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证 合 同合同编号:【x】债 权 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 地址:x联 系 人:x 电 话:1x 邮 编:x传 真: x保 证 人:xx xx保 证 人1: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 地址: 邮 编: 联系 电话: 保 证 人2: xx 身份证号码: 联系 地址: 邮 编: 联系 电话: 保证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内容,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 定义1.1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
2、订的编号为【云x】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1.2 本合同: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署的本保证合同。1.3 债务人:指【深圳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的营业日。1.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第2条 主债权种类及本金数额2.1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股票收益权的回购价款支付义务。2.2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肆仟陆陌万元整(小写:¥246,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的转让价款金额为准。第3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和方式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担
3、保的范围包括:(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2)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公告、评估、鉴定、拍卖、处置、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3.2 若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其他人是否已向债权人提供了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3 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不受到影响和变化。债权人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物权),保证人承诺仍提供担保并就全部债务
4、承担保证责任。3.4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3.5 若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6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4条 保证期间4.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4个月,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2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延期履行主合同债务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延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4.3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5、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第5条 保证人承诺5.1 保证人声明: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能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2 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5.3 保证人承诺向债权人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保证人将应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
6、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对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5.4 保证人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内容,保证人也明确、清楚地知道作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则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5.5 保证人不存在影响本合同履行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5.6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决不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可能对其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担保。5.7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无法提前通知的,则最迟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认为可
7、能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实现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担保条件:(1) 保证人进行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债务增加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事项;(2)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3) 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4) 身体健康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 保证人为第三人提供大额借款或提供担保;(6) 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的事项。第6条 债权人的权利6.1 债权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保证人仍在本合
8、同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和/或该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2 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本合同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第7条 担保权利的实现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 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利于主合同债权实现的情形;(2) 保证人违反保证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3) 债务人直接或间
9、接受控制的企业或其它实体发生破产、歇业、解散、清算、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 债务人或其直接或间接受控制的企业或其它实体发生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被依法采取惩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等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或债权实现的;(5) 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受控制的企业或其它实体发生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或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人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或债权实现的;(6) 其他严重不利于主合
10、同债权实现的情形。7.2 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回购溢价款;(7)回购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8条 违约责任8.1 本合同生效后,若保证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可得利益、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公证、公告、评估、鉴定、拍卖、处置、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费用。8.2 乙方未按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未偿还债
11、务按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3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陈述内容与承诺内容)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债权人实际所受的经济损失的,保证人还应当继续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8.3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第9条 争议解决9.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主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9.2 除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的义务。第10条 通知10.
12、1 双方确认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为双方互相发送书面通知、函件等的地址。一方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则另一方向原地址发送视为有效。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10.2 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各方在非诉阶段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所有往来文件的送达,也包括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送达。第11条 合同独立性11.1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1.
13、2 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11.3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第12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12.1 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且各方对本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双方自愿向【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办理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保证人承担。本合同经公证后将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
14、证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债权人及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债权人/公证机构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保证人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债权人/公证机构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保证人自愿放弃对乙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12.2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第13条 其他约定11.4 如本合同空格处手写的内容与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其他约定为准。11.5 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空格处除外),任何单方擅自增减或修改的文字和内容,除双方一致签字盖章认可外,均属无效。第14条合同生效及份数11.6 本合同自债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及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11.7 本合同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债权人(盖章):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保证人1(签字):xx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2(签字):xx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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