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信息科技供应商管理办法(*年1*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息科技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推进供应商提供延续、稳定、优质的服务,有效监控外部采购及服务过程中由供应商引发的风险,依据有关*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关于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提供或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工程和技术支持,咨询,租赁,其他服务等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是指对供应商的关系、准入与选择、评估、退出及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参加我行总行信息科技建设或服务,以及拟参加我行总行信息科技建设或服务的供应商,都应依据有关
2、本办法内容进行管理。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职责第五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高级管理层的供应商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 审议供应商有关管理制度及流程;(二) 督促并监控供应商管理效果。第六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设备管理室是供应商管理统一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 制订及贯彻供应商管理办法;(二) 组织并实施供应商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三) 组织供应商绩效评估工作;(四) 组织并实施供应商退出管理;(五) 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维护供应商信息;(六) 监督、评估供应商管理工作,督促供应商管理的延续改善,并向高级管理层定时报告供应商有关管理情形;第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外包管理室、运行调度室是供应商管理的执行部门
3、,其主要职责包括:(一) 制订并贯彻供应商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工具模板等;(二) 识别并维护供应商关系;(三) 实施供应商准入评估;(四) 监督供应商的日常行为;(五) 实施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估;(六) 对供应商服务过程活动进行监控及分析,定时向供应商管理牵头部门报告供应商服务及活动情形。第八条 使用外部资源进行信息科技项目建设或服务并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内部室组及我行其它部门,为外部采购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和参加以下供应商管理工作:(一) 沟通协调有关供应商参加准入评估工作;(二) 对供应商实施日常行为管理(三) 参加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估;
4、(四) 对供应商的风险事件及违规事件进行报告及跟踪处理;(五) 负责监督供应商执行整改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在供应商管理的详细工作由我行项目经理执行。第三章 信息科技供应商管理第一节 供应商关系管理第九条 设备管理室应牵头建立与我行规模、*场地位相适应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并针对每一种关系类型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外包管理室及运行调度室应针对所管理的供应商进行关系划分、定时更新和维护供应商关系,并组织贯彻所有关系管理措施,关系划分结果应定时报送设备管理室。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室应牵头建立供应商分级管理策略,对不同级别的供应商制订差异化的管控措施。第十二条 外包管理室及运行调度室应针对所管理的供
5、应商进行级别判定,并组织贯彻不同级别供应商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供应商级别判定结果应定时报送设备管理室。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室应监督供应商关系管理措施及供应商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的贯彻情形,并定时审核并发布供应商关系划分及分级结果。第二节 供应商准入与选择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室应依据有关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牵头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对项目备选供应商进行准入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达到我行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我行信息科技建设或服务前必须经过我行的准入评估并取得准入资格资质。第十六条 外包管理室及运行调度室应协助配合设备管理室开展供应商准入评估工作,包括参加供应商信息收集、准入评估执行、准入
6、结果汇总等。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沟通协调有关供应商参加准入评估。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室应定时审核并发布供应商准入结果。第十九条 对于公开招标和公开询价方式采购的T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应不低于我行的准入要求。第二十条 项目采购小组在制订供应商选择标准时,应依据有关项目内容、范围、性质等详细情形,并结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进行综合考虑。第三节 供应商绩效评估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室应牵头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用措施等。第二十二条 外包管理室及运行调度室应依据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针对所管理的供应商,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将评
7、估结果报送设备管理室。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积极参加供应商绩效评估工作,对所使用的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室应对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发布。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供应商准入、项目选择供应商、供应商关系划分以及供应商等级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室应牵头组织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措施的贯彻,包括对供应商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等。第四节 供应商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管理室应牵头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依据有关退出条件,主动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与其开展新的合作。对于现有的项目,应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并寻
8、求尽速替代。第二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应主动退出与其合作:(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 严重违约、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已生效协议的;(三) 泄露我行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非公开信息的;(四) 侵犯我行知识所有权的;(五) 故意提供虚假资质材料、隐瞒真实情形的;(六) 信誉和财务发生严重危机的;(七) 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八)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协议的;(九)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我行声誉以及给我行带来风险或损失的情形;第五节 供应商行为管理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室应针对供应商服务全流程牵头拟定供应商行为管理规范,明确我行对供应商日常行为的管理
9、原则及详细实施办法,督促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更迅速地提升自身的管理合规意识及能力,以满足我行对其日常行为的基本合规要求。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室应依据有关供应商违规行为对我行造成的影响范围以及影响程度,建立并贯彻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监督供应商日常行为,对供应商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定时报送外包管理室或运行调度室。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监督供应商对违规行为整改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 外包管理室及运行调度室应以不定时抽查的方式对供应商日常行为进行检查,将供应商日常行为合规情形纳入整体绩效评估,并定时汇总报送设备管理室。第六节 供应商信息维护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室应依据有关供应商管理需要,牵头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室应指定专人对供应商信息库进行定时维护、修改和完善,降低系统故障和错误带来的风险。第三十六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其它室组应协助设备管理室进行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及整理。第七节 分行供应商管理第三十七条 分行信息技术部可依据有关自身资源情形,在充份评估供应商风险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对分行供应商进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说明。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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