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试行)xx银xx 2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促进xx市商业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外币存款、贷款等外汇业务的所有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xx市商业银行综合计划部是全行外币利率管理的机构,根据总行授权负责外币利率政策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综合计划部外币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外币利率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外币利率,提出本行外币利率管理战略
2、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和汇率变动趋势,及时提出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予以公布;(三)在权限范围内审定支行上报的需协商确定的存贷款利率;(四)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支行外币利率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制定的外币利率政策;(二)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同业外币利率信息,向综合计划部提出相关建议;(四)做好本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第三章 利率制定第七条 外币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一)外币小额存款利率
3、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上限利率内执行。(二)外币大额存款利率,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考虑本行的经营发展需要和同业竞争等情况下,拟定外币大额存款指导利率,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定期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由支行与客户在外币大额存款指导利率的基础上协商,报综合计划部审定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执行。(三)外币贷款利率,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全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外币存款费用、外币贷款费用、外币贷款的目标收益率、风险差异、同业竞争等情况以及外币存款的利率供给弹性和贷款的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外币贷款利率,经批准后公布。对于与本行业务来往密切或本行重点扶持的客户,确需与客户协商确
4、定的外币贷款利率,报综合计划部审定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如国际市场外币利率出现巨大变化),综合计划部可随时报请行长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对策。第四章 外币存款利率的管理第九条 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单笔外币定期存款金额和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大额存款起始金额(现定为300万美元或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以下的外币存款。第十条 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单笔外币定期存款金额和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现定为300万美元或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或以上的外币存款。第十一条 外币小额存款按约定期限不同分为活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
5、。其中定期存款按期限不同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五个档次。第十二条 外币大额存款的期限和利率由经办行与客户协商,报综合计划部审定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外币同业存款利率由综合计划部与其他金融机构双方根据资金成本和即时市场利率水平协商,报主管行长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境内居民B股保证金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执行。第五章 外币贷款利率的管理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外币贷款币种、贷款对象、期限和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贷款利率品种。第十六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以下币种的外币贷款利率: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
6、公布外币贷款利率的币种。第十七条 根据外币贷款的期限不同,外币贷款利率设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等四个期限档次。第十八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贷款利率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贷款是指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贷款期内利率不变。浮动利率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根据市场利率情况定期调整。外币贷款浮动利率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浮动。原则上,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币贷款执行固定利率,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第十九条 贷款行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下任何一种外币贷款利息偿还方式:月度计息:指在贷款期内利息按月收取。季度计息:指在贷款期
7、内利息按季收取。年度计息:指在贷款期内利息按年收取。利随本清:指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该偿还方式仅适用于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外币贷款。第六章 结息规定第二十条 本行外币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全年按360天计算。第二十一条 外币活期存款适用结息日挂牌利率。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计利息一次,每年的6月30 日为结息日,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3月20 日、6月20日、9月20 日和12月20 日,次日入账。末到结息日清户适用清户日挂牌利率,计算至清户日前一天。第二十二条 七天外币通知存款的计息规则。在通知支取日取款的,按支取日7天通知存款利率
8、、实存天数计算利息;存期不足七天的,不予计息;存期超过七天,但未在七天前办理通知手续或虽已办理通知手续,但在通知日期之前支取的,扣除七天利息;已办理通知手续,到期时未支取,逾期部分不予计息;支取金额与预约金额不符的,视同未预约,扣除七天利息。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币定期存款和企事业单位外币定期存款执行存入日我行公布的同档次外币利率。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超过原存单期限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单票面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四条 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存期内利率不变,定期存款到期,凭存款证实书及支取凭证或其他约定方式支取。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超过原存单期限部分,按支取日
9、的活期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允许部分提前支取一次。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后的部分如仍符合大额定期存款的标准,可以重新约定期限和利率。第二十五条 外币贷款计息根据签订贷款合同时所约定的利率方式进行确定,月度计息的批量计息日为每月的20 日,季度计息的批量计息日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 日,年度计息批量计息日为12月20 日。利随本清方式中的利息随本金到期一次性收取。第七章 统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各项利率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各类审批表、备案表等支行部应按规定格式和日期报综合计划部,由综合计划部汇总后报人民银行以及外管局。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之有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调整后的利率政策为准。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