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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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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模版.docx

1、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协议编号: 乙方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x区签署: 甲方(领权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 联系电话: x 签约联系人: x   乙方(授权方): xx影业有限公司     地址: x 联系电话:x 签约联系人: x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授权影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定义 影视节目:指乙方原始所有或经权利人合法

2、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的节目内容,按照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仅许可甲方向其用户播出视听作品,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播出。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以及其他广域网、局域网络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不限于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下载等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影视节目介质: 项目 高清 分辨率(不低于) 视频编码(之一) 视频帧率(不低于) 视频频率(之一) 视频平均码流(不低于) 音频编码(之一) 音频码流(不低于)

3、文件格式(容器)(之一)   第2条  陈述和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2.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合法主体; 2.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其具有签署、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拟定的交易的全部权利和授权,而且该合作符合其经营及授权范围之规定;其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其履行本协议拟定的交易已经其全部必要的公司行为或其他行为而获正式批准授权; 2.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2.4、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拟定的交易不会抵触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合同或判决。 2.5、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企业

4、分立、合并或其他企业变更事项,则此方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受,且此方应在发生变更事项后三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如影视节目权属文件中主体发生变更,则乙方应在此主体变更事项后的三日内向甲方出具工商变更证明(原件)。 2.6、任何一方违反了第2.1至2.5条的陈述与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影视节目授权 3.1、授权影视节目信息: 乙方向甲方授权的影视节目,详见乙方每次向甲方出具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影视节目《授权书》,系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权利内容:乙方向甲方授权本协议3.1条项下影视节目

5、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授权平台:xx等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所拥有或运营管理的网络平台、PC客户端、手机端、PAD端、AR/VR端及其他电子设备软件客户端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使用。但除xx外,甲方新增平台需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包括邮件)备案。 接收或显示终端:包括不限于以手机、电脑、平板电脑、机顶盒、MPEG4播放器、车载电视、航空器电视、互联网电视、AR\VR设备等现有接收终端或显示终端及授权期限内新出现的其他接收终端或显示终端等。 3.3、授权性质:非独家付费分成 3.4、本协议生效后,该条款下乙方授予甲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生效。 3.5、授权时间:以乙方提供的授权书中的具体时间为准。

6、   第4条   有关影视节目的约定 4.1、影视节目交付: 4.1.1、乙方提供本协议第1条定义的影视节目介质,委托具有资质和信誉的运输公司向甲方交付或通过网络传输。为保证甲方在收到影视节目介质后有合理的时间进行节目后期编辑、审片、节目数字压缩等工作,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影视节目介质或其他可以满足甲方使用的节目介质。 4.1.2、若乙方交付的影视节目介质不符合节目播出技术要求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影视节目介质。 4.2、影视节目内容要求: 4.2.1、乙方应当确保影视节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

7、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2.2、乙方所提供的影视节目, 配音语言为普通话,字幕为简体中文。 4.2.3、乙方应当确保影视节目不含任何其它播放机构的台标、音像出版商商标或者标记等。 4.2.4、乙方交付的影视节目介质中不得含有贴片广告、任何带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4.3、影视节目审查 4.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影视节目内容符合甲方正常播放的质量要求。甲方拥有对影视节目审查的权利,甲方应在收到影视节目介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节目的审查。如有任何异议,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影视节目及介质进行修改或更换,并达到甲方的播放要求。

8、4.3.2甲方在不侵犯影视节目的内容及署名的情况下,可以对影视节目进行适当编辑和修改。播放环节中可以有甲方明确标识。   第5条  版权文件提供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以下材料: 5.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加盖乙方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5.2、乙方拥有本协议3.1条项下影视节目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即影视节目原始版权人(包括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影视节目片尾字幕截图、影视节目字幕中出品方、联合出品方、摄制方、联合摄制方、协助拍摄方、制作方或者具有版权标识的主体)授权给乙方的中间授权链条的权利证明文件,以上权利证明文件应真实、完整,且符合涉及本协

9、议权利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文书公证并对前述相关权利文件进行复印,且复印件由乙方加盖公章确认同原件一致,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5.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影视节目授权给甲方的授权书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5.4、该影视节目的电影海报和剧照设计素材的电子文件1份,图片尺寸不小于720*1080; 5.5、影视节目的宣传片或片花、拍摄花絮和导演/演员访谈资料等的影视文件,介质规格不低于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标准。   第6条  费用和支付 该部分仅限于授权影视节目在授权书中明确的付费分成期间(付费分成期间以授权书为准)内适用,双方同意在按以下方式进行服务及费用的支付

10、 6.1、本协议项下的付费播放收益分成服务费用计费方式: 6.1.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向最终用户收取关于授权内容的点播服务之单价为:人民币 5  元整(大写: 伍  元整),乙方在付费分成期间对甲方用户每完成一笔有效点播即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分配收益(有效点播:用户成功付费为一个有效点播)。 6.1.2、在本协议项下的付费分成期间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授权费用之计费方式为:收益分成。甲方占有收益的 50  %,乙方占有收益的  50 %。 6.1.3、结算统计周期: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的付费分成期间内,双方就授权费用的结算统计周期为: 每6 个月。 6.1.4、点播服

11、务的结算统计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含新增平台)就授权内容的付费点播服务产生之收益结算统计依据,概以甲方数据系统平台提供之数据为准,甲方保证其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乙方可以通过      方式监控该数据的真实性。 6.2、结算流程: 甲乙双方同意,自结算统计周期完成后的次月起 ( 5 )日内,乙方应对由甲方提交统计周期内的应结算之授权费用进行确认。自乙方完成所述之费用确认之日起 ( 5)日内,应根据该确认金额向甲方开具并送达完整、正确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所述之发票后,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 6.3、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或乙方书

12、面授权指定的其他银行帐号,但其他银行账号须为乙方公司的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第7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7.1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保证是影视节目网络版权的拥有者,或就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获得影视节目原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网络版权及所有物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权属争议的,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2甲方的权利义务 7.2.1、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影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网络点播、直播

13、下载等网络版权及与之相关的复制权。 7.2.2、甲方有权根据信息网络的特点对影视节目进行剪辑,也可以加载广告。 7.2.3、甲方不得更改影视节目中已经形成相关主体的署名权等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7.2.4、甲方向最终用户有偿提供授权内容的播放服务,保证收、计费的公平、公正。合作期间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尽可能完整的数据使乙方了解项目的收费进展、免费播放情况并作为核查账单依据。 7.2.5、本协议授权期限内,为宣传本协议授权影视节目之需要,甲方有权修改或在某些场合及产品上使用乙方提供的5.4和5.5条约定之授权影视节目的剧照、片名、设计素材、宣传彩页、及画册等。   第8条   违约责任

14、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 8.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影视节目的文件、材料、影视节目介质或版权授权书原件,经甲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完全提供,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3、本协议中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但应书面(包括邮件)通知乙方。 8.4、甲方根据业务经营等自身需求,可以提前书面(包含邮件)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授权书,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授权书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即视为终止。 第9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9.1、本协议项下条

15、款及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9.2、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a)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b)   该信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c)   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d)   因处理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需向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等披露本协议相关内容的。

16、9.3、以上条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非双方过失或故意导致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或即使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旱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暴乱、骚乱和流行性疫病等社会性事件。 10.2、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应予中止。但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向对方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有责任尽全部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

17、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10.4、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始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延迟通知对方而扩大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   第11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在本协议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乙方: 11.1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11.2不得为

18、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安排可能影响本协议公正签订和/或履行的任何活动。 11.3给予甲方的折扣均应在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之外,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返回折扣、劳务费或信息费等。 11.4上述行为或类似行为应被视为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即可被视为已经对甲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停止所有向乙方的付款,还可要求乙方三倍返还其根据相关合同已经获得的分成或其他合作费用。如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 11.5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和/或家属向其索要商业贿赂,应及时向

19、甲方投诉,不得隐瞒。   第12条  通知     12.1、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同意及其他通讯,都应以中文书写,按以下地址,以专人递送、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给另一方。如果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则应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的联系方式:                                 乙方的联系方式:               若以上联系人信息变更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相对方,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知。否则,应当承担怠于通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2.2 任何通知在以下

20、情况下应视为已送达: (a)     以专人递送或经速递(快递)公司递送的通知,在实际交付日视为送达; (b)    经邮资付讫的挂号信寄送的通知,在寄出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c)     经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视为已送达。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其他 14.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于文首记载之日起生效。 14.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21、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其他仍以本协议之约定为准。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影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授   权   书   本公司合法拥有影视节目 《  》 (导演:演员: 等等)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现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非独家形式授予领权方公司,具体授权 情况如下: 授权方:xx影业有限公司 领权方: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22、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以及其他广域网、局域网络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下载等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授权性质:非独家付费分成 授权平台:领权方及其关联方所拥有或运营的网络平台。 接收或显示终端: xx等领权方及其关联企业所拥有或运营的网络平台、PC客户端、手机端、PAD端、盒子、IPTV、AR/VR端等现有接收终端或显示终端及授权期限内新出现的其他接收终端或显示终端等。但除xx外,甲方新增平台需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备案。 授权使用期限:     付费分成期间: 免费使用期间: ; 在免费使用期间,甲方无需因播放该影片支付乙方任何的费用和承担任何的责任。 授权方特别声明:授权方对授权节目享有的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且通过此授权书进行的授权是合法的,没有争议的。因本授权书的授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授权方承担。 权方:                                        xx影业有限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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