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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xx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保障我行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外金融同业机构、中央银行等借入、拆出实物黄金或伦敦账户金,并支付或收取利息的业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出租实物黄金,收取租赁利息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存放在国内的标准黄金;本办法所称的伦敦账户金是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认可的、存放在伦敦清算银行的标准黄金。第四条黄金拆借业务视作资金拆借业务予以管理,占用资金业务授

2、信;黄金租赁业务占用法人客户的综合授信,客户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前须获得我行授信。第五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即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多次提交租借申请,分笔转移货权,到期释放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第六条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集中经营;黄金租赁业务采用“总行管理头寸、分行具体办理”的模式,即总行提供实物黄金,分行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管理信用风险。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黄金拆借和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和集中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一)拟定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并组织考评;(三)直接经营黄金拆借业务;(四)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五)向分行提供租赁黄金。第八条总行

3、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是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部门,负责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分行客户部门的尽职调查,授信用信等工作。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审查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方案等;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黄金租赁和黄金拆借业务的风险限额;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黄金租赁和拆借业务的结算、清算和核算等工作。第九条一级分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作为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总行下达的业务发展计划,组织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考评;(二)牵头客户名单的汇总工作,并上报总行;(三)申请辖内分支机构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审批权限;(四)负责向总行申请租赁黄金,协调货权转移、费用支付、协议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后

4、续事项;(五)组织经办行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追加保证金。(六)组织经办行制定授信方案、签订黄金租赁合作协议。第十条具体办理黄金租赁业务的支行或二级分行为经办行,其职责为:(一)根据牵头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客户名单;(二)制定客户授信方案,申请黄金租赁业务授信额度;(三)与客户签订黄金租赁合作协议、黄金租赁合同;(四)定期或紧急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五)调查、监控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第三章业务对象第十一条我行黄金拆借业务的对象是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第十二条我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黄金生

5、产企业、首饰加工企业、黄金精炼企业、黄金经贸企业等。第十三条我行黄金租赁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拟纳入名单的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客户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四)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以外,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五)在我行信用等级应在(含)级以上;(六)满足我行对可循环授信客户的审批要求;(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拥有会员账户或代理

6、账户。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客户,由一级分行黄金租赁业务牵头管理部门汇总,会签信贷管理部、客户管理部门等,报总行审批。总行金融市场部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会签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等客户管理部门,转信用审批部审核。不完全符合第十三条所述条件但分行确有必要与其发生黄金租赁业务的客户,分行应提出申请,报总行特批后纳入客户名单。第四章黄金拆借业务流程第十五条黄金拆借业务的基本流程为签订协议、借金申请、借金确认、货权转移、到期还金。第十六条签订协议我行与黄金拆借对手签订黄金拆借业务总协议,约定交易程序、计息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七条借金申请对手从我行借金时,应向我行发出借金申请;我行从对手方

7、借入黄金时,应向对手方发出借金申请。借金申请需明确借入的品种、数量、期限等基本要素,并由有权审批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借金确认我行受理对手方借金申请后,与对手方协商确定计息价格、利率等要素,向对手方发送借金确认。确认书需由有权人签字确认。我行向对手方申请借金并获得同意后,与对手方协商确定计息价格、利率等要素,对手方向我行发送借金确认。第十九条货权转移拆借实物黄金时,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或寄售库存实现货权转移;拆借伦敦账户金时,双方通过伦敦黄金清算账户行实现货权转移。第二十条到期还金借金方按协议约定方式归还黄金、支付利息。未按时偿还本息的,按协议约定方式处理。第五章黄金租赁业务流程第

8、二十一条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流程为申请授信、签订协议、租赁申请、内部租赁、租赁确认、签订合同、货权转移、到期还金。第二十二条申请授信对于经审批已进入名单的客户,经办行根据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申请客户用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信用额度,报有权审批行审批。经办行应审查客户的相关资质和黄金需求的真实性,合理安排授信规模。第二十三条签订协议授信额度批准后,经办行与客户签署黄金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分行牵头管理部门将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客户需按核定的可循环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客户难以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担保的,经办行可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逐笔落实。客户符合免担保用信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

9、可以免担保用信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租赁申请客户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交租赁申请,明确租赁的黄金品种、数量、属性、期限等。经办人将客户申请交有权人批准,并转交分行牵头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内部租赁分行牵头管理部门出具xx银行内部黄金租赁申请表(附件),由有权人批准(加盖公章),传递总行金融市场部。第二十六条租赁确认总行金融市场部出具xx银行内部黄金租赁确认单(附件),由有权人批准(加盖公章),传递分行牵头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经办行和客户按约定的利率、计息价格,签订黄金租赁合同。经办行客户部门将占用的授信额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货权转移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将相应品种

10、、数量的黄金转入客户账户。经办行应出具xx银行黄金租赁业务货权转移确认书(附件),盖章确认后传递总行金融市场部。第二十九条租赁到期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归还黄金,并向经办行支付利息、手续费等;一级分行依据xx银行内部黄金租赁确认单向总行支付内部租赁利息。第六章期限、计息方式与提前还金第三十条黄金租赁业务的期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分行开展超过一年的黄金租赁业务时,需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第三十一条黄金拆借或租赁业务到期时,客户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偿还本息,不得展期。黄金租赁客户要求以货币形式偿还本金的,应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提出书面申请,由分行递交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审批同

11、意后,向分行出具确认书,明确黄金的基准价。客户根据基准价在租赁到期时支付等值人民币。第三十二条我行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一般采用固定利率。一年期(含)以内的黄金租赁业务利率在业务发生时确定,并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黄金租赁业务利率每年调整一次。总行金融市场部定期发布黄金租赁业务的指导利率,经办行参照执行。黄金拆借和租赁利息以人民币形式计算和支付,租赁利息计息价格(元克)租赁数量(克)租赁利息(年率)租赁天数。其中,计息价格是双方为计算租赁利息而确定的黄金价格。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黄金租赁业务分段计息。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可向客户收取办理实物黄金货权转移及相关手续的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在黄金租赁合同中约定

12、。第三十四条总分行之间内部租赁在期初确定租赁利息,租赁到期时向总行支付;客户租赁利息及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五条客户提前偿还本息的,需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息价格(元克)租赁数量(克)租赁利率(年率)剩余天数。分行在取得总行金融市场部同意后,可根据客户的重要性、贡献度减免补偿金。第七章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纳入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从全行总体风险策略。各级行应采取各项措施,在业务执行中严控合规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相关风险。第三十七条黄金租赁业务发生时,客户占用的授信额度等于借出黄金价值的,即占用的授信额计息价格(元克)借出黄金的重量(克)。第三

13、十八条一级分行牵头管理部门需在每月末估算租赁业务的黄金总值。如果黄金总价值大于客户黄金租赁业务授信总额,客户部门须按约定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数量黄金总价值黄金租赁业务授信总额。客户未按约定缴纳保证金的,分行须要求客户提前偿还所借黄金和利息。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停对客户开展新的租赁或拆借业务,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一)黄金租赁或拆借业务授信额度占用比例达到;(二)客户尚未支付某笔到期租赁或拆借业务的黄金本息或费用;(三)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影响了偿还能力。第四十条一级分行负责监控黄金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客户不能按时偿还黄金和利息

14、时,除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追偿外,还须按我行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由于客户违约导致一级分行不能按时偿还总行所借黄金的,一级分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偿还等值人民币,并支付内部租赁利息。等值人民币到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的收盘价借出黄金的重量。第四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发送各黄金品种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以便分行和经办行客户部门进行合理估值。总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要求分行紧急测算借出黄金的价值,并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加保证金。第四十二条黄金借出后,经办行要对借出黄金的用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对客户执行黄金租赁合同和还金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报告上级行和总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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