委托部门应在上述凭证中注明出库原因,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章后(零售放款审核部门保管的代保管品,且凭证中注明结清出库的,无需负责人签章),提交保管机构。 《出库凭证》的第一联会计部门作表外

11、付出传票;第二联出库后退放款审核中心/支行个贷业务部门专夹保管或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保管机构记账人员审核: (1)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提交的《入(出)库凭证》(或《出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2)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所持《入(出)库凭证》(或《出库凭证》)与记账人员专夹保管的《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第一联是否一致。 (3)在出库时,如接收人为客户经理的,需由委托部门在出库凭证上注明客户经理姓名。 第十八条 记账人员审核无误后,使用【7303代保管品出库】(个贷放款中心代保管品出库时使用)或【7314代保管品出库/贴现票据取出复核】(除个贷放款中心外,

12、其他部门的代保管品出库时使用)交易记账,记账时需要代保管品库管员进行确认。交易成功后,打印内部通用凭证,记账人员在《入(出)库凭证》第二联或《出库凭证》第一联上签章后提交保管人员。 第十九条 保管人员审核无误后,将代保管品从库房取出,在《入(出)库凭证》第二联(或《出库凭证》第一联)上签章确认后退记账人员。记账人员将上述凭证作记账凭证,记账时打印的内部通用凭证及抽出专夹保管的《入(出)库凭证》(或《入库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条 委托部门接收人、保管机构的记账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将保管袋拆封,核对清点代保管品实物与《入(出)库凭证》或《出库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代

13、保管品退委托部门接收人。记账人员应在“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中登记,委托部门接收人、保管机构保管人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 第四章 代保管品的核对 第二十一条 委托部门和保管机构每月至少对代保管品核对一次。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机构内部核对。保管机构内部核对事项包括: 一、 核心系统记录的代保管有价值品账户余额、【7305代保管品库存查询】查询结果与代保管品实物封包数量是否一致; 二、 将专夹保管《入库凭证》、《入(出)库凭证》与代保管品封包的封签联核对是否一致; 三、 《入库凭证》、《入(出)库凭证》上签章是否齐全; 四、 是否按规定专夹保管《入库凭证》、《入(出)库凭证》; 五、 代

14、保管品封包外是否粘贴《入库凭证》、《入(出)库凭证》,封包是否签章齐全; 六、 是否由记账人员、保管人员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封包签章,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七、 代保管品袋的密封性是否完好; 八、 代保管品的记账、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九、 是否按规定完整、准确填写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 十、 保管机构的保管人员、记账人员是否存在兼任的情况。 除上述第二点每季度核对一次外,其他检查内容应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机构与委托部门核对。保管机构根据【7307代保管品出入库清单查询】或【7305代管品库存查询】交易查询结果,以委托部门为单位填制“代保管品余额对账单”(格式比

15、照银企余额对账单,由分行自定)一式两份,作为对账凭据提交给委托部门。委托部门核对代保管品余额后,将核对结果标注在两份对账单清单上,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后,将一份“代保管品余额对账单”退给保管机构留存,一份由委托部门留存。 第二十四条 如核对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确保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内外部检查、审计代保管品实物时,如需拆封检查实物,需由检查、审计人员持委托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并在委托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下,到保管机构办理代保管品实物检查。检查时,检查、审计人员需在保管机构视频监控下拆封检查,保管机构保管人员、委托部门同行人员现场全程监督检查过程。检查完毕后,立即将实物装入原保管袋,使用专用封条密封,并经检查、审计人员、委托部门人员及保管人员在封条骑缝处签字。如检查、审计部门特别要求将代保管品取出,且脱离保管机构视频监控范围的,需由委托部门提交《出(入)库凭证》或《出库凭证》,按照出库手续办理出库。检查完毕后,按照入库手续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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