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管理制度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销售活动,促进公司合法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四条 销售部门及各销售人员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
2、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五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
3、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七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
4、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八条 公司及各业务人员严禁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九条 公司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公司及销售部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当参照由基金业协会指引制定。第十条 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一
5、条 应严格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业务人员应当对投资者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第十三条 从事销售业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