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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程模版.doc

1、*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股权投资基金第二条 第二条本基金的性质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第三条 第三条本基金的宗旨是:促进资本*场的发展,扩展国内外企业间投融资活动的渠道,为高成长型企业提供扎扎实实的资金服务,建立重信誉负责任的投资企业,为合伙人创造盈利回报。第四条 本基金的管理机构是:*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制企业)第五条 第五条本基金的住所地是:xx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所有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普通合伙人为:*盛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席延茹本基金有限合伙人为:*睿佐计算机科

2、技有限公司 法人:张宏伟 马晓鹏先生 第八条 本基金开办资金、出资者第九条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 资金额第十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 1、 拟上企业的权益性股权投资 (PE投资)。、国内沪深证券公开*场股权投资。3、国内外企业的兼并、收购、重组 、转让等股权投资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基金内部管理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企业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关于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企业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形;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

3、解本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二)依照协议商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未能按时支付到位需承担违约责任。(三)除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提出建议)。(四)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用于合伙企业有关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第十二条本企业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建.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

4、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企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基金高管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 内部机构的设置;(八)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 处分资产;(十一) 变更名称;(十二) 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5、;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形; 代表基金签署关于资料文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商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形和财务状况.本基金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基金章程的建议或意见.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基金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基金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未能返还.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基金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企业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7、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备专业资格/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国家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企业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企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8、当终止:(一)履行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本企业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企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企业和关于机关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履行清算工作. 剩余资产,应当依照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企业应当自履行清算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企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资料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年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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