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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款、结算款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款和付款审批管理,理顺付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类款项支付采取内部分级审核、复核为主,外部抽样送审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差错,堵塞经济漏洞。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四条 工程款项请款原则上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零星工程特殊请款、单项小额经济款项请款必须具备由总经理批准的专项呈批件。
第五条 所有超合同、超预算的请款,原则上不予支付,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预付款审批
2、程序
第六条 预付款请款。由工程队提交请款申请和《工程形象进度表》,经监理公司和工程技术部现场管理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工程部。
第七条 预付款初审。工程技术部根据工程队提出的付款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字认可后填报《付款申请表》与合同复印件一并上报投资管理部。
审核内容包括:(1)合同履行情况;(2)工程完成进度;(3)请款金额;(4)施工质量安全情况;(5)有无变更;(6)其他。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审核。根据《付款申请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置付款意见。审核后移交财务部。 审核内容包括:(1)合同有效性;(2)合同履行情况;(3)工程进度;(4)已付款情况
3、5)本次付款金额;(6)其他。
第九条 财务部审核。根据《付款申请表》、合同复印件及投资管理部意见审核并签置付款意见。审核后返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送领导审批。同时在审核后做好付款资金储备工作。
审核内容包括:(1)合同履行情况;(2)已付款情况;(3)本次付款金额;(4)付款计划和资金储备情况;(5)请款单位与我司债权债务情况;(6)其他。
第十条 领导审批。由投资管理部送公司领导审批。包括:主管副总审批。主管副总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公司有关规定核批;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根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意见及公司有关规定核批。如遇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审批的,经办部门人员负责送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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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回单及存档。由投资管理部负责送审请款材料、及时取回请款材料并通知经办部门办理后续事宜。并负责收集各部门工作交接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章 决算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决算申请。根据施工图进行决算的工程由预决算部对工程进行决算,撰写决算书及决算说明,填写《工程决算审批单》。
根据现场签证或者总价包干合同进行决算的工程由各经办部门编写决算材料,并填写《工程决算审批单》,送预决算部审批。
第十三条 决算审批。各经办部门将《工程决算审批单》和决算材料一并送预决算部初审。初审无误后,各经办部门送投资管理部审核。投资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如须进行二审,则由投资管理部负责选定单位组织二
5、审。投资管理部审核无误后送分管领导与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决算款请款。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工程决算审批单》,填写《付款申请表》,请款金额为扣除质保金外的尾款。与合同复印件、峻工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投资管理部审核。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审核。根据《付款申请表》、《工程决算审批单》、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置付款意见。审核后移交财务部。
审核内容包括:(1)决算审批单有效性;(2)合同有效性;(3)竣工材料;(4)结算价款;(5)结算款是否已扣除质保金;(6)其他。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审核。根据《付款申请表》、《工程决算审批单》、合同复印件及投资管理部意见审核并签置付款
6、意见。审核后返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送领导审批。
审核内容包括:(1)已付款情况;(2)本次结算金额;(3)付款计划;(4)请款单位与我司债权债务情况;(5)其他。
第十七条 领导审批。由投资管理部送公司领导审批。包括:主管副总审批。主管副总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公司有关规定核批;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根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意见及公司有关规定核批。如遇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审批的,经办部门人员负责送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各部门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部门审批时间。各部门工作时间以签字时间为准,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审批时间规定,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领导审批时
7、间。各领导审批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报批并取回报批材料。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请款部门负责准确无误地提供请款所需各项资料,并在各审核部门提出异议时予以解释、补充和更正。投资管理部负责认真、及时、有效地审核付款情况,签置意见。财务部负责认真、及时、有效地审核付款情况、签置意见并在请款审批核准后予以付款。
各部门应紧密配合,互相协调。并保证所有工作在限定时限内尽快完成。
第二十一条 工作移交。各项工作在联系时均应使用工作联系单,由接收部门承诺完成期限。各项资料在移交时应使用资料移交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