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6号附件4,xx年1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正版软件使用管理,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障信息安全,提升计算机应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拥有软件使用许可证,授权安装和复制的软件,包括盒装正版软件、许可证计划和合同授权书等。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工具及其他软件。
第四条 xx银行正版软件使用管理的任务,是管理、监督总行及各分支
2、机构终端用户购买并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本行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机构由总行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及下设的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各分行正版软件管理小组共同组成。
第六条 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由总行信息科技分管行长及科技部、法律与合规部、计划财务部、稽核监察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人事保卫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研究和审定软件资产的投入、预算和决策,负责监督和评估软件正版化执行情况。
第七条 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在科技部常设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3、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正版软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全行正版软件的采购、使用及软件资产的管理;负责检查总行及各分支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辖内正版软件管理要求成立正版软件管理小组,由分管领导及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接受总行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正版软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领导、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章 正版软件管理
第十条 总行及各分行应按照国家
4、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总行科技部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为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授权执行部门,负责确定正版软件标准、规格、范围,并负责选型和集中采购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进行采购,必须报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由于本辖区特殊业务需要采购的专有正版软件必须上报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和备案,并提供完整的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总行科技部应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计划预算;各分行应根据自身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和预算,提交总行正版软件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5、 总行科技部应建立和完善全行正版软件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正版软件的合法使用,并对正版软件相关要素进行登记,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通过采购、合作开发或其他途径取得正版软件合法使用权的,必须通过合同、许可证书或其他介质形式予以确认,以保障合法使用的权利。
第十六条 总行科技部应对正版软件的推广工作制定计划,要确保核心系统、生产系统使用正版软件目标。对行内信息系统使用正版软件应明确职责、使用范围和操作规范。
6、
第十七条 总行科技部负责全行正版软件的安装和升级管理。各分行可在总行科技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正版软件的安装和升级,其它分支机构除科技部特别要求不得擅自进行正版软件的安装和升级。
第十八条 总行科技部应加强正版软件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行员工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行员工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xx银行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工作中。
第十九条 总行科技部应每年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执行不力情况,要及时指出,提出整改;对检查情况应进行分析和汇总,及时上报正版软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为规
7、范正版软件使用行为,在行内信息系统上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擅自复制和传播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复制品;
(二) 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 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 未经授权将计算机软件产品放置行内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 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而从外网下载,并安装使用;
(六) 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 其他未经授权或侵犯著作权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引起侵权纠纷并给xx银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及其它不良后果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xx银行还将追究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