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个人客户,即正面表格之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xx银行电子渠道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第一条 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电子渠道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账户密码修改、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
2、指在电子渠道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口令卡(刮刮卡)、签约指定手机号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渠道服务中使用的各种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电子支付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第二条 电子渠道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网上银行的快速通道用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卡内储蓄、基金购买等,如甲方拥有xx银行贷记卡,通过信用卡版可享受贷记卡还
3、款、贷记卡积分兑换等服务。 甲方到乙方柜台进行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网上银行的专业版用户,可享受除快速通道与信用卡版的服务外,还包括对外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专业版用户还可在网上银行申请开通其他电子渠道所提供的功能。 (二)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6528、962528(*地区)客户服务电话按照要求设置查询密码后,成为电话银行的普通客户。普通客户可享受查询、卡内储蓄、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短信通等服务,在我行进行过基金签约的客户还可在电话银行自助语音系统中办理基金购买等业务。 甲方可在乙方网上银行、柜台签约,成为电话银行专业版客户,
4、可享受除普通版的服务外,还包括对外转账、自助贷款、交易密码修改等金融交易服务,专业版客户可在电话银行中对其签约的账户进行注销。 (三)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手机银行,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手机银行的快速通道版用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汇率利率、支付缴费、基金投资、储蓄业务、理财产品、客户服务等服务。甲方到乙方柜台办理转出账户签约手续后,成为手机银行专业版普通用户,可享受除快速通道版的服务外,还包括转账汇款(除行内定向转账)、信用卡、自助贷款等服务。甲方已办理转出账户签约,并到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定向转入账户签约手续后,成为手机银行专业版高级用户,可享受除专业版
5、普通用户服务外,还包括行内定向转账服务。 (四)自助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可享有在乙方自助设备上进行存取款、转账、改密、查询、缴费等服务,其中转账服务需由甲方通过乙方柜台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后,才能开通自助银行转账服务。 (五)甲方享受上述电子渠道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渠道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渠道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渠道服务提出变更或注销。 (三)甲方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x),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
6、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登录乙方网站(网址: xx)。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xx(*地区),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要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渠道
7、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渠道变更。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渠道系统的正常进行。 (七)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八)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
8、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申请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渠道进行注销等手续,在挂失或注销等手续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九)甲方在通讯运营商的网络、手机、电话销户销号等与其在手机银行服务系统、电话银行服务系统的注销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渠道业务的注销,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十)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十一)甲方发出的指令到达乙方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在发现该种不符后通过各种乙方渠道向乙方作出错误通知并说明错误可能发生的原因、有
9、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十二)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生日、门牌号码、车牌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由于身份认证要素泄露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十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渠道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十四)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不
10、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电子渠道系统。(十五)甲方办理电子渠道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为不断改进电子渠道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渠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11、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相关电子渠道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渠道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渠道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电子渠道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四)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渠道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
12、不予退还。(五)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甲方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交易不成功、交易差错等错误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渠道服务的说明操作;6、甲方的电脑、手机、电话等电子系统遭受故障、病毒入侵或非法攻击;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六)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七)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
13、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八)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九)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渠道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十)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十一)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渠道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十二)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
14、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因网络、系统等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电子渠道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渠道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渠道系统开通电子渠道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渠道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二)甲方变更(终止)电子渠道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渠道办理。甲方变更(终止)电子渠道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
15、款项。(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变更(终止)电子渠道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并经乙方为甲方完成变更(终止)时变更(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台变更(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变更(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变更(终止)。(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电子渠道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相应中止,等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渠道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服务功能内容亦相
16、应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债务或义务仍须履行。第六条 重要约定事项及风险提示(一)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甲方通过身份认证要素和相关密码向乙方电子渠道提交的业务指令,乙方经确认后,无论是否本人亲自办理,乙方均视为甲方所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二)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渠道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四)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所有网上银行客户、电话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自助银行客户。(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六)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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