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
销售路演询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权益
类项目路演推介和询价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路演推介和询价规范化、专业化,建
立询价留痕机制,如实、全面反映路演推介、询价过程,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
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主承销的非权益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是项目路演推介和询价工作的详细执行
部门,依据有关本办法合法合规地开展有
2、关工作,并对项目路演推介和询价过程进行
留痕,真实、全面地反映项目路演询价工作。
第二章 路演推介管理
第四条 固定收益总部依据有关项目需求安排*场路演推介计划,沟通协调项目路演
推介期间的信息披露,并组织路演团队向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采用公开路演方
式的,应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
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推介方式。
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问题。
路演团队由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项目组、债券销售部有关工作人员等组
成。
第五条 向投资者提供的推介资料文件资料不得含有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等公
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不得有夸大宣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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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资料文件资料应包括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路演推介 PPT、发行人宣传文
件等公开信息。
第六条 项目组负责推介材料的制作、筹备,确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第七条 在路演推介前,应向路演团队充份提示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并揭示相
关风险,主要包括:
路演团队向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时,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
引其认购证券,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不得
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关于的当事人
4、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
相发放礼品、礼金等,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不得通过不当承诺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
第八条 在路演推介过程中,募集说明书、路演推介 PPT、发行人宣传资料文件
等推介资料文件资料仅向合格的投资者提供。
第九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对反映路演推介过程的重要事项、信息和资料文件资料通
过合理方式进行留痕,并形成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三章 询价及销售管理
第十条 债券销售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发行询
价工作,接受合格的投资者咨询。
第十一条 参加询价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
5、定。
债券销售部应对投资者询价、购买资格/资质进行必要合理的审慎核查,剔除不具
备询价资格/资质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 询价应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不得进行下列禁止行为:
(一)与投资者或其他承销商协商抬高或压低发行价格;
(二)直接或间接诱导投资者以抬高或压低报价;
(三)向投资者泄露询价结果;
(四)通过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吸引投资者报价;
(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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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报价;
(七)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
债券销售部应提示发行人、项目组等
6、有关人员充份了解询价禁止行为,并揭
示有关风险。
第十三条 债券销售部应对所有反映项目询价、销售过程的重要事项、信息
和资料文件资料通过合理方式进行留痕,如实、全面反映询价情形,并形成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债券销售部对路演推介和询价过程留痕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通过可
独立保存的介质进行保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留存档案可以是纸质资料文件,也可以是磁盘、光盘等非纸质介质。
采用录音、录像等留痕形式的,应当以光盘、磁盘等非纸质介质进行保留。
采用电子信息(包括电子公文、电子邮件、传真号码)等留痕形式的,应当以纸
质介质进行保留。
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所有清偿后五年。
第十六条 债券销售部负责人负责路演询价留痕监督与管理,并与项目组协
调留痕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应依据有关《固定收益总部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存档备
查。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档案管理制度查阅有关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拟定、说明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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