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越商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245号,xx年11月1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越商村镇银行的管理,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银行业监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越商村镇银行是指由我行作为主发起人依法设立的村镇银行,统一定名为xx越商村镇银行。越商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越商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2、越商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越商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越商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越商村镇银行的管理路径第五条 人事管理我行在保障越商村镇银行独立法人自主人事管理的体制框架下履行以下责任:(一)负责派遣董事长候选人;(二)根据需要负责派遣财务和风险等部门负责人;(三)负责对越商村镇银行董事会拟聘任高管的任前审核和离任审计。人事保卫部牵头负责具体管理。第六条 流动性管理为及时了解越商村镇银行经营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越商村镇
3、银行流动性信息必需及时真实地报告我行,在越商村镇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我行在同等条件下必需首先对其提供融资。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管理。第七条 风险管理作为主发起人,我行对越商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采取窗口指导或派驻风险官、风险综合评估及稽核审计等形式。职能归口风险管理部(法规部)和稽核部,其对越商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应覆盖以下方面:(一)制定并下发对越商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通常包括信贷投向、信贷结构、行业及客户限额、流动性、存贷比例、合规与操作风险控制要求等,对越商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内控建设与风险管理提出方向性意见。(二)定期开展非现场风险指标监测,对越商村镇银行进行风险预警和分析,主要包
4、括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和限额指标等,如指标发生异常变化应发布风险提示。(三)指导越商村镇银行风险官开展风险排查并要求其上报风险报告,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越商村镇银行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指导。(四)针对业务异常变化或风险指标变化,组织风险、合规、审计人员进行现场风险排查或专项业务检查,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五)实施越商村镇银行内控评价,按年组织审计人员对越商村镇银行开展全面内控审计评价,对越商村镇银行内控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持续跟踪管理变化,并对发现问题下发审计整改意见书并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六)开展以内控及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通过设置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
5、不良贷款率、成本收入比、人均工资总额、贷款拨备比率、主发起人内控评级、监管评级等指标,引导越商村镇银行全力构建符合村镇银行特色和监管要求的风险管理机制,达到稳增长、控风险的可持续经营目标。我行派驻越商村镇银行风险官,具体职责由风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越商村镇银行出现重大风险时,我行应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增加融资提供流动性、限制业务、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接管等有力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我行应建立与越商村镇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防火墙”。越商村镇银行必须按照公司法和银行业相关监管规定独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与我行的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遵循市场原则。未经授权严禁越商村镇银行借用我行信用;严禁越商村
6、镇银行与我行各类重要业务与信息系统直联;对越商村镇银行流动性支持应在统一授信范围内执行同业往来制度和定价机制,严禁超授信或明显优于市场同业条件给越商村镇银行融资;除我行派任越商村镇银行董事、监事和风险官外,我行在职员工不得在村镇银行兼职。第八条 报告机制加强我行与越商村镇银行的信息互动,建立越商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和日常信息沟通等机制。 下列重大事项,越商村镇银行必须向我行战略发展部第一时间报告:(一)安全、内控等方面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二)高管或组织机构重大变更;(三)监管部门出台对村镇银行影响明显的监管政策;(四)所在地政府政策调整对村镇银行及其客户产生较大影响的;(五)存贷款、不良贷款等发生重大异常波动;(六)信贷客户出现产业链、担保链或地区性风险的;(七)重大不良贷款处置、重组等方案及进展情况;(八)出现可能存在较大负面效果的舆情;(九)村镇银行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以下日常信息需向计划财务部、战略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书面报送:(一)每月财务报表;(二)每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三)经营风险分析报告;(四)新设分支机构报备报告及年度机构登记表(仅报战略发展部)。第三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