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是指票据出让方为获取资金,在向票据转入方贴付一定的利息后,将持有的尚未到
2、期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是指票据持有银行为获得资金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银行转让票据,同时承诺在约定日期按票面金额购回相同票据的转让行为。 系统内进行转贴现业务时,则按照交易双方事先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异地非实物交割,即由卖出方就地封存保管拟交易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不进行移库就进行资金划付。采取系统内异地非实物交割方式办理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 转贴现的利率、金额及期限 第四条 转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我行同期存放同业存款利率与同业拆借利率较高者。转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期限(天)×日利率;实付金
3、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利息。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转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划款日期。 第五条 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3天。 第六条 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含),最高一般不超过10亿元(含)。 第三章 转贴现的申请、审查及审批 第七条 转贴现申请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他行申请转贴需向我行提供,我行申请转贴需向他行提供): (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印鉴卡(预
4、留印鉴);(第一次办理转贴现业务提供,上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二)办理转贴现业务授权委托书或行政介绍信(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填写完整); (四)汇票贴现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五)已办理(转)贴现的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六)转贴现申请书(以贴现申请书代替),及按承兑汇票到期日排列的转贴现承兑汇票清单(Excel格式电子文本); (七)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第一联加盖申请行预留印鉴); (八)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转贴现合同一式两份。
5、注: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行公章签章。 第八条 金融市场部是转贴现业务经营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审批后转贴现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对转贴现申请行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转贴现票据的真伪、背书转让连续性、经办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票据必备要素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授权管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各级授权必须通过书面审批的方式。具体授权权限规定: (一)金融市场部转贴现业务审批 1.同业转贴现交易 本行与其它银行业金融同业机构间进行转贴现交易时; 商业汇票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经办,商业汇票承兑人为四大国有商业银
6、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单笔10亿元以下且单一对手累计额度不超过本行上年末资本净额;承兑人为上述商业银行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信社及以上或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在承兑人可用授信额度内,单笔5亿元以下的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总行分管行长为最终审批人。 商业汇票的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经办,回购方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单笔10亿元以下且单一对手累计额度不超过本行上年末资本净额;回购方为上述商业银行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信社及以上或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在
7、回购方可用授信额度内,单笔5亿元以下的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总行分管行长为最终审批人。 商业汇票的转出业务由由金融市场部经办,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 2.系统内转贴现交易 金融市场部在各分行之间进行系统内票据转贴现交易时,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 (二)金融市场分部转贴现业务审批 1.同业转贴现交易 各金融市场分部与银行同业机构间进行转贴现交易时; 商业汇票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由金融市场分部经办,商业汇票承兑人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单笔10亿元以下且单一对手累计额度不超过本
8、行上年末资本净额;承兑人为上述商业银行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信社及以上或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在承兑人可用授信额度内,单笔5亿元以下的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总行分管金融市场部业务行长为最终审批人。 商业汇票的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由金融市场分部经办,回购方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单笔10亿元以下且单一对手累计额度不超过本行上年末资本净额;回购方为上述商业银行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信社及以上或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在回购方可用授信额度内,单笔5亿元以下的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
9、人;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总行分管金融市场部业务行长为最终审批人。 商业汇票的转出业务由由金融市场分部经办,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 2.系统内转贴现交易 金融市场分部在分行之间进行系统内票据转贴现交易时,金融市场分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 (三)未成立金融市场部分部的分行转贴现业务审批 1.同业转贴现交易 未成立金融市场分部的分行暂不能开展与银行同业机构间的转贴现业务 2.系统内转贴现交易 未成立金融市场分部的分行在与各分行之间进行系统内票据转贴现交易时,由分行计划财务部或下设二级部门经办,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风
10、险种类。票据业务风险主要有假票风险、操作风险、诈骗风险、延付风险、利率风险、保管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 (一)假票风险。主要通过对票据本身的真实性、要素(含背书)的完整性、连续性的审查进行防控。主要防范措施: 1.实行双人审核制; 2.对票据进行查询。 (二)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监督不严、内外勾结作案、营私舞弊、渎职等。主要防范措施: 1.制订详细的操作规程,保证管理本身不出纰漏; 2.经常学习、检查,保证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落实; 3.定期对员工进行法规制度培训和案例分析; 4.票据丢失、抢、骗等,立即挂失止付,并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
11、起诉讼; 5.加强保险柜管理,防止发生内盗和掉包; 6.双人卖票,行踪保密; 7.对票据实物定期每月盘查制度,并实行不定期进行盘库; 8.对票据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稽核检查。 (三)诈骗风险。指不法分子以伪造或变造商业汇票进行欺诈犯罪,骗取资金。主要防范措施: 1.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设立专职的查询岗位; 3.双人交叉审验票据; 4.配备先进的电子设备和审验工具。 (四)延付风险。指承兑人编造种种借口,迟划款项,占用贴现行资金。主要防范措施: 1.对同业进行授信,建立同业授信台帐,每日由经办员进行登记; 2.设置兼职催收岗位,加大逾期票据催收
12、力度; 3.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其上级行反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 4.运用法律武器,行使追索权。 (五)利率风险。指由于对利率预测不准,以确定利率买入或卖出后,而造成的损失。主要防范措施: 1.加强对供求状况和利率趋势的预测; 2.拓展票据转卖转买渠道,形成竞价机制。 (六)保管风险。指票据或数字形态的票据信息等在保管过程遗失,灭失的风险。主要防范措施: 1.指定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 2.设立专用档案柜或资料室,完善防火、防盗、防霉设施; 3.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的交接、借用管理制度。 (七)内部管理风险。指承兑人到期不能付款或滞后付款的风险,包括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不能及时发出
13、委托收款凭证而延误收款及逾期票款无专人催收,形成长期拖欠。主要防范措施: 1.经办员将票据按到期日排序,匡算足邮程,提前发出委托收款凭证; 2.经办员要加强催收,催收方式包含电话催收、公函催收及上门催收。 第十一条 转贴现的票据须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素齐全,符合《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总行对申请办理买断式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对商业汇票承兑人实行授信额度控制。 承兑人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单一对手累计额度不超过本行上年末资本净额;承兑人为上述商业银行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
14、行、市级农信社及以上或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在承兑人可用授信额度内,超出上述规定的需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批。 第十三条 总行对申请办理回购式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对商业汇票回购方实行授信额度控制。 回购方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单一对手累计额度不超过本行上年末资本净额;回购方为上述商业银行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信社及以上或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在回购方可用授信额度内,超出上述规定的需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为确保我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票据伪造、变造风险,凡申请向我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
15、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申请转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及真实贸易背景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及无真实贸易背景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原转贴现金额全额赎回票据。 第十六条 为防范操作风险,金融市场部须双人、实地上门收票、验票,并指定专人负责转贴现票据的登记、保管工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对转贴现票据的真伪,票据必备要素的完整,背书的连续进行严格审查;转入转贴现须核实对方经办人及协议中提供的付款帐号户名是否为转贴现申请行;检查对方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核实经办人的身份及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期限、金额计算是否符合我行规定,转贴现凭证的填写应与汇票核对相符等,防范票据法律及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对承兑行拒付的票据,金融市场部要及时进行追索,并上报总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