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大额交易报告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采集。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
2、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复核和上报。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根据下列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逐笔、按时向总行报告: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
3、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五)非居民在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
4、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
5、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四)本行内部调拨资金。 (五)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六)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七)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九)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时间以
6、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为准,最迟不得超过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条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定期对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
7、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对反洗钱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进行人工甄别,并对筛选出的可疑交易开展尽责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
8、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市区和县域支行上报总行
9、由总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异域支行上报所辖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时向总行备案。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五条 总行或分行收到支行上报的需报送人民银行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开展反洗钱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章 后续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
10、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测。可疑交易持续发生的,依据风险程度定期三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二)提升客户风险等级。 (三)经总行或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融、次数和业务类型。 (四)经总行或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五)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六)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11、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合理采取内部尽职调查,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核实,向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了解等措施,进一步审核客户的身份、资金、资产和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分支机构应当注意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二)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果。 (三)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
12、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四)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是否相符。 (五)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应当分别提取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条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补正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应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界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x号)同时废止。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