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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测试管理办法.doc

1、xx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测试管理办法xx总技xx42号附件1,xx年11月13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和测试管理工作,确保我行各项业务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指本行各种业务软件的开发及有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测试指本行各种业务软件的开发过程中的软件测试和缺陷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行所有金融业务发展需要所涵盖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的整个开发过程。第五条 系统的开发和测试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谨慎稳妥、相对稳定”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六条 业务部门的其主要职责:(一)

2、负责用户验收测试。第七条 技术经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开发项目章程。(二)组织软件开发员协助梳理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需求分析,确定需求规格说明书。(三)组织软件开发员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定概要设计说明书和详细概要设计说明书。(四)根据项目能力要求,组织对参与开发、测试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五)提交集成测试或功能测试申请。(六)负责组织维护测试环境与生产环境的系统一致性。第八条 软件开发员的主要职责:(一)梳理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需求分析。(二)开发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三)参加项目组的培训。(四)开发过程中,同行评审中执行相互的代码检查。(五)负责模块和单元测试。(六)清理开发环境

3、中不再使用的生产数据。第九条 质量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定期或在阶段性设计完成和重要节点抽样代码检查或抽样代码评审。第十条 测试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开发室里开发主机的管理;(二)负责组织相关系统的测试管理工作,安排各系统测试进程,人员、场地的安排等工作。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维护开发主机系统的维护和备份。第十二条 应用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测试主机中的敏感数据导入数据库时,执行脱敏工作。第十三条 测试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接受测试申请,准备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二)执行测试,参加由项目质量保证人员(QA)组织的质量评审会议,编写测试报告;(三)负

4、责及时清理测试环境中不再使用的生产数据。第三章 开发管理第一节 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要求开发新的业务程序或对已投入计算机运行的业务程序进行完善,必须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需求,具体操作流程遵照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业务需求,才能进行应用软件项目、开发、修改和维护。第十六条 科技部开发、修改完成的应用软件必须经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进行严格测试,同时填写测试报告,业务部门提出上线申请报告,项目经理提出主机房变更申请,交科技部负责人审批,具体操作流程遵照xx银行中心机房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凡涉及到生产环境变更的:包括网络环境切换变更、系统

5、变更;生产服务器变更、路由器等的变更,参照上述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业务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为满足客户需求或监管要求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应将需求提交给该应用系统的主管业务部门,由主管业务部门遵照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的流程执行。第十九条 严禁将未经批准的其它任何软件在我行生产业务机上安装使用;在计算机主机房及各网点计算机、终端设备安装任何软件必须经科技部审核报分管行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业务用机一经发现未经审批安装使用的软件,总行授权科技部随时予以删除,并及时向行领导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通报外还将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第二节 开发流程第二十条 项目初始阶段,技术经理应

6、制定开发项目章程,说明项目背景、目标范围,确定项目组人员、资源、时间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应制定项目开发计划,围绕项目目标,分解确定任务、责任人及进度,安排任务所需资源,确定变更原则,明确文档规范等。第二十一条 需求分析阶段,技术经理应组织软件开发员协助梳理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需求分析,确定需求规格说明书,并制定开发计划提交给项目管理员。第二十二条 概要设计阶段,技术经理应组织软件开发员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修改和调整概要设计,直至通过,再进入系统详细设计阶段。确定概要设计说明书,提交给项目管理员。第二十三条 详细设计阶段(包括编码阶段),技术经理应组织软件开发员确定详细设计说明书,

7、提交给项目管理员。技术经理定期组织阶段性的组内同行评审,一般在阶段性设计完成和重要节点对详细设计进行同行评审。第二十四条 开发过程中,技术经理应根据项目能力要求,组织对参与开发、测试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记录,格式可参照培训签到表。第二十五条 开发过程中,软件开发员在同行评审中执行相互的代码检查,形成代码检查记录表。质量管理员应定期或在阶段性设计完成和重要节点抽样代码检查或抽样代码评审,包含代码安全性检查是否达到安全性设计要求,抽查结果形成代码安全检查报告,项目结束提交项目管理员保存。第三节 开发规范第二十六条 开发各类软件,应遵照国家和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有关标准,必须从系统设计开始建

8、立完整的开发档案,并有明确详细的文图说明。第二十七条 同一软件开发,必须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开发或修改。第二十八条 开发时应该对编程和测试的工时进行估算,应该考虑项目的成本和时间要求,并考虑开发组和测试人员的实际技术水平和工作量。第二十九条 制定统一的代码编写规范,规范开发过程中的源程序,接口程序的书写规范,规范书写代码时对编写的变量、函数、过程和语句进行的注释,提高程序的可读性和未来的可维护性。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的开发团队应该采用统一的成熟的技术手段,进行编程,包括使用统一的编程语言、编译工具、代码调试和纠错工具、数据库工具、界面设计工具、以及版本控制工具。编写程序应结构良好、清晰易读

9、、且与设计一致,符合编码规范,并应注有详细的注释说明。第三十一条 应该提前分析业务发展的速度,在开发过程中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移植性。第三十二条 开发应该充分考虑网络、硬件和操作系统的性能、容量和兼容性,使系统的设计能够充分发挥网络、硬件和操作系统的综合性能。第三十三条 开发时应该考虑模块化原则,控制模块之间的相互调用和传递关系,以利于维护、编程和测试。第三十四条 开发时应该考虑规范的数据结构设计,既要考虑满足新的业务流程要求,也要考虑将旧的数据转换成新数据的可行性和转换效率,以及应用系统数据同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的可行性和转换效率。第三十五条 开发文档的统一归档,实施统一的开发文档书写规

10、范。第三十六条 程序代码集中管理和归档,开发过程中,源代码原则上每天应进行备份。第三十七条 加强版本管理,项目管理员(版本管理员)保管业务软件源代码;在业务软件进行修改后,必须同步更新文档,并作好不同软件版本的标识与保存工作。第三十八条 业务软件开发完毕投入生产运行后,项目管理员负责对全部开发文档和软件原码进行立档封存。第三十九条 凡我行自行开发的软件,版权均归本行所有,禁止私人占有;凡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或购置的软件,其版权按有效合同界定归属。第四节 开发环境管理第四十条 软件开发室开发环境必须与生产环境物理隔离,开发用机不得与外网相连。第四十一条 开发室的机器、网络和其他设备由测试管理员负责管

11、理,不定期的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四十二条 开发主机的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员负责作日常的维护,并做好该应用系统开发环境的备份和备份的更新工作。第四十三条 开发环境与生产环境实现逻辑隔离或物理隔离,如果需要使用生产数据,包括客户密码、企业账户的余额等信息,使用人须提交申请,经科技部负责人的严格审批和脱敏操作(详见xx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开发环境中的各应用系统源代码,由技术经理提交给配置管理员,由其作版本控制;如应用系统需要变更时,由版本管理员提供的源代码上作变更处理;任何应用系统源代码未经允许不得外泄。第四章 测试管理第一节 测试职责第四十五条 应由测试人员承担测试开发项目中的集

12、成测试、功能测试工作,不得由软件开发员兼任。第四十六条 测试工作如由多名测试人员承担,项目经理应指派测试负责人,负责测试工作进度、质量、资源调配等管理。第四十七条 软件开发员对各自负责的子系统、模块、组件等做模块、单元测试。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进行用户验收测试(UAT)。第二节 测试流程第四十九条 由技术经理创建测试任务(HBP),交给测试负责人,进行集成测试或功能测试,测试负责人收到测试申请后再安排测试工作。第五十条 测试负责人应根据开发测试申请,形成测试计划,内容包括测试目标、范围、环境、方法以及测试进度、人员安排、缺陷管理流程等。第五十一条 根据测试计划,测试人员应设计测试用例,并形成测

13、试用例。第五十二条 测试负责人应安排对已设计的测试用例进行同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安排测试人员执行相关测试用例。第五十三条 测试人员应参加由项目质量保证人员(QA)组织的质量评审会议,参照信息科技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测试人员执行测试后,整理测试缺陷,形成测试报告,经测试负责人审阅后,提交技术经理。技术经理组织软件开发员修改缺陷,再提交测试申请复测。第五十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用户验收测试,用户验收测试报告应经过科技部技术经理和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双方确认,确保系统上线后的正常稳定运行以及系统功能与业务目标的一致性。第三节 测试环境第五十六条 技术经理组织协调在测试环境配置和部署时,保证与生产环境的基本一致性,使用的系统与生产环境一致。第五十七条 使用测试数据进行测试,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使用生产数据进行测试,使用人须提交申请,经过批准和脱敏,参照xx银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 测试人员负责及时清理测试环境中不再使用的生产数据。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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