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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别反映试行方案模版.docx

1、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别反映试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57 次常务会议关于“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真实反映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成本收益状况,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的分别反映指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信息,主要是在贷款按业务性质分设科目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摊资金成本和营业费用,编制两类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客观反映各类业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第三条本方案中的政策性业务,包括政策指令性和政策指导性业务,即政策性业务信息为政策

2、指令性和政策指导性业务的合计数。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xx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省管县级支行)。第二章两类业务分别反映的原则和方法第五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别反映的原则:(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决策机制、风险承担等合理界定业务性质。政策性业务分为政策指令性和政策指导性两种,政策指令性业务指经特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风险补偿机制和服务对象明确的业务,政策指导性业务指按国家政策要求所经办、服务对象可择优选择的业务。商业性业务是xx开展的与政策性业务相关并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业务。(二)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第六条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分别反映的

3、具体方法:能够直接通过科目和账户核算反映的,按科目账户分别反映;未按业务性质分设科目但存在较明确区分标准的,按区分标准分别反映;未分设科目且不存在较明确区分标准的,依据各类业务量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各类业务的资产与该类业务的费用之间原则上要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一) 对贷款及其利息收入按业务性质分别设置科目和账户,实行分开核算,按科目分别反映,具体见各项贷款分类情况表(附件 1)。贷款类别确定后,其利息收入对应地归属到相应类别。(二) 财政性资金存款、特种存款和储备企业存款,作为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反映;购销贸易企业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其他单位存款,作为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反映;其余存款作为商业性

4、业务存款反映,具体见各项存款分类情况表(附件 2)。(三) 分总行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以资金划分为基础,将筹资成本归属到各类业务。1分支机构层面,以资金划分为基础,根据资金的不同期限和性质,按照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进行相应的计价(其中:对贷款分短期、中长期、挂账占用三档计算内部资金转移支出,对存款统一按短期资金利率计算内部资金转移收入),从而计算出各类业务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2总行层面,再贷款利息支出全部由政策指令性业务承担,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按各类业务占用债券的比例进行分摊,各类业务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与分支机构汇总数对应,其余的主要由商业性业务分摊。(四) 对于营业费用,凡有外部认定依据的

5、,直接归属为相应的业务类别;否则,按辖内机构各类业务的存贷款业务量依据工作难度折算后按比例进行分摊。折算系数由总行统一测算确定,以后年度视经营情况变化将适时予以调整。(五) 以二级分行为基本单位,编制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附件 3)。省级分行根据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机关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汇总生成全省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省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总行本级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汇总,生成全系统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第三章基础数据采集与计算第七条各行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业务贷款平均余额通过综合报表平台财会报表管理系统采集、计算。第八条各行政策性业

6、务对公存款、商业性业务对公存款、同业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通过综合报表平台财会报表管理系统采集、计算。(一)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包括:一是“403 财政性资金存款”;二是“404 特种存款”;三是储备企业存款。(二)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包括:一是购销贸易企业存款(含保证金存款);二是机关团体存款;三是其他单位存款。(三) 其余存款为商业性业务存款。第九条本方案涉及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及商业性贷款质量的有关数据取自综合业务系统贷款卡片账信息。第四章资产负债项目的分解第十条通过将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向各类业务进行分解,编制各类业务各自的资产负债表(按新会计准则口径)。第十一条各行的政策指令性、

7、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资产负债表均应遵循“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在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增设“联行存放调整项”,作为平衡调整项目。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资产项目的分解(一) “现金及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别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业务存款(不含同业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二) “存放联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104 存放系统内款项”+“106 存放省内款项”+“108 拆放分行款项”+“222 应收系统内利息”)与负债类项目“联行存放款项”(“417 系统内存放款项”+“419 省内存放款项”+“414 总行拆入款项”+“42

8、4 应付系统内利息”)轧差后反映。具体分解方法详见第十四条。(三) “存放同业款项”。一是对“109 存放同业清算款项”,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二是“110 存放同业定期款项”,为商业性业务项目(受总行委托办理)。(四) “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为商业性业务项目。(五) “应收利息”。按形成欠息的贷款科目归属划分到相应类别。(六) “抵债资产”。对因贷款业务形成的抵债资产按贷款类别划分,其他抵债资产统一划分为商业性业务。(七) “发放贷款和垫款”。贷款

9、直接根据各项贷款分类情况表归属到对应业务(分支机构暂不考虑贷款损失准备)。(八) “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资产”分别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分解(一) “联行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417 系统内存放款项”+“419 省内存放款项”+“414 总行拆入款项”+“424 应付系统内利息”)与资产类项目“存放联行款项”(“104 存放系统内款项”+“106 存放省内款项”+“108 拆放分行款项”+“222 应收系统内利息”)轧差后反

10、映。具体分解方法详见第十四条。(二) “联行存放调整项”。该项目性质可视同为系统内往来项目,作为本表的平衡调整项目。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的“联行存放调整项”允许为负数(但该项目的合并数应为零)。(三)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一是“415 同业存放清算款项”,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二是“411 同业定期存款”和“412 协议存款”,为商业性业务项目。(四) “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商业性业务项目。(五) “吸收存款”。具体分类口径见第八条(剔除同业存款)。(六) “应交税费”。该项目应按应交税费的业务类别分析填列,难以

11、辨别业务类别的,按各类业务应税收入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其中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业务的应税收入取其相应贷款利息收入,商业性业务应税收入包括商业性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七) “应付利息”。按对应的负债性质归属到相应的业务。(八) “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其他负债”、“资本公积”。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九) “未分配利润”。各类业务未分配利润 = 各类业务上年结转利润 + 本年利润 -该类业务应分摊的所得税费用。1各类业务应分摊的所得税费用指各行就地补缴税款,该项目应按补缴所得税的业务类别分析填列,难以辨别业务类别

12、的,按当期各类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2如果本年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产生调整的业务类别分析填列,难以辨别业务类别的,按当期各类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系统内往来款项的分解(一) 分支机构系统内往来款项的分解公式如下:1政策指令性业务系统内往来款项 = 政策指令性贷款期末余额 -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期末余额;2政策指导性业务系统内往来款项 = 政策指导性贷款期末余额 -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期末余额;3商业性业务系统内往来款项 = 总的系统内往来款项 - 政策指令性业务系统内往来款项 - 政策指导性业务系统内往来款项。(二) 各项系统内往来款项计算结果若为正值,

13、实际含义为系统内借款;若为负值,实际含义为存放系统内款项。(三) 根据“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等式,检查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是否平衡,根据差额情况相应调整“联行存放调整项”。第十五条总行本级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分解结合所有省级分行汇总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对总行本级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分解:(一)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是对“10202 缴存央行准备金”,按全系统储备企业存款占企事业单位存款比重分摊计入政策指令性业务项目,按全系统龙头加工企业存款、非农资金存款占企事业单位存款比重分摊计入商业性业务项目,其余计为政策指导性业务项目。二是其余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全系统各类贷款平均余

14、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二) “存放联行款项”。总行该项目应与所有省级分行汇总的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的联行存放款项(与存放联行款项轧差)对应相等,即:总行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放联行款项 = 各省级分行政策指令性业务联行存放款项;总行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放联行款项 = 各省级分行政策指导性业务联行存放款项;总行商业性业务存放联行款项 = 各分行商业性业务联行存放款项。(三) “发放贷款和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贷款损失准备优先考虑覆盖商业性贷款风险。(四) “向央行借款”。全部计为政策指令性业务项目。(五) “应付债券”。根据各类业

15、务应占用的债券额来分摊。政策指令性业务应分摊债券 = 总行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放联行款项 - 向央行借款;政策指导性业务应分摊债券 = 总行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放联行款项;商业性业务应分摊债券 = 应付债券 - 政策指令性业务应分摊债券 - 政策指导性业务应分摊债券。(六)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用于反映本行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根据产生差异的业务性质分析填列。(七) “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八) “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包含四部分。一是本年利润数据,与本年总行本级分类业务利润表

16、中各类业务的利润数一致;二是以前年度留存利润,在本方案实施前(截至上年末)的以前年度留存利润直接归属为商业性业务,以后根据历年各类业务留存的利润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三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根据调整损益所涉及的业务类别分析填列政策性或商业性;四是所得税费用,对该项目应按照全系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业务当期拨备前利润、拨备计提等情况进行合理分摊。(九) 其他项目,比照分支机构进行分解,其中存贷款平均余额采用全系统汇总数。第五章财务收支项目的分解第十六条通过将收入、支出项目向各类业务进行分解,编制分类业务的利润表(本方案中先对损益明细表项目进行分解,然后生成新准则口径的利润表)。在分类业务利

17、润表中专门设置“拨备后利润”项目(在贷款损失准备由总行集中计提的情况下,各分支机构填报扣除当期应计提影子拨备增加额后的利润数),以真实反映各行各类业务的盈利水平。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收入项目的分解(一) “701 贷款利息收入”。按对应的贷款科目归属情况进行划分。(二) “711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713 外汇贷款利息收入”、“714 外汇垫款利息收入”、“715 投资收益”、“716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70203 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70204 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70206 转贴现利息收入”、“70207 拆放分行利息收入”、“7020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和“

18、703 中间业务收入”。全部划分为商业性业务。(三) “717 其他营业收入”。“71701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71702 抵债资产出租收入”按抵债资产形成原因分析填列,“71703 贴现收入”和“71704 其他收入”划分为商业性业务收入。(四) “7020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业务对公存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五) “70202 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与“70209 存放省内款项利息收入”合并分解,具体分解方法详见第十九条。(六) “70205 政策性补贴收入”

19、。据实划分为政策指令性或政策指导性业务收入。(七) “704 营业外收入”。按照当期各类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第十八条分支机构支出项目的分解(一) “705 存款及债券利息支出”。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利息支出 = 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储备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利息支出 =(存款利息支出 -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利息支出) (当期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 / 当期政策指导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对公存款平均余额之和);商业性业务对公存款利息支出 = 存款利息支出 - 政策性业务存款利息支出。(二) “70603 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70604 同业拆入利息支出”、“706

20、05 分摊库存现金利息支出”、“70606 转贴现利息支出”、“70607 总行拆入利息支出”、“70608 国际融资利息支出”、“70609 同业借入利息支出”、“70610 海外代付利息支出”、“706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70806 外币汇兑支出”、“70801 手续费支出”。全部划分为商业性业务支出。(三) “70602 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与“70612 省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合并分解,具体分解方法详见第十九条。(四) “707 业务管理费”、“70802 业务宣传费”、“70804 广告费”、“70803 业务招待费”、“70805 固定资产折旧支出”。具体分解方法

21、见第二十条“营业费用的分解”。(五) “70807 资产减值损失”。“7080701 抵债资产减值损失”根据计提减值损失的抵债资产成因分析填列。(六) “70808 国外转贷款银行承诺费”划分为商业性业务,“70809 抵债资产保管费用”根据抵债资产的成因分析填列,“70899 其他支出”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七) “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按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业务应税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由省级分行统一缴纳的,应税收入为全省汇总数)实际占比来分摊。(八) “710 营业外支出”。除“71016 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根据抵债资产成因

22、分析划分外,其他项目按照当期政策指令性、政策指导性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第十九条分支机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的分解(一)根据系统内资金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按短期、中长期、挂账占用系统内借款的当期加权平均利率(以下公式中分别以 L0、L1、L2 表示)及其平均余额分别计算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或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1挂账占用系统内借款利息支出计算。将挂账占用系统内借款区分为政策指导性业务系统内借款(目前指商品棉不合理占用贷款对应的系统内借款)、政策指令性业务系统内借款(其余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对应的系统内借款)两部分。政策指令性挂账占用系统内借款利息净支出 = 政策指令性挂账占

23、用贷款平均余额L2360 实际天数 - 总行返还的粮食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占用贷款利息收入;政策指导性挂账占用系统内利息支出 = 政策指导性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平均余额 L2360 实际天数。2政策性业务中长期系统内借款利息支出计算。政策指令性中长期系统内往来利息净支出 = 政策指令性中长期系统内借款平均余额 L1360 实际天数 =(政策指令性中长期正常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不良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挂账不良贷款平均余额)L1360 实际天数;政策指导性中长期系统内往来利息净支出 = 政策指导性中长期系统内借款平均余额 L1360 实际天数 =(政策指导性中长期正常贷款平均余额 +

24、政策指导性不良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平均余额)L1360 实际天数3政策性业务短期系统内借款利息支出计算。政策指令性短期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 =政策指令性短期正常贷款平均余额(不含挂账)-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L0360 实际天数 =政策指令性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挂账占用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中长期正常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不良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挂账类业务不良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L0360 实际天数,其中,未考虑存款准备金因素(存款法定准备金目前由总行统一缴纳);政策指导性短期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 =政策

25、指导性短期正常贷款平均余额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L0360 实际天数 =政策指导性贷款平均余额 政策指导性中长期正常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不良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L0360 实际天数;(二) 政策指令性业务总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 = 政策指令性挂账占用系统内利息净支出 + 政策指令性中长期系统内往来利息净支出 + 政策指令性短期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政策指导性业务总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 = 政策指导性挂账占用系统内利息支出 + 政策指导性中长期系统内往来利息净支出 + 政策指导性短期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商业性业务总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 =

26、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 政策性业务总的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净额。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则实际含义为系统内往来收入。(三) 对上述系统内利息收支以外的其他系统内利息收支净额,全部由商业性业务分摊。第二十条营业费用的分解营业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及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解:(一) 凡有外部认定依据的费用,可直接归属到相应的业务。如因贷款业务问题发生诉讼公证费、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按照贷款类别归属。对于印花税,按照政策指导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二) 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宣招

27、费”)由政策指导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摊。在分摊公式中的折算系数如下:贷款折算系数为 1,对公存款折算系数为 0.5,同业定期存款折算系数为 0.1。政策指导性业务分摊的宣招费 = 宣招费 政策指导性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 0.5政策指导性及商业性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及商业性对公存款平均余额 0.5+ 同业存款平均余额 0.1;商业性业务分摊的宣招费 = 宣招费 - 政策指导性业务分摊的宣招费。(三) 除上述可直接归属的费用、宣招费以外的其他营业费用(以下称“待分摊营业费用”),根据按管理难度系数折算后的当期全辖存贷款平均余额所占比重进行分摊(总行本级按各类业务存贷

28、款平均余额全系统汇总数折算后的占比进行分摊)。目前折算系数如下:政策指令性的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折算系数(g),主产区分行(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江苏、新疆)、非主产区分行分别为 0.4、0.3,其余贷款折算系数为 1;对公存款折算系数为 0.5,同业定期存款折算系数为 0.1。政策指令性业务分摊的营业费用=待分摊营业费用政策指令性业务折合业务量折合业务量总额 = 待分摊营业费用 政策指令性贷款平均余额 - 挂账类政策指令性贷款平均余额 (1-g)+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 0.5全部贷款平均余额 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平均余额 (1-

29、g)+ 全部对公存款平均余额 0.5+ 同业存款平均余额 0.1;政策指导性业务分摊的营业费用 = 待分摊营业费用 政策指导性业务折合业务量 折合业务量总额 = 待分摊营业费用 政策指导性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 0.5全部贷款平均余额 - 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平均余额 (1-g)+ 全部对公存款平均余额 0.5+ 同业存款平均余额 0.1;商业性业务分摊的营业费用 = 待分摊营业费用 - 政策指令性业务分摊的营业费用 政策性指导性业务分摊的营业费用。第二十一条总行本级收支项目的分解(一)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按全系统当期各类业务对公存款平均余额的实际占比进行分摊

30、。(二) “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总行该项目应与所有省级分行各类业务的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系统内往来收支轧差)对应相等,即:总行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 各省级分行政策指令性业务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总行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 各省级分行政策指导性业务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总行商业性业务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 各省级分行商业性业务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三) “向央行借款利息支出”。全部为政策指令性业务支出。(四)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根据各类业务占用债券的旬平均余额进行分摊。政策指令性业务分摊的债券利息支出 = 债券利息支出 当期政策指令

31、性业务占用债券平均余额 / 当期全部债券平均余额 = 债券利息支出 (政策指令性业务贷款平均余额 - 向中央银行借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 当期全部债券平均余额;政策指导性业务分摊的债券利息支出 = 债券利息支出 当期政策指导性业务占用债券平均余额 / 当期全部债券平均余额 = 债券利息支出 (政策指导性业务贷款平均余额 -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平均余额)/ 当期全部债券平均余额;商业性业务分摊的债券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政策性业务分摊的债券利息支出。(五) “70807 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根据抵债资产成因分析划分,“7080703 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减

32、值损失”划分为商业性业务,“70802 贷款减值损失” 根据本期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应覆盖的业务范围分析填列。(六) 其他项目,比照分支机构进行分解,其中存贷款平均余额采用全系统汇总数。第二十二条分类业务利润表的生成分类业务利润表根据该类业务损益明细表对应项目数据填列。(一) “利息收入”反映各行发放贷款等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701 贷款利息收入”+“711 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713 外汇贷款利息收入”+“714 外币垫款利息收入”+“71791 其他营业收入贴现收入”+“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中,“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为“70202 存放系统内款

33、项利息收入 +70209 存放省内款项利息收入”和“70602 系统内存放款利息支出 +70612 省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的轧差后单方向反映数。(二) “利息支出”反映办理存款、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705 存款及债券利息支出”+“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7060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分摊库存现金利息支出”+“7080104 手续费支出发行金融债券手续”)。其中,“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为“70202 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70209 存放省内款项利息收入”和“70602 系统内存放款利息支出 +70612 省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轧差后单方

34、向反映数。(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各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703 中间业务收入”-“70306 中间业务收入外币汇兑收益”)。(四)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支出的手续费支出(“7060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分摊库存现金利息支出”+“70801 其他营业支出手续费支出”-“7080104 手续费支出发行金融债券手续费”)。(五) “投资收益”反映各项投资业务取得的收益(对应“715 投资收益”)。(六)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各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对应“71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七) “汇兑收益”反映在经营外汇业务

35、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收益(“70306 中间业务收入外币汇兑收益”-“70806 其他营业支出外币汇兑支出”)。(八) “其他业务收入”对应损益明细表“717 其他营业收入”-“71791 其他营业收入贴现收入”。(九) “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应损益明细表“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十)“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707 业务管理费”+“70802 其他营业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70803 其他营业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70804 其他营业支出广告费”+“70805 其他营业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十一) “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损失”对

36、应损益明细表“70807 其他营业支出资产减值损失”。(十二) “其他业务成本”反映除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营业性支出(“70808 其他营业支出国外转贷款银行承诺费”+“70809 其他营业支出抵债资产保管费用”“70899 其他营业支出其他支出”)。(十三)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分别与损益明细表“704 营业外收入”、“710营业外支出”项目一致。(十四) “利润总额”为同类业务各项收入与支出轧差后的金额。(十五) “拨备后利润”。根据商业性贷款质量分类结果,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分别按 2、20、40、100的比例计算“应计提影子拨备增加额”,作为风险准备支出从商业性业务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计算出商业性业务的拨备后利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从商业性业务到政策性业务之间的贷款科目调整,除非有政策依据并经严格认定,否则,不得随意调整。第二十四条各行要按季审核上报各类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对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逐步开展分类监测分析。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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