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
xx银〔xx〕112号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根据《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三条 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四条 各支行(部)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
2、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用户管理员由支行(部)信贷科长担任。
(二)普通用户:分为数据上报员、信息查询员和异议处理员,分别负责数据上报、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三个角色可由一人担任。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由各支行(部)指定专人担任。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数报送(数据报文报送、数据删除报文报送、特别记录报文报送、升级报文报送、在线数据删除上报、在线数据更正上报);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数据报送情况、非报文删除情况查询、非报文更正情况);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由各支行(部)指定专人担任
3、
3、异议查询员: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异议查询);数据报送(在线数据删除上报、在线数据更正上报);信用信息查询;修改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由各支行(部)指定专人担任。
第五条 总行用户角色和权限。
总行设立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信息查询员和异议处理员。其职责分别为:
(一)管理员:负责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用户;组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数据上报员: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上报数据;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进行查询、更正并上报重报报文;对升级数据报送升级报文。
(三)信息查询员:查询
4、打印个人信用信息,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四)异议处理员:负责外部异议协查的核实、确认、数据纠错、回复经及辖内异议的处理等。
第三章 用户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
第七条 数据上报员应按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八条 各单位要注意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内容进行保密。
第九条 各单位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第四章 用户的创建
第十条 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
5、一)支行设立、变更管理用户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支行行长同意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批准,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的征信管理人员负责创建。
(二)各支行(部)负责创建本机构的普通用户,根据工作需要,各支行(部)分别设立最多不超过2名信息查询用户,设立1-2名异议处理用户。
(三)各支行(部)管理用户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为普通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
(四)各支行(部)应将各级用户人员名单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五)各支行(部)用户发生变化,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六)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后,应立即停用该用户。
第五章 用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6、 本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各级用户管理员要加强对本级普通用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本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第十三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四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也不能随便重置用户密码。
第十五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第十六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