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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1、广州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进行的融资。该业务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该业务占用开证(保兑)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

2、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审批,开证(保兑)银行的资信认定等。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我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审批客户出口押汇的授信等。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逐笔审批客户出口押汇额度使用、登记等。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出口押汇与贴现利率的审核并报上级审批以及相应会计核算规则的拟定。第九条 分行负责辖内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技术审查,按照我行广州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流程(广银发2013389号)做好信贷管理系统的登记、款项的发放等。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

3、对开证银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出口企业的资信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二)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第十二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中的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除外)。第十三条 在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前提下,还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一)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二)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三)开证

4、行(保兑行)资信较好,世界排名前列,国内外分支行或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较多,具有较广泛的结算网络,银行所在地处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索汇路线清晰,在我行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等;(四)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提交了全套物权单据。 第四章 业务办理原则第十四条 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合同、贴现凭证。第十五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总行国际业

5、务部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的意见,自行决定出口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比例,但最高押汇与贴现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第十三条 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通常情况下要与单据币种一致。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我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第十四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估算(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期限应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三)对于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的押汇期限应按正常收汇天数估算,最长不超过360天;(四)出口押汇

6、与贴现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第十五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金额的计算出口押汇与贴现金额=议付金额-预收押汇利息-信用证境外扣费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押汇与贴现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款项,余款入客户账。第十七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我行押汇与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第十八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第十九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与贴现款项。第二十条 对于

7、出口押汇与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经办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下同)国际业务人员要及时通知经营机构信贷人员,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我行资金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出现逾期的,逾期利息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加罚客户利息。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第六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融资款项发放后,经营机构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经办行国际业务人员应

8、随时关注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收汇情况,了解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暴乱、战争、经济危机、受制裁及金融政策和秩序等情况,同时监测开证行(保兑行)的资信变化情况。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人员办理押汇与贴现业务完毕后,应信用证上作已押汇与贴现记录。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项下的收汇考核工作,了解开证行付款效率及经营作风,积累代理行资料。如遇代理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我行法律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人员将每笔出口押汇与贴现档案分为未结清档案和已结清档案。每笔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处理完毕,须将相关凭证归入出口信用证档案一并归档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穗商银发字2003249号附件4)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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