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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

1、附件: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验资账户管理,规范验资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验资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单位客户办理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分行营业部、支行。第三条 验资账户账务核算,应统一使用“单位活期存款本金”科目进行处理,该账户应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二章 验资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第四条 单位客户登记注册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时,应按

2、照(一)(二)要求出具相应的资料,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卡片。(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以下简称“批文”);(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户名称应为“批文”中注明的名称;签章应为存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约定的出资人的公章加“批文”中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章。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约定的出资人的名称,名章为“批文”中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名章;对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开户行不予

3、办理。单位客户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验资账户的,需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卡片,同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等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开户行营业部经理会同账户管理员审查验证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片是否符合规定,并共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印鉴卡片上签章后,由核心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办理系统开户操作。第六条 开户行办理验资账户开户,在核心业务系统做“快速建立客户信息(交易码:FM144)”时,客户类型选“200公司”,“证件类型”选“审批件”,“证件号码”录入“批文”或决议的号码。第

4、七条 验资账户预留印鉴卡片的管理,依据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开户行不得为该临时存款账户出售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第九条 单位客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证书,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或变更手续。注册验资的凭人民银行核发的同验资账户同名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使用“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办理全额资金划转;增资验资的除提供人民银行核发的同验资账户同名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外,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政府有

5、关部门核准的新的证书。以上划款依据留存复印件做“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的附件。银行应及时将验资账户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上。第十条 单位客户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由申请人出具临时验资账户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等,并交回开户时的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原件;如应客户要求曾出具询证函式资信证明的,必须同时收回;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若原验资账户开户时款项是转账存入,销户时则应转入原出资人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若注册验资资金是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须提取现金的,应出具交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

6、其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行填制内部借方凭证(在“现金付出”及“人民币”前的方框中划“”),现金缴款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内部借方凭证的附件。第十一条 验资款项划转或退回必须经营业部经理审批,款项划转或退回后,银行应立即办理验资账户的销户手续。第十二条 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批文”注明的有效期;对“批文”未注明有效期的,按三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掌握。开户银行对有效期已满但未发生资金划转的验资账户,应通知单位客户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管理。第十三条 各分行(含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异地

7、分行、)须根据银行银企对账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将验资账户纳入银企对账工作范围,应对验资账户的发生额、余额与单位客户定期进行核对以加强管理。第三章 验资账户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验资账户的管理、撤销与资金划转应全部纳入事后监督范围。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部门根据“批文”或决议等相关业务凭证、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验资账户管理是否遵循开户审核与开户操作相分离的原则,各项审批及签章是否齐全有效,操作是否违规。(二)验资款项划转或退回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是否按规定划转,款项划转完后是否立即办理验资账户销户。(三)对超过规定时间未销户的账户是否纳入“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管理。第十六条 各开户行营业部经理至少每季、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半年应对验资账户进行检查。被查行应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内容应包括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资金划转、银企对账等情况。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8月4日下发的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办2010182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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