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风险分类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风险分类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我行风险分类管理,保证风险分类质量,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要求,特制订风险分类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二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是银行风险分类的最终审批机构,是我行授信资产质量控制的重要机构。第三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充分论证、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审议决策规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常任委员,独立授信审批官和风险监控官任一般
2、委员。第五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成员一年一定,每年我行业务技能竞赛风险监控官条线考试,成绩前五名的风险监控官或独立授信审批官可获得风险分类委员会一般委员资格。第六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会议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召集主持,当其因请假外出等事项不能参加会议时,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人代为召集主持。第七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风险分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八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分类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第三章 职责范围第九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经过总/分行风险监控官复审存在偏离的授信业务进行分类终审工作,对各经营行上报调级的授信业务进行风险分类重新审定
3、工作;(二)尽职客观评估客户风险,充分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地表决。第四章 风险分类委员会召集和议事规则第十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临时会议。原则上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月底前须完成上季度的分类审定工作。第十一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采取会议方式审批,会议成员5人,由2位常任委员和一般委员中随机抽选3位委员(如常任委员有人请假,可在一般委员中相应补选)组成。第十二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的时间、地点、议事方式及事项、评审方式,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提前一周通知参会的风险分类委员会委员。由总/分行风险监控官向风险分类委员会汇报风险状况、经营行分类意见及分类依据、审查意见和
4、建议等。第十三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采取独立发表意见的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逐个表决,取得半数委员同意的分类意见为最终分类结果。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风险分类委员会需要审定的授信业务,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向各位委员提交需要审定的客户相关资料;(二)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将相关材料提前3天转发给风险分类委员会委员,风险分类委员会委员进行复审,对不合规或需补充的材料退回,并要求予以补齐;(三)风险分类委员会召开时,先由总/分行风险监控官进行陈述,然后各委员对授信业务情况进行咨询、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四)分类会议应指派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
5、主持人、审批(议)事项、风险分类委员会成员陈述的意见和分类结果;(五)风险分类委员会审定的授信业务由主任委员签批,其签批意见为最终的正式生效意见;(六)风险分类委员会审定的分类事项如需变更执行,须重新上报风险分类委员会审议;(七)对评审完成的,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通知各经营行领取相关材料,同时在本行相关信贷系统中完成分类调整工作;(八)分行风险管理部需在分行风险分类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风险分类会议纪要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九)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对风险分类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进行督办和检查。审计部可随时稽核全行的每一笔授信业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委员、风险分类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抽签产生委员工作、通知参会委员工作、评审工作、委员意见、表决结果等有关资料和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一旦泄露将从严处罚。泄密查实后,对泄密人员处下降一个薪点级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解聘或辞退。第十六条 风险分类委员会委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各项授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公正、公平地行使授信风险分类表决权。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维护。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