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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市场定向投资类业务尽职管理细则模版.docx

1、银行金融市场定向投资类业务尽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市场定向投资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银行金融市场同业专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金融市场同业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等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定向投资类业务是指本行金融市场业务经营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其项下对应单一或多个基础资产的同业投资行为。 定向投资类

2、业务项下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资产收益权等类型,在产品设计和创设时即确定且在产品存续期间保持固定不变,产品兑付主要依靠基础资产相关主体按照合同履约。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行金融市场条线自营及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定向投资类业务。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四条 根据本行在同业投资交易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义务和相应法律关系的不同,金融市场定向投资类业务根据有无同业机构提供信用增级的情况分为有同业增信及无同业增信类定向投资业务。根据管理人对产品的管理职责,又可分为通道类业务和主动管理类业务。 第五条 通道类业务是指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由本行获取,项目尽职调查、产品设计和基础资产存续

3、期管理等职责由本行负责或主导,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由本行自主决定并承担风险,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仅承担一般事务执行职责的定向投资类业务,无论是否存在同业机构提供信用增级,该类业务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均应履行其法定及约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主动管理类业务是指特定目的载体由其管理人主动创设并自主承担项目开发、尽职调查、产品设计和基础资产存续期管理等职责,本行基于对外部机构资产挑选和管理能力的信任,并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风险评审后投资并承担风险的定向投资类业务。 主动管理类产品形式多表现为商业银行设立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保险债权计划等。 第

4、七条 金融市场条线各级经营机构应按上述原则和定义对具体定向投资类项目进行区分,并在项目送审报告中明确列示业务类型。金融市场条线各级经营机构应对项目类型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级风险审查审批机构应通过管理人的尽调报告、产品说明书、交易结构等多方信息对项目类型进行交叉验证,并确认。 第三章 业务要素 第八条 定向投资类业务要素主要包括基本要素、交易结构、额度占用、参与主体、基础资产。 第九条 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名称、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情况、投资资金实际使用用途等。 (一)投资产品名称是指投资购买的特定目的载体的名称; (二)投资规模中应包括该产品发行总规模及本

5、行投资认购金额; (三)投资期限是指产品运作期限及本行投资持有期限; (四)投资收益情况是指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承担; (五)投资资金实际使用用途是指按“穿透原则”确定该产品项下受托资金的实际投向。 第十条 交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结构、增信模式、合同文本。 (一)业务结构是指参与人在业务中以合同条款形式所确定的交易关系。 (二)增信模式中应包括增信主体提供信用增级的模式以及信用增级交易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文本是指业务开展中签署的投资委托合同、托管合同、以及基础资产项下涉及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的主动管理人(如有)、通道方(如有)、资产

6、托管人等交易结构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合作机构等。 (一)主动管理人是指主动管理类业务中,本行投资购买的金融产品(特定目的载体)的创设发起机构,通常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主动管理人对于该产品负有勤勉尽职的义务,在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特殊目的载体存续期间应勤勉尽职进行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 (二)通道方是指通道类业务中,出于所投资产品的交易结构需要,而设计的单层或多层交易结构中所涉及的特定目的载体的创设机构。通道类产品创设机构仅承担受托资产的一般事务性管理职责。 (三)资产托管人是指为了保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项下基础资产的安全,在产品存续过程中负责产品项下委托资金或基础资产受托保管的机构

7、 第十二条 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资产收益权等类型,其主要组成要素包括基础资产主体、投入项目(如有)、增信主体等。 基础资产主体系指实际运营基础资产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主体,也是投资资金实际使用方。 投入项目系指业务资金实际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增信主体系指提供信用增级的相关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定向投资类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原则,根据业务分类不同,确认该笔业务纳入同业客户或企业客户等相关主体的授信额度。若按“穿透原则”纳入基础资产主体或担保主体的统一授信额度,则应明确是以切分还是增加综合授信的方式占用授信,若采用切分综合授信

8、的方式,则应确认是否已完成额度切块相关手续,若采用增加综合授信的方式,则应在审批通知书中体现增加后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统一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额度登记。 第十四条 定向投资类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投资产品和基础资产双维度的风险管控原则。事前秉承勤勉尽职的宗旨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应涵盖投资产品、基础资产主体及交易参与各主体等全面信息。事中应坚持独立、合理、审慎的统一风险评审原则,对产品要素、交易结构和投资项下基础资产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判,综合考量各参与主体、履约义务和退出策略,全面判断投资风险与价值。产品存续期间应根据项目本身实际情况安排个性化的存续期管理要求,

9、结合合作金融机构的存续期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同业投资业务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同时,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作为条线风险部将负责牵头组织下辖业务的存续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牵头组织风险排查等。 第十五条 定向同业投资业务应遵循“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业务分类明确各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通道管理类业务中,通道方承担一般事务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按其内部制度流程创设产品、对受托财产进行风险隔离、按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财产、做好常规信息披露以及产品到期后受托财产的清算分配等基本义务职责。本行作为该业务的主导者,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对投资产品和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根据法

10、律政策及通道方的制度规定判断投资产品成立的合法合规性、比照本行自营贷款要求对基础资产进行遴选、以及履行产品项下基础资产的存续期管理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相结合等方式关注基础资产相关主体的履约情况变化,按季度出具存续期管理报告,并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预警并及时处置应对等。 主动管理类业务中,由主动管理人承担对投资产品及其项下基础资产的主动管理职责,除常规事务性职责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就产品的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披露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披露其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产

11、品存续期间应自行处理资产管理、运营及处置事务,按季度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和应对措施。本行作为投资者基于主动管理人对产品的风险揭示及对其资产管理能力的甄选,综合评判本行的投资风险并做出最终投资结论。 第五章 通道类业务的尽职要求 第十六条 本章所制定的尽职要求适用于无同业增信的定向投资通道类业务。 第十七条 通道类业务总体原则上要求按不低于本行自营贷款相关要求对拟投资的产品及其项下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审批及存续期管理。该类业务的基础资产甄选原则上需遵循本行年度授信政策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政策导向等,投向市场前景良好、产业政策支持和

12、抗周期风险领域;基础资产主体准入遵循客户分类管理准入标准,倾向选择优先合作类客户等。 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通过实地查看及非现场信息搜集的方法,对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验证,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应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对基本要素进行逐条列示,清晰反映投资产品的基本情况;2)对交易结构分层进行详尽清晰说明,对该产品结构的设计是否合理合规进行评价;3)核实产品创设机构以及各层通道方机构(如有)内部审批流程的合规性、完整性;4)按穿透路径落实最终基础资产主体,分析基础资产主体基本运营状况、业务

13、需求、风险状况等;以及其他非同业增信主体的增信方式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增信主体本身的增信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流程控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风险评审要求风险审查机构在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业务情况基础上,对尽调报告内容规范性进行评述,对投资风险与价值进行独立专业的风险评审,形成评审报告,风险审查部门对审查尽职工作的专业性及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负责。 评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基本要素进行核对,是否与产品创设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对应一致;2)核对投资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否与产品创设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描述一致,并对该交易结构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判断;

14、3)确认该笔业务的额度占用规则,明确审查审批路径;4)从基础资产主体的经营、管理、财务、担保方式、投资退出方式等角度进行安全性、可行性分析判断;对投资资金的用途、投入项目、担保措施的保障力度等进行客观评价;5)评价投资价值与投资风险,总结有利与不利因素,提出防范保障措施,最终对本笔投资业务出具是否可行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放款审核及档案管理环节应严格遵守《银行非信贷业务放款管理办法》(【2013】163号)、《银行非信贷业务放款指引》、《银行金融市场同业专营机构会计后台业务管理办法》(【2015】53号)、《关于加强理财基础资产放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的通知》(兴银资管【2014】1号

15、《银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2013】3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存续期管理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协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进行存续期检查。 (一)要求在放款后对基础资产主体进行首次检查,首次检查主要针对资金用途进行,检查时间原则上应在业务下柜后1个月内进行。 (二)在项目存续期间,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应根据新务风险分类结果执行相应的常规检查:正常类业务每季检查一次;关注类业务每月检查一次;次级类业务每月检查一次,并适时提出清收方案和措施;可疑类和损失类业务,应根据不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和频率,不受检查时间限制,积极采取有效

16、的清收化解措施。常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基础资产主体的风险状况,投资退出渠道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加强与当地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动态等。 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向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提交存续期管理报告,提供风险分类所需数据和基础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收到风险预警后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发现重大及突发信用风险事件,及时向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双线报告。 第六章 主动管理类业务的尽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制定的尽职要求适用于无同业增信的定向投资主动管理类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主动管理类业

17、务基于产品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报告信息反馈的基础上,评估投资产品和项下基础资产的情况。应重点关注产品管理人的自主管理能力。该类业务项下基础资产相关甄选原则上应满足相应年度授信政策要求,原则上保持与信贷业务风险偏好和管理政策的相对统一和一致。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对产品管理人及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其中投资标的尽职调查涵盖投资产品及其项下基础资产的情况,对上述全部内容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应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一)对产品管理人的尽职调查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审核产品管理人的资质,调查产品管理人是否具有创

18、设发行主动管理类产品的经营历史,确认是否具有对投资产品的主动管理能力,是否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 各级经营机构应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已对投资项下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完整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①对业务参与各主体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调查, ②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履约能力等。 各级经营机构应取得产品管理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书(如有)、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各级经营机构应确认产品设立的内部审批流程符合产品管理人内部制度规范,最终评审

19、结论合规有效。 (二)对投资标的尽职调查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在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投资的产品及其项下基础资产做出投资价值与风险的评判。 对投资产品的评价主要包括产品基本要素以及交易结构合理合规性进行判断评价。 对于基础资产的评价,可基于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及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各级经营机构判断上述信息是否足够充分做出投资选择决策。若有必要可进一步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的信息搜集方法,对资料和信息进行验证和进一步采集,分析基础资产主体基本运营状况、业务需求、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流程控制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审要求风险审查机构在金

20、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产品管理人的尽调报告基础上,对经营机构的尽调报告内容规范性进行评述对投资风险与价值进行独立专业的风险评审,形成评审报告,风险审查部门对审查尽职工作的专业性及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负责。 评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基本要素、交易结构进行复核,并对其合理合规性进行判断;2)确认该笔业务的额度占用规则,明确审批审查路径;3)主动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判断,对其内部审批流程合规有效性做复核确认;4)基础资产的整体情况、增级方式、退出方式进行安全性、可行性分析;5)评价投资价值与投资风险,总结有利与不利因素,提出防范保障措施,最

21、终对本笔投资业务出具是否可行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署、放款审核及档案管理环节应严格遵守《银行非信贷业务放款管理办法》(x号)、《银行非信贷业务放款指引》、《银行金融市场同业专营机构会计后台业务管理办法》(【2015】53号)、《关于加强理财基础资产放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的通知》(兴银资管【2014】1号)、《银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2013】3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十七条 存续期管理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在产品管理人的存续期管理措施基础上制定配套的存续期管理方案,存续期管理方案中应明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等。同类型主动管

22、理产品的存续期方案应具有一定共性规律。风险管理部门应审核该存续期管理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根据制定的存续期管理方案,协同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定期提交存续期管理报告 存续期管理方案原则上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应督促产品管理人(合作机构)按季度向本行提供产品存续期管理报告和风险分类所需数据和基础资料。存续期管理报告应包括产品的运行情况,项下基础资产主体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同时金融市场经营机构应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存续期管理报告基础上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及风险管理部门应采用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基础资产主体的风险状况,投资退出渠道

23、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加大与产品管理人的联动,加强与当地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密切跟踪监管部门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动态,若发现重大及突发信用风险事件,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向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双线报告。 第七章 同业增信类业务的尽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制定的尽职要求适用于由合格金融同业机构提供合法有效信用增级的定向投资类业务。本章所指合法有效信用增级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回购、差额补足等,其它增信方式须经总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共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同业增信类业务总体原则上要求重点核实金融同业机构信用增级的真实性、有效性。增信真实有效性的核实主要包括金融同

24、业机构增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金融同业机构信用增级能力的强弱。在核实上述重点要素的基础上,对该投资产品以及基础资产的评价分析可作适当简化。 第三十条 尽职调查要求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重点核实金融同业机构增信的真实有效性及同业机构的增信能力。同时应密切关注和持续跟踪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口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防范业务监管风险。 (一)增信的真实有效性尽职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应核实同业机构提供增信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外部监管机构的政策规定,同时其提供信用增级的行为获得所属机构内部完整无瑕疵的授权、符合其内部相关现行制度规定。 (二)增信能力的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

25、场条线经营机构应在CFP系统及CRM系统中确认提供增信的同业机构在本行已获批相应担保或相关授信额度品种,核实该同业机构与本行历史合作中是否存在违约或其他情况使得本行实质风险承担落空的情况,核实该同业机构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合作业务历史中是否出现拖欠、拒付等违约情形。 (三)投资产品以及基础资产的尽职要求在同业增信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对业务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评价,总结投资价值与风险,提出防范保障措施,最终对本笔投资业务出具是否可行的初步结论。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审要求风险审查机构在金融市场条线经营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对投资风险与价值进行独立专业的风险评审,形成评

26、审报告,风险审查部门对审查尽职工作的专业性及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负责。 评审要点要求如下: (一)以低风险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三大保险集团公司提供合法有效增信的业务着重评审增信效力强弱以及有效性。 (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增信的业务,特别是该同业客户担保类授信额度长期满额占用的情况下,应关注投资标的项下所涵盖的全部基础资产相关主体及担保主体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投入项目本身(如有)的自偿能力、还款来源可控力及担保主体的担保能力,关注对基础资产相关主体履约能力的评判。 (三)此外,对基本要素、交易结构、审批路径等其他业务要素应做常规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署、放款审

27、核及档案管理环节应严格遵守《银行非信贷业务放款管理办法》(x号)、《银行非信贷业务放款指引》、《银行金融市场同业专营机构会计后台业务管理办法》(x号)、《关于加强金融市场条线同业增信业务放款及存续期管理的通知》(x号)、《关于加强理财基础资产放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的通知》(x号)、《银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x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 第三十三条 存续期管理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协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加强与当地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动态,关注同业增信机构的负面信息及信用状况,定期对投资退出渠道的可行性和稳定性进行追踪评价;同时依托同

28、业增信机构的存续期管理,定时取得风险分类所需数据和基础资料,跟踪掌握基础资产主体的风险状况,必要时可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抽查走访等方法掌握基础资产主体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条线相关经营机构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正常类业务按季度提交存续期管理报告。风险分类下调至关注及以下等级业务应原则上按不低于每月一次的频率加大存续期检查的力度,制定相关风险化解方案。若发现重大及突发信用风险事件,金融市场条线经营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双线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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