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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1、 贵州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该业务)管理,促进该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贵州银行接受出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严格审查交易背景、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审慎落实还款来源”的

2、原则。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纸质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各经办机构须在受权范围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围,隶属综合授信项下,须按照我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在获得我行综合授信后再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门、授信评审部门、会计结算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

3、合规部门。 (一)公司银行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量指标,负责统计报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报表。 (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本行授信政策指引及本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经营行申报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承兑管理,分(直属、支)行会计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承兑,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合同扣收情况及时通知该业务经办部门。 (四)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经验机构贷后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垫款”进行检测、考核。

4、五)法律合规部对该业务非制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三章 受理、审批、承兑 第八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字号),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且拥有中国人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二)在贵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注册验资户和临时账户除外)。 (三)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贵州银行和其他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保证金之外敞口部分的担保,提供符合贵州银行相关

5、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获得贵州银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信用方式除外。 (七)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需符合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办理该业务时,申请人需按照我行《贵州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贵州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申报材料规定》等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办理“票据置换”、准全额保证金(含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按照《贵州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贵州银行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试行)》、《贵州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管理规定》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须按照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缴存

6、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或经办客户经理在对该业务作出综合评价后,根据我行的授权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规定组织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除按照《贵州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外,还须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户行业特征。 (二)合同期限、金额与企业资金周转期限及销售收入匹配情况。 (三)严禁以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为申请人开立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十三条 在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落实用信条件,签订承兑合同和相关资料后,按照我行承兑签发审批程序,落实各项承兑条件后,通过业务系统操作后由会计业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承兑

7、签发票据。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以《贵州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签发以《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必须一笔(张)承兑汇票对应一个账户。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后,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通过子账号(或册号、笔号)进行管理,逐笔对应。 (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按照我行会计结算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签发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或综合管理岗人员应及时登记承兑业务台账(附件)。各经办机构在每月月初5日前必须将台账上报总行

8、公司银行部。 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部门间对账,并做好记录。 纸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由经办行会计部门按月组织对账,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对账按照《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办客户经理在票据承兑签发后应及时收齐并审查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材料,我行风险管理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在办理业务后3个月内向客户收齐交易背景履行相关材料,对于承兑期限短于3个月的业务须在承兑有效期内收齐。 (二)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留存复印件。 (三)定期对申请人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

9、况等进行跟踪检查。 (四)承兑签发后1个月内,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对客户进行回访,形成首次检查报告。 (五)对于新发生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在承兑期内按月进行检查;对于记录良好的长期客户、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可按季进行检查。 (六)经办客户经理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现重大问题,按总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承兑业务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按照《贵州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贵州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规程(试行)》、《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贵州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贵州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台账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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