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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doc

1、 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54号, xx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业务的操作,有效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本外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统一,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业务管理包括:准备金管理、备付金管理、系统内融资业务管理、投融资业务管理、交易对手准入管理、统一授信管理、资金利率定价管理、结售汇平盘与外汇买卖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行资金业务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统一授信、统一管理;比

2、例控制、有偿使用;权责分明、安全高效;适时调节、灵活融通。 第二章 准备金管理 第四条 本行存款准备金分为一级存款准备金(即缴存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二级存款准备金(即分支行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 一级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与一级存款准备金一致,缴存比例由总行根据全行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 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在中国银行开设美元、港币等存款账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并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备付金

3、管理 第七条 备付金是本行为应付存款支取和保证正常的业务经营而准备的最富流动性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即存放中央银行存款扣减法定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及其它随时可变现的本外币债权或证券。按照流动性的强弱,备付金分为一级备付金和二级备付金。一级备付金即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包括本行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二级备付金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本行持有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等随时可变现的资产。 第八条 备付金管理遵循流动性与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在确保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确保对外支付和汇差资

4、金清算,备付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加强对本外币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的分析预测,做好资金中长期计划和短期匡算;加强头寸变动情况的跟踪监测,掌握不同阶段影响头寸变动的主要因素。 第十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日常现金的管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现金存量,加强对现金的预约制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条 各异地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在当地人行开立备付金账户,用于日常的资金清算。该账户由各异地分支行负责日常管理。各分支行应加强该账户的管理,尽量压缩备付率,防止头寸闲置。 第十二条 加强存放同业款项的管理。除总行外,各分支机构不能擅自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如因地

5、理位置、汇路、清算等原因必须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的,须逐笔报总行批准,并由总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全行备付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我行各项存款总额的15%,其中月末一级备付金即超额准备不低于全行人民币各项存款的2%,日终不低于1%。 第四章 系统内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应在总行开设系统内往来帐户,统一办理资金存取、汇划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和清算。 第十五条 为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合理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全行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相关业务的发展,总行可对分支行开办上存资金业务、临时借款、票据转贴现等业务。 第十六条 上存资金、临时借款业务和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直线管理,

6、分支行之间不得相互发生资金往来业务。 第十七条 上存资金业务为上存定期存款。总行可根据情况设立不同的上存资金品种,并根据经营状况适时调整上存资金利率。 第十八条 临时借款原则上只能用于分支行弥补清算资金不足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上存资金业务、临时借款、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利率由总行制定、调整和公布,分支行办理时必须严格执行总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上存资金业务和临时借款业务不得展期,到期需续借时,应先归还原临时借款本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系统内的融资业务实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五章 投融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融资业务管理

7、是指对本行经批准可办理的债券投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同业投资等业务的管理。对外投融资业务由总行集中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 本行按照有关规定,可投资购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信用债、同业存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债权类凭证,金融市场部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结合市场趋势、利率走势等因素,按规定在相关交易市场办理买卖手续。 办理债券投资业务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托管、交易、清算、交割等各项规定。 业务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

8、人,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债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业存款业务管理 同业存款交易包括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指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存放在本行的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的协议存款);存放同业指本行将资金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业务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同业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二十五条 债券回购业务管理 本行可以利用持有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信用债等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水平。 办

9、理债券回购业务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托管、交易、清算、交割等各项规定。 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二十六条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币拆借业务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同业拆借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拆借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二十七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 票据转贴现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转贴现卖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10、等。业务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让和回购式转让。业务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 第二十九条 同业投资业务管理 同业投资业务包括:主要包括购买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业务。 交易对象必须是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投资业

11、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三十条 本行融入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同城票据清算头寸不足或因先支后收等引起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短期投资,原则上不得以上述融入资金扩大信贷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同业拆借业务、同业存款、债券投资、回购业务、票据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投资业务等资金业务授权金融市场部集中办理,金融市场部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操作,超出授权范围须经审批程序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各类资金交易业务,实行前中后台业务分设,由专人负责交易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 投融资业务实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六章 交易对手准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交易对手实行准入管理,由总行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

12、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三十四条 交易对手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与本行开展各资金业务合作。准入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在新的准入未下达之前,原准入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交易对手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金融市场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七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行对表内外业务实行集中统一授信管理,由总行对各项资金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的授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开展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资金业务,对金融机构应每年进行一次最高综合授信

13、经同意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 交易对手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以及由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金融市场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第八章 资金利率定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系统内融资业务利率定价 上存资金和临时借款利率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和本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制定和管理;票据转贴现利率根据票据市场利率水平,结合本行信贷规模、资金状况及资产负债结构情况,由金融市场部制定和管理。 第四十条 投融资业务利率定价 投融资业务利率以相应期限档次的银行间回购市场利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全球各主要金融市场银行间同业拆

14、放利率(如Shibor、Libor等)作为基准利率,结合本行资金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情况,由金融市场部制定和管理,并逐步建立依托市场基准利率的投融资业务利率定价机制。 第九章 结售汇平盘与外汇买卖业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售汇平盘业务管理 (一)结售汇平盘业务是本行履行外汇指定银行的职能,根据国家结售汇政策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进行人民币外币交易。 (二)结售汇平盘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结售汇业务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外汇买卖业务管理 为满足本行国际结算客户的收付需要,本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是实盘性的,是外币之间的转换,需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201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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