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押汇总合同 合同编号:xx 出押字 第 号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2、 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3、 职务: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合同仅是对甲、乙双方在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授信承诺,乙方在甲方办理的出口押汇业务均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内容以经甲方核准的乙方出口押汇申请书为准。经甲方核准的出口押汇申请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发运货物后按信用证要求制备单据,提交甲方申请议付,甲方审单后给予乙方(出口商)的一种短期
4、融资便利。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甲方作为出口托收行,在乙方(出口商)向甲方提交出口托收项下的单据后,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一条 押汇 1.1甲方将保证按照国际惯例合理、审慎审核单据及处理单据寄出后发生的电讯往来。但对单据在邮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丢失,或因电讯传输技术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延误、错误不负责任。 1.2甲方叙做出口押汇,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如单据被拒付、迟付或对外让价、退款且该等情形之发生不是基于甲方之重大过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1.3若以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叙做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有关担保
5、合同(含保证金条款和保证担保条款)已签订并办妥必要的登记等手续后,甲方可发放授信(押汇款)。但是,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甲方可于收到信用证或D/P或D/A项下款项时直接扣收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出口押汇到期仍未收到信用证或D/P或D/A项下款项或收到的信用证或D/P或D/A项下款项不足以偿还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乙方应立即偿还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甲方亦有权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外币或人民币)中直接扣收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1.5乙方若提前还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二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2.1 乙方是其所在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
6、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 2.2 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2.3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2.4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财务报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
7、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发放押汇融资,但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甲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押汇融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押汇融资或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押汇融资及按时足额偿还押汇本金和利息。 3.3 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优先在甲方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3.4 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
8、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9、如甲方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发生托管(接管)、企业出售、产权转让、减资等; (2)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 (3)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20%; (4)额度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 (5)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偿还对乙方股东债务; (7)
10、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方债务,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净资产的20%。 3.6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授信: (1)乙方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3)乙方、乙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出现其他导致其
11、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4)乙方或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乙方或担保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6)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等; (7)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担保人经营活动和甲方授信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3.7 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
12、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3.8乙方保证在授信期内保持合理的财务比率。 □授信期内财务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13、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的罚息等),收取乙方应付的费用,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 4.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条款 5.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乙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押汇资金; (2)本合同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违反所做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 (6
14、乙方或担保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逃废银行债权; (7)乙方或担保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乙方或担保人违反与甲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 (10)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
15、被撤销;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等; (11)第3.5、3.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5.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2)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授信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乙方清偿全部授信本金。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 (3)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
16、新的担保措施。 (4)根据授信风险状况调整授信金额、期限与利率。 (5)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扣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及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甲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6)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7)押汇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押汇款项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押汇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押汇款项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押汇之日起,甲方有权对挪用部分的押汇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17、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押汇,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押汇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押汇本息的偿还顺序为:①费用;②利息(含罚息、复利);③本金;押汇逾期90天以上的,押汇本息的偿还顺序为:①费用;②本金;③利息(含罚息、复利)。 (8)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9)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8、 第七条 附则 7.1 与本合同有关的单项授信申请书、授信合同、借
19、款借据、授信凭证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和乙方向甲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信用信息,用于乙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7.3 凡确定的选项,均统一采用在被选项框内划√的方式确定。 7.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
20、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5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6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担保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21、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口押汇申请书 编号:xx 出押申字 第 号 □ 非额度内 □ 额度内 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xx 字 第
22、 号 xx银行 : 为便于资金周转,我公司现交来如下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向贵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为此,我公司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如下事项: 一、我公司申请贵行就以下单证叙做出口押汇(在选择项内打“√”): □ (开证行)开立的号码为 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D/P(托收编号为 )项下金额为 的全套单据; □ D/A(托收编号为 )项下金额为 的全套单据; 二、押汇金额为 ,期限 天,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3、 三、上述出口押汇业务执行利率为: □出口代付手续费为 四、如本申请书项下授信属于额度项下的,额度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 在贵行发放押汇款项之前,我公司还将向贵行提供如下担保(在选择项内打“√”): □ 由 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贵行签妥相关担保合同。 □ 由
24、 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并与贵行签妥相关担保合同,并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 □ 由我公司向贵行交付相当于押汇金额 %保证金,保证金账号为 ,保证金按 利率计息。本条款不因总合同及本申请书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办理业务过程中我公司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另行确认 □
25、 五、我公司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总合同》(合同编号:xx 出押字 第 号)中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如贵行采用代付形式支付资金,我公司授权贵行通过代付行将资金直接
26、支付予指定的收款人。我公司认同贵行与同业之间的资金代付安排,并承诺将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和利率向贵行承担相关融资的还本付息义务。 六、其它事项: 七、本申请书一式 份,贵行执 份,我公司及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