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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分行对营业网点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是指分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或二级分行,下同)向每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由其负责对该机构落实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及对柜台业务进行审核、授权等。 第三条 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包括同城网点、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所辖网点)的柜台经理,原则上应由一级分行派驻。一级分行可授权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二级分行自行派驻柜台经理,但必须对二级分行的管理能力及其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

2、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对二级分行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认定、人事关系、聘任解聘、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分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其中,除新成立的、业务量较小(根据数据仓库数据服务平台的“交易量统计报表”计算,网点图形前端系统月均业务量小于2.3万笔)的网点可派驻1名柜台经理外,其余网点均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分行也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再增派柜台经理。 对公与对私业务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营业机构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 营业机构如果下辖有开办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原则上应双派柜台经理,并且所管辖的开设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数量每增加5个(含)应再增配一名派驻柜台经理。

3、每年第一季度,各分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的业务量和办公区域的设置情况进行重检,并依据重检结果确定应派驻两名柜台经理的网点,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五条 分行向一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两名柜台经理时,应明确一名为主管的柜台经理、一名为协助管理的柜台经理(以下统称为派驻柜台经理)。派驻的主管柜台经理负责派驻机构柜台防控操作风险及落实内控制度的全面工作;协管的柜台经理负责在柜台经理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柜台经理的工作,并根据工作饱和程度,从事角色权限内的部分柜台业务操作。分行应综合考虑不同网点的业务量、业务难度,明确两名派驻柜台经理授权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的具体分工,既可按管理对公、对

4、私业务分工,也可按授权职责和检查督导职责分工。无论两名柜台经理采取哪种分工模式,必须不能留有业务管理空白。 第六条 各分行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柜台经理资格的人员储备,以便在派驻柜台经理需要替岗的情况下,由其作为备岗柜台经理临时行使柜台经理职责。 第七条 各分行可以在每个辖属网点(含已经双派柜台经理的网点)指定备岗柜台经理,也可以在分行运营管理部或实施自行派驻柜台经理的二级分行设置若干名备岗柜台经理,在辖属网点的派驻柜台经理需要替岗时,由分行统一调配备岗人员。备岗柜台经理应在分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章 柜台经理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派驻柜台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3年以

5、上银行会计、结算工作经验。 (二) 在我行从事营业柜台业务1年以上,有对公、对私等多个业务岗位的实际操作经验。对于开业一年以内的一级分行,在我行从事营业柜台业务年限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坚持原则,工作中无重大过失。 (四) 参加分行组织的柜台经理上岗培训,并通过总、分行上岗资格考试及总行会计业务知识考试。 第九条 柜台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一) 理论知识:掌握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和掌握与会计、结算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基本技能:掌握业务技

6、能与实务操作,熟悉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三) 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并能够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日常业务及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有培养和提高所在机构柜台人员业务和技能水平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向所在机构负责人及分行如实反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协同组织改进。 第三章 派驻柜台经理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 派驻柜台经理的聘任工作由分行统一负责管理。 运营管理部门是柜台经理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对柜台经理进行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考核、任免和安排轮岗交流等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应

7、通过对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的综合评定,认真审查拟任柜台经理的任职资格。新任或轮岗的派驻柜台经理任职、上岗前,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岗前谈话,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并进行风险警示教育。 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任柜台经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并报分行党委会审批后,办理任命手续。派驻柜台经理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印发任命文件,任命文件中应明确柜台经理是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派驻,以及所派驻网点的名称。 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部对柜台经理进行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考核等。 柜台经理每年在派出部门进行公开述职,向派出部门报告派驻网点的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 成立两年以上的一级分行,应根据柜台经理年度综

8、合评定结果,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柜台经理,并予以表彰或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一条 新聘任派驻柜台经理时,分行运营管理部应从备岗柜台经理中,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职业道德良好,责任心和合规意识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突出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再会同分行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最终确定派驻柜台经理人选。派驻柜台经理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聘用,聘任期限为三年。分行运营管理部参数管理人员应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印发的聘任文件,在图形前端系统维护“柜台经理登记簿”登记的基本信息,只有在“柜台经理登记簿”中登记的人员才能签到、授权。 第十二条 派驻的柜台经理在同一机构连续任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9、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交流。如果派驻的柜台经理在任职期内离开本机构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其在该机构的任职时间可以从返岗后重新计算。如果柜台经理离岗超过一个月,分行应为该网点增派或重新派驻柜台经理,履行柜台经理授权、检查等职责。如果一个机构有两名派驻柜台经理,原则上两人轮岗的时间应相差三个月以上,避免同时轮岗。柜台经理轮岗或调岗的,分行运营管理部也应该及时维护或删除“柜台经理登记簿”中的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派驻柜台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分行,其OA系统的用户号纳入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派驻柜台经理的日常考勤、服务规范接受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派驻柜台经理在结算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上接受分行相关业务

10、部门的管理。对于违反国家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分行规章制度的事项,派驻柜台经理必须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派驻柜台经理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由分行统一发放,网点不得向派驻柜台经理发放任何钱物、报销任何费用(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分行应切实保证柜台经理的责、权、利相统一,应保证派驻主管柜台经理的薪酬岗级系数高于1,协管柜台经理的薪酬系数应在主管柜台经理和备岗柜台经理之间,且高于一般柜员;对于备岗柜台经理的薪酬,也应适当提高;对于异地派驻或派驻较远网点的柜台经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六条 一级分行运营管

11、理部每月应会同财务会计部召开派驻柜台经理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听取柜台经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及合理化建议;协调解决柜台经理反映的问题;后督人员反馈各网点的业务差错情况;公布、反馈督导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对营业机构进行各类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等。各分行应于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柜台经理例会纪要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财务会计部。上报总行的例会纪要中还应包含当月的培训组织情况。二级分行可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参加一级分行召开的柜台经理例会,在此基础上,二级分行还可根据管理情况,自行组织召开柜台经理例会。对于距离较远的异地(县域)支行的柜台经理,可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柜台经理例会。 第四章

12、派驻柜台经理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七条 派驻柜台经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进行会计、结算管理和业务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会计、结算法律、法规,以及违反人民银行和总、分行各项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拒绝无效的,应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提出书面意见;所在机构负责人拒不接受意见的,应及时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财务会计部门汇报或请示。 (二) 重大经济事项的参与权。柜台经理对所在机构重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大额费用开支和其他经济事项的决策,应从有关会计、结算管理的角度参与研究,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认为对银行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财

13、务会计部门报告。 (三) 业务审核权。在分行授权范围内,对会计、结算业务行使审核权。 第十八条 派驻柜台经理的岗位职责: (一) 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和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日常会计、结算工作。柜台经理是营业机构业务的检查、督导人员,原则上不直接办理具体的柜台操作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柜台经理可以兼任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大库库管员,可以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但必须遵循章证分管原则。 (二) 严格履行会计、结算业务的授权与检查职责,具体包括: 1、 按要求对柜台业务(包含对公及对私业务)中需要主管柜员审核的业务进行审核,对需要主管柜员授权办理的业务

14、进行授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各个业务系统的会计账目及报表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本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3、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片、有价单证等进行账实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4、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印章及重要机具的保管与使用、自助设备的管理、各类凭证及实物的交接登记手续、各类登记簿的设置与使用等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及检查结果负责; 5、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外部账务核对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6、 按照规定审核业务系

15、统操作柜员的设置及交易权限等,根据本机构操作柜员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操作柜员之间的交接,向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增设、变更柜员信息的申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 按照规定做好本机构的年终决算、会计审计等的组织、督导工作; 8、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会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会计档案得以妥善、完整的保管; 9、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暂收暂付款项的挂帐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10、 按照规定督促、落实本机构反洗钱数据的报告工作; 11、 其他日常授权、检查等工作。 (三) 定期组织所在机构柜台人员进行制度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柜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负责指导、解答、反映有关会

16、计、结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 派驻柜台经理应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日常的监督、检查、审核、授权、培训等具体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如果一个营业机构有两名派驻柜台经理,两人应分别记录日志。 1、 柜台经理应合理分配每周、每月需检查的内容,避免在每周或每月的固定时间检查同一项目,或在每周、每月末日突击检查所有项目。 2、 柜台经理日志中应详细记录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业务、异常情况、重大差错的报告、审批(回复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对于无业务发生或无需检查的项目,应在日志中注明。 3、 对于法定节假日的业务,如果柜台经理当班进行现场授权,则应由当班授权人员检查并填写“柜台经理日

17、志(每日)”;如采取分行远程授权方式,则应由柜台经理在事后一同检查并记录。 4、 对于反洗钱等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的项目,分行应确定具体抽查的比例和范围。 5、 柜台经理应在日志中记录辖属网点组织的结算业务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参训人员、培训情况)。 6、 柜台经理工作日志采用电子日志方式,日志资料由系统保管5年。 (五) 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尊重领导班子的意见,维护银行的整体利益,按照防范风险与业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拓展思路、寻找对策,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十九条 节假日期间或中午时间,分行可以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

18、统一安排有柜台经理资格的人员进行远程授权,或在网点进行现场授权。 第二十条 派驻柜台经理应采取使用指纹(授权卡)并输入密码的形式对业务进行授权。派驻柜台经理临时离岗时,可使用转授权交易,将权限临时转授权给网点的备岗柜台经理。转授权交易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天,当网点平账后,如有转授权仍未被取消,核心系统则自动将其恢复为转授权前的角色状态。派驻柜台经理如遇开会或休假等情况,需要离岗一天以上时,应报经支行行长批准、分行同意后,与备岗柜台经理办理交接,交接时,由分行修改备岗柜台经理的柜员角色。同时,备岗柜台经理也应按规定,对自己保管的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尾箱、印章及重要机具等与其他柜员做好交接。

19、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人要保证柜台人员的相对稳定。如需调动柜台人员,应征求派驻柜台经理的意见,且必须经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柜台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与柜台经理共同做好防范业务操作风险的工作。严禁将柜台经理职责以外的工作(如“三防一保”、办公用品采购、经费报账等)交由柜台经理承担。 第二十三条 分行对派驻柜台经理反映的问题,如果不能在分行范围内协调解决,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 柜台经理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会同总行财务会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不定期地组织全行柜台经理培训,提高柜台经

20、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定期组织对派驻柜台经理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总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会同总分行财务会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四次面向资格即将到期的柜台经理以及新申请人员的柜台经理资格考试,具体的考试规则按《运营条线岗位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分行应根据柜台经理资格考试结果,及时在图形前端系统维护取得柜台经理资格的人员,确保该表中记录的“柜员是否取得柜台经理资格”和“取得或取消柜台经理资格的日期”等信息准确。 第二十七条 柜台经理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三年,成绩失效的人员需要重新参加

21、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后才能再次取得柜台经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派驻机构共同负责派驻柜台经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其中,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每季度应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对派驻柜台经理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以及所在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会计结算工作质量、柜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对于派驻柜台经理在出勤、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由其所派驻的机构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提供考核依据。所在机构对柜台经理绩效考核的权重不得高于30%。 第二十九条 派驻柜台经理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得与其所在机构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十条 分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应会同运营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及所在机构对派驻柜台经

22、理从工作责任心、业务管理能力、人员管理水平、工作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政策风险把握能力、防范道德风险能力、防御操作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定,并据此对优秀的柜台经理予以表彰或优先提拔任用;对达不到柜台经理岗位要求的,解除聘任关系,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安排岗位。 第三十一条 分行组织柜台经理资格考试、考核的相关资料应保存三年。 第六章 派驻柜台经理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派驻柜台经理因故离职或工作调动时,应提前向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分行提出初审意见及新的派驻人选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柜台经理的任、免手续,分行指派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负责人共同监督柜台经理的交接手续,

23、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 分行应在派驻柜台经理离岗交接工作完成后最近一次的督导检查中,对其前期处理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在督导检查报告中记录核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派驻柜台经理变更时,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分行柜员管理机构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授权柜员。 第七章 派驻柜台经理的解聘 第三十五条 派驻柜台经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解聘: (一) 无故不参加上岗培训和资格考试的; (二) 上岗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三)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差错、事故的; (四) 不认真履行柜台经理职责,未能发现本机构营业柜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 不坚

24、持原则,对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抵制,不及时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 在总、分行及其他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中发现所在机构管理混乱,在任期内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 因故离开柜台经理岗位1年以上的; (八) 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解聘柜台经理,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分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被解聘的柜台经理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无权解聘派驻柜台经理。 第三十八条 派驻柜台经理解聘后,分行应立即提出新的派驻柜台经理人选,并在一周内办理新派驻人员的聘任手续,不得出现长时间空缺派驻

25、柜台经理的情况。在新的派驻柜台经理到岗前,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派备岗柜台经理行使相应职责。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派驻柜台经理因管理不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重大差错、事故,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并按照《xxxxxx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在内、外部检查中,如果派驻柜台经理被发现存在未按授权审核要求认真履行授权职责的问题,第一次发现,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类似的问题,应暂停其派驻柜台经理岗位的职责,重新学习、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一年内第三次被发现类似的问题,取消其柜台经理资格,两年

26、内不得聘任。 第四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人是该机构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风险全面负责,包括柜台营业风险、安全保卫、人员道德风险等。各机构负责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行将追究其责任,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 未按规定配足柜台人员,或不按程序随意调动柜台人员的; (二) 阻挠柜台经理履行本办法赋予的岗位职责与权利的; (三) 对柜台经理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和总、分行各项会计制度,维护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修改。各分行应根据本行二级分行设置情况,以及辖属营业机构的业务量和管理情况,制定柜台经理派驻制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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