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贷款服务工作,促进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我行对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服务管理操作,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依照监管部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关于规定,由我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我行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以该资产所
2、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化贷款,是指由我行发放的,在证券化项目中依照一定标准筛选集合信托予受托机构,并以其回收款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贷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化贷款管理,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我行在证券发行后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对应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项下服务协议等协议文本的要求对证券化贷款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料文件,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我行与各资产证券化有关机构签订的主定义表、信托协议、服务协议、主承销协议、资金保管协议、收费函、等收费资料文件以及该等协议的附件及其他与证券化信托有关的协
3、议和资料文件。第六条 贷款管理原则我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在对证券化贷款进行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忠实于贷款回收款最大化原则管理证券化资产;(三)恪尽职守,履行诚信、信用义务;(四)尽与管理自有资产相同的注意与谨慎义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证券化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 组织制订关于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的制度。(二) 对证券化贷款管理涉及的文本和操作提供法律支持。(三) 指导、督促一级支行对证券化贷款进行管理,并对其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四) 依据有关服务协议的商定向受托机构、评级机构进行证券
4、化贷款有关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五) 担任总行贷款服务专门部门,汇总基础资产信息和数据协助处理各类违约等异常事件,依据有关总行投资银行部门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材料。(六) 协助起草及与受托机构谈判贷款服务协议。(七) 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八) 依据有关管理需求整理并登记证券化贷款台帐。(九) 监测证券化贷款的资产质量,并负责与其权限相匹配的风险分类工作。(十) 比照自有贷款的管理要求对违约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置。第八条 *投资银行中心是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沟通协调行内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证券化项目方案,账务对账等工作。第九条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业务条
5、线管理部门在证券化贷款管理中负责统筹、指导一级支行就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所涉条线贷款的沟通沟通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工作:(一) 协助确定基础资产池入池标准及入池资产,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组建和资产移交等;(二) 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三) 参加评级、交易结构设计等事项;(四) 撰写、提供监管机构报批/报备资料文件和其他各类法律资料文件中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内容;(五) 协助拟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有关管理制度;(六) 协助起草及与受托机构谈判贷款服务协议。第十条 总行计财部在证券化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制订与证券化贷款管理关于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指导与我行开展信贷资产
6、证券化业务有关的税务处理工作。(二)负责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账户设置规则。(三)参加协助配合证券化贷款延伸审计。(四)依据有关服务协议的商定向受托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行的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状况信息。(五)参加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过程,针对有关交易结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各环节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主要包括:1.依据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及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拟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案和操作流程。.负责开立回收款集中账户等证券化业务有关账户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接收代理兑付机构划付的信托对价并会计核算规则作相应划付;4.接收贷款服务费收入和我行持有次级债部分的本息,并按会计核
7、算规则作相应划付;第十一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在证券化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 对证券化贷款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依据有关业务部门的需求组织证券化贷款服务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及优化。(二) 负责证券化贷款服务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第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台处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投资银行中心)和发起部门的操作指令,按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金划转业务。第十三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总行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管理
8、、风险状况和内部监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 各一级支行的职责各一级支行在证券化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回收证券化贷款的到期本息并按会计核算规则划转。(二)依据有关本办法及比照自有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辖内证券化贷款进行日常管理。(三)监测证券化贷款的资产质量,并负责与其权限相匹配的风险分类工作。(四)比照自有贷款的管理要求对辖内违约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置。(五)协助配合总行整理及更新证券化贷款台帐数据。(六)依据有关总行工作指引做好客户沟通沟通协调工作。(七)履行与我行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属于本分支机构职能范围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证券化贷款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证券化贷款的日常管
9、理指各级贷款管理部门比照自有贷款贷后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化贷款进行日常贷款本息回收、资产质量监控、贷款风险分类等管理过程。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对证券化贷款的日常管理参照我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证券化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则统一按我行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回收。对于借款人按借款协议商定于商定还款日(包括贷款到期日,下同)归还的贷款本息以及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提前归还的贷款本息(以下称“回收款”),各一
10、级支行应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规则及系统设定将回收款划转至回收款集中账户中,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投资银行中心指令进行划转,与其他自有贷款相区别,实行单独核算与管理。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证券化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依照不低于管理同类自营贷款的审慎要求和标准确需展期的,展期后的还款日不得晚于交易资料文件中商定的展期贷款的最迟还款日期。第十九条 证券化贷款要素的变更。依据有关证券化项目交易资料文件的商定,我行可依照不低于管理同类自营贷款的审慎要求和标准对已授权我行的贷款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还款方式、贷款利率、期限及担保等进行变更;对于交易资料文件未授权的事项,除非得到受托机构的事先书面同意
11、,否则我行不得予以变更。第二十条 名称变更。证券化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主体资格/资质及股东、股权结构未发生改变的,经办支行应依照自营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变更流程履行相应审核与变更手续,并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投资银行中心报告。第二十一条 变更费用。前述贷款展期、担保变更、利率变更、名称变更等协议内容变更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信息反馈。证券化贷款存续期间,各一级支行应将证券化贷款有关展期、担保变更、利率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形反映于定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报、季报等,下同)中。第四章 证券化贷款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 证券化贷款的风险分
12、类。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参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有关资料文件的要求对证券化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工作,并将分类结果反映于定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第二十四条 各一级支行应参照我行自有贷款的所有贷后管理要求对证券化贷款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填写贷后管理表单等。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参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要求通报并抄报总行投资银行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化解风险。第二十五条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按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定时监测证券化贷款的累计违约率,确保所管理的证券化贷款的累计违约率低于交易资料文件中商定的致使加速清偿事件发生的
13、累计违约比率。 本条“累计违约率”是指单一收款期间里,(该“收款期间”以及之前各“收款期间”内的所有“违约贷款”在成为“违约贷款”时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初始起算日资产池余额)*0%。第二十六条 违约贷款处置。对发生拖欠或违约的证券化贷款,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催收处置。针对借款人拖欠或违约的原因,可采取不同的处置、盘活措施,详细参照自有贷款催收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所称违约贷款主要依据有关贷款欠本欠息天数、五级分类结果、或其他重大不利情形等被认定为违约的贷款,详细依照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资料文件商定的违约贷款定义执行。“贷款”在被认定为“违约贷款”后, 即使借款人又正常
14、还款或结清该笔贷款, 该笔贷款不能恢复为正常贷款。第二十七条 执行费用的处置。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处置违约证券化贷款时,应本着谨慎、尽职和处置成本最低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包括参照自有贷款的要求进行诉讼清收处置等,处置违约贷款所造成或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据有关交易资料文件的商定由有关费用承担方承担或抵扣。 本条所称“执行费用”是指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证券化贷款的借款人以及其他有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担保人等)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违约贷款、或与上述有关方协商处置“违约贷款”时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我行须留存合理证据)。第二十八条 违约贷款台账。为了能准确反映违约贷款
15、的信息,各一级支行应建立违约证券化贷款登记表。证券化贷款一旦成为违约贷款,各一级支行应及时将其记入登记表,并按月跟踪记录该笔违约贷款所处的处置状态和执行费用等信息,并据以在定期上报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中清晰反映。第五章 证券化贷款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证券化贷款档案是指在信托设立日前由发起机构,或在信托设立日后由我行持有或维护的、为保证证券化贷款偿付的、或与该证券化贷款关于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且具备凭证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协议和记录,主要包括该笔贷款的信贷档案、会计档案和表明该笔贷款关于信息的电子记录等。第三十条 证券化贷款的实物及电子信贷档案按*农村
16、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有关资料文件的要求进行保管;证券化贷款的实物及电子会计档案按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保管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 信托设立日后,我行应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规则对证券化贷款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系统中对该部分贷款予以单独标识。如证券化贷款被回购,在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我行应按关于规定履行证券化贷款会计核算科目调整工作后取消已回购的证券化贷款在系统中的标识。第三十二条 我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的,所有与证券化贷款有关的、在信托设立日前已形成的档案应于信托设立日起由发起机构移交我行保管。我行接收证券化贷款档案后,应在实物档案资料文件资料上标记“证券化贷款”字样并注明
17、移交日期。一般情形下,证券化贷款的信贷档案应与我行自有贷款分开存放,因资料文件资料性质不易分离或管理需求限制无法分开存放的,应确保证券化贷款资料文件资料可以被单独识别。第三十三条 对于证券化贷款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电子档案,总行及各一级支行应严格监控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保证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时进行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关于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应由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及时通知总行投资银行部门,并由总行投资银行部门及时通知受托机构。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文件资料更新。各一级支行应参照我行自有贷款的要求及时收集、更新证券化贷款档
18、案资料文件资料及联系信息,按时更新数据资料文件夹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服务协议的要求向外报送。第三十五条 档案转回。我行同时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的,依照交易资料文件的商定,有关档案在回购起算日回购时点即被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贷款服务机构交付给发起机构。在回购起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各一级支行应将该回购的证券化贷款有关信贷档案及信托设立日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注明“已回购”标记并办理相应的档案转回手续。第三十六条 档案查阅。 (一)受托机构认为有必要查阅有关证券化贷款的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可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
19、正常营业时间内到各证券化档案存放地查阅有关档案。(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受托机构上述查阅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一级支行,有关一级支行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筹备好档案、记录、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文件,供受托机构或查阅通知中所列明的上述主体的代理人在一级支行的工作场所并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查阅。一级支行应确保该等档案、记录、凭证或其他资料文件真实、完整和准确。(三)特殊情形下,受托机构需要复印证券化档案或在我行非营业时间内查阅档案的,应单列在档案查阅通知中说明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通知一级支行的筹备档案的通知中加注说明。 (四)使用和查阅证券化贷款的档案资料文件资料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
20、从信贷档案室调出贷款档案,并依照行内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查点手续。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借用人或查阅人在借用或查阅期间,应保证资料文件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借用人或查阅人均不得对档案资料文件资料涂改、拆取、标注、伪造、损毁、遗失和对外公开。对因资料文件资料的遗失、损毁或泄密而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可依据有关我行有关职工或员工违纪违规规章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如涉及违法犯罪的,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沟通第三十七条 各一级支行应定时(包括(但不限于)按月、按季等)填写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并于每个报告期终止后三日内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服务
21、协议的商定按时填写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并提交给受托机构和各评级机构,并将盖章原件提供给上述各方。第三十九条 如出现信托账户收到非我行汇入的回收款,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收到受托机构对每一笔该类回收款的详细说明通知后,将该类回收款的信息纳入当期贷款服务机构报告。第四十条 如贷款服务机构报告与受托机构开立在资金保管机构的信托账户信息出现不一致,应受托机构的合理要求,总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不一致信息进行调查更正纠正,并向受托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如受托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到各级分(支)行查阅有关贷款档案。第四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料文件资料。总行计财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依据有关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受托机构和
22、各评级机构提交一份经审计的我行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须经“贷款服务机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并作为资料文件资料提供, 包括全年期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国家会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披露的其他财务报表,应受托机构或各评级机构要求,还应包含上述报表的附录资料文件。第四十二条 提供会计信息。总行计财部门应服务协议的商定向受托机构提供与上述职责有关的会计信息。第四十三条 提供合规信息。我行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向受托机构和各评级机构提供其以书面形式合理要求的信息(包括贷款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证券化贷款的履行情形、我行在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义务的履行情形), 以便受托机构适
23、当、有效地履行其在交易资料文件项下的义务。第四十四条 对贷款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受托机构聘请的独立外部审计师对我行提交的定时贷款服务机构报告进行必要审阅时,我行应按审计师的合理要求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总行在收到审计师开展执行商定程序的通知后,应在审计师要求的时间内向其提供指定审阅的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审计师据此形成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如该报告显示贷款服务机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审计师依据有关受托机构委托继续审阅的,应继续予以协助配合。第四十五条 审计协助配合。受托机构聘请的独立外部审计师对受托机构信托业务进行审计时,我行应按审计师的合理要求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总行在收到审计师开展审计协助配合的书面
24、通知后,应在其要求的时间内做好有关筹备工作。第四十六条 如本办法发生重大变更或修改、或我行有关会计政策发生变更,且总行认为该等变更有可能对证券化贷款管理引起重大不利影响的,在上述变更日后1个工作日内,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或总行计财部门将该变更情形通知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并随通知提供变更后的本办法或会计政策资料文件的副本。第四十七条 我行得知存在、已开始、已启动针对我行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总行认为很有可能对证券化贷款致使重大不利影响时,总行应立即向受托机构发出通知。第四十八条 如遇到下述突发事件时,总行有关部门应在影响或威胁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对证券化贷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费用的汇
25、划与信息的报告:(一)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强暴风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次生灾害;(二)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子辐射或污染,有毒气体、液体泄漏;(四)有关计算机系统遇到重大问题或重大事故,包括数据遗失、失窃、损毁;(五)延续性电力、通讯网络中断;(六)其他足以影响到我行履行贷款服务机构义务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行政与执法行为。第七章 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的解任与协议终止第四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我行签署的服务协议终止,详细以服务协议的商定为准:(一) 信托清算报告公告期届满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无异议。(二) 信托终止日后,受托人终止服务协议。(三) 我行
26、“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的角色被解任。(四) 交易协议商定其他致使我行“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被终止的情形。第五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收到我行被解任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的通知后,应在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化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权利完善通知(资料文件及时按服务协议商定执行),并保留发出该通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寄件人存根等),该通知也应同时抄送受托机构。第五十一条 依据有关交易资料文件的商定我行应该移交贷款服务机构职责的情形,*投资银行中心应联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计财部门在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制订贷款服务转移计划并提交受托机构和评级机构。第五十二条 我行被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后,应依据有关服务协议的规定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或受托机构指定的其他机构提供证券化贷款的所有账户记录、数据资料文件夹、为回收或处置贷款所必要的所有其他有关资料文件、档案或记录、所有交易资料文件的复印件、代表其他方持有的与信托资产关于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信托设立日当天及之后收到的能够证明证券化贷款偿付和期限的所有原始资料文件或复印件。第五十三条 我行被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后,对证券化贷款的管理职能即终止,但仍应依据有关服务协议的商定对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予以必要的、合理的协助。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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