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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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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版.docx

1、 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票据产品,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票据置换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或第三方持有的合法有效的一张或多张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在票据质押金额内,由我行为申请人开立一张或多张到期日在质押票据到期日之后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由我行负责收款,委收款项作为申请人在承兑项下的保证金,以备我行承兑票据到期扣款的业务。票据置换业务可分为整票拆零

2、票、零票换整票、短票换长票三种置换业务,禁止为客户办理长票换短票的置换业务。 第三条 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符合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条件,限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沪深港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经银行授信的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承兑的票据,超出上述范围以外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办理本业务,由各一级分行进行准入审批。已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被拒绝付款、经质权人进行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超过付款提示期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或超过到期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票据置换业务。 第四条 我行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

3、基础,严禁为申请人开立无真实合法交易的票据。 第五条 票据置换业务为低风险承兑业务,按我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票据置换业务额度核定后,等额增加客户授信额度,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客户授信额度。单个小企业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30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对仅在我行办理票据置换业务的客户,可按照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评级,小企业客户也可直接引用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池评级方式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方式的评级结果作为客户评级。对同时在我行办理票据置换业务和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评定结果作为其客户评级。 第七条 票据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

4、我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基本条件及产品要素 第八条 票据置换业务的申请人是指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其中小企业客户指符合《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客户。 第九条 票据置换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种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其他经营单位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核准登记文件;需取得环保许可证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

5、人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符合公司章程,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同意。 (四)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第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严禁办理票据置换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6、一)承兑申请书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信用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 (四)与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五)拟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已收到客户质押申请)、票据持有人与其前手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能够表明交易履行的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对于已有客户档案资料经核对符合要求

7、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十二条 票据置换业务额度根据质押票据的质押评估价值和质押率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质押商业票据的评估价值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后确定。用于质押的票据与我行承兑的票据,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完全覆盖我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最高为100%;币种不同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四条 票据置换业务中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原票”)最晚到期日应不迟于我行新开立的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新票”)到期日前10日,我行为申请人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8、 第十五条 经办行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章 业务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客户提出申请后由客户部门受理并调查,审查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票据的初审和查验。客户部门受理业务后,将客户拟质押给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转交会计部门进行初审和查验。会计部门按照《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对原票进行初审和查验,填写《查询复查书》和《商业票据真伪审验意见表》,并与有关资料一同送交客户部门。在票据初审和查验过程中,会计部门对票据的真实有效性有疑义的,应及时通知客户部门停止为客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经办行应按《

9、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质押申请接受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业务调查。客户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交易情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查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信用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查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是否真实、有效。 (二)信用状况调查。调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了解其资信情况。 (三)真实商品、劳务关系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收款人

10、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在营业执照范围内,新票签发量是否与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匹配。 (四)申请人的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衔接;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 (五)质押物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原票的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原票要式是否完整,原票背书是否连续,原票是否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被拒绝付款、经质权人进行背书等,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超过付款提示期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超过到期日等。 第十九条 业务审查。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11、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申请人基础资料、质押资料和客户部门调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真实交易关系审查。审查业务对应的交易关系是否真实,承兑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匹配。 (四)质押担保情况审查。审查出质票据是否合法、有效、足值。 第二十条 业务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和相关信贷资料进行审批。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管理按照《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12、定执行。会计部门应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下按每笔票据置换业务逐笔设立子账户,建立我行每笔开立的新票与保证金账户一一对应关系。严禁发生保证金账户与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结算账户串用、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混用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合同和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担保合同的其他事项栏中增加“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办理收款,并将收到的资金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账号:),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第二十三条 以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行应要求申请人在原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原票背书完成后,承兑行应按相关要求

13、完成质押汇票的交接和入库手续,并按《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质押票据管理。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行应按《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完成票据的质押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承兑合同和汇票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行按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和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新票签发和承兑手续,并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质押票据的担保金额内,经办行可为申请人签发或承兑多笔新票。 第二十六条 会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办理质押票据的到期委托收款(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原票到期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承兑行提示付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后办理提示付款)。委托收款到帐后,

14、直接划入申请人预先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每笔票据置换业务项下,超出我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新票)保证金部分的委托收款,允许申请人支取。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收到新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的提示付款申请或我行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后,会计部门应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汇票是否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支付等,经审核无误后,经办行直接从申请人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资金支付我行承兑票款。 第二十八条 新票未到期发现原票出票人依法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承兑行应视同票据到期

15、并按承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退票处理。会计部门收到退回的原票以及退票理由书(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或承兑行拒绝付款的回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登记相应委托收款台账,并立即通知客户部门和经办客户经理。客户部门和经办客户经理应立即与申请人联系解决相关事宜,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申请人在3日内存入与质押汇票相同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质押申请人要在3日内发出同意清偿申请,并存入与质押汇票相同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 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会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登记台账,完成原票与新票的登记手续。承兑行客户部门和会计部门的台账应定期核

16、对,保持一致。 第五章 用信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客户部门负责新票签发后的日常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检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我行汇票。 第三十二条 原票的保管部门为票据承兑行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押汇票管理、定期检查、票据托收、和票据追索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按月监测辖内票据置换业务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应上收经营行票据置换业务的审批权限,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 (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17、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证金,串用、挪用或超额提前支取保证金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票据查询审核和质押担保手续的。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进行审批的。 (六)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经办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自己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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