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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稽核审计细则模版.docx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稽核审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效、规范、科学有序的完成资产管理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我们根据《稽核审计部基本规章制度》、《稽核审计部现场操作规程》及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特制度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是具体管理和实施公司稽核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稽核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对资产管理部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经营活动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及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纠正错误和弊端,促进公司经营水平的提高。稽核审计部依据本细则对资产管理部具体业务环节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

2、章 准备程序 第三条 稽核要点 1、核查资产管理部年度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性; 2、财务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性; 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4、规章制度的遵循性、有效性; 5、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资源的使用情况; 6、费用控制情况; 7、主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 第四条 稽核方案 1、全面了解资产管理部情况: 收集本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及其完成情况报告、部门工作总结及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 调阅历次例行稽核报告和专项稽核报告; 调阅资产管理部基本情况资料及员工个人资料。 2、送达稽核通知书,召开进场会; 3、部门内控执行情况

3、遵循性测试: 稽核审计人员核查资产管理部基本情况,以充分了解该部门的内控执行程度,明确稽核重点; 4、进入实质性测试: 分内部环境、业务执行、风险监控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实质性稽核。全面检查资产管理部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内控制度的遵循性,是否存在内控缺陷、是否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与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编写稽核底稿及复核; 6、发现的问题汇总; 7、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沟通; 8、编写稽核报告; 9、编制稽核建议书。 第五条 需要部门提供的资料清单 1、部门负责人年度任期述职报告; 2、资产管理部各项规章制度; 3、资产管

4、理部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4、资产管理部年度内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记录和效果; 5、资产管理部各项业务会议纪要; 6、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7、年度预算情况及财务分析报告; 8、部门公章使用记录及审批表,所有对外签定的合同; 9、对外担保、承诺、质押、对外拆借及其它未经授权开展的业务情况说明; 10、资产管理部员工的岗位分工及联系方式; 11、资产管理部发生的法律讼诉、纠纷、重大客户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12、部门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了解资产管理部经营方面的基本情况: 主要通过事先的资料收集和进场后与资产管理部中层

5、以上人员的座谈中了解。 包括:稽核审计期间的账面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与前次稽核对比;了解部门主要的经营方式、市场拓展力度情况以及在当地的市场接受程度,分析部门的经营管理是否存在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分析部门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评价部门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现场审计 第七条 稽核资产管理业务是否经公司授权批准,是否按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稽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否制订了有效的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相关业务流程与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各项业务流程和制度是否已通过了合规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并符合监管部门各项

6、要求。 第九条 了解资产管理部部门构架,资产管理部人员构成和近两年以来人员变动情况;对重要岗位人员简历进行了解。 第十条 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体系;投资决策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投资操作流程及交易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建立资产管理研究工作制度;是否建立证券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了解信息系统准备情况,交易、清算、会计核算、风控等系统功能设置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内控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设计的产品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违规风险;宣传设计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是否使用公司规范的版本,是否经公司合规部审核;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资产

7、管理。 第十四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是否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是否充分揭示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和授权范围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是否专户存放,与自营资金和经纪业务客户保证金分户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客户的资产是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各资产管理账户的证券账户是否存在一挂多等特殊情况;客户资料是否真实、开户手续是否齐备;客户帐户是否进行了封闭式管理,是否出现客户账户在管理期间发生资金存取的情况;资产管理中的证券是否存在用于回购的情况。 第十七条 稽核资产管理账

8、户的资金流水,所有的资金进出是否有台账记录并有客户的授权。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稽核资产管理帐户的浮动盈亏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较大亏损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稽核资产管理帐户持仓情况,对持仓较为集中的股票进行合规性测试。 第二十条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运作,是否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是否合规;资金调拨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交易)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审查资产管理帐户现金流情况,对合同即将到期兑付的帐户是否准备了可兑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是否出现合同到期没有按合同和客户进行兑付的情况;已兑付的客户是否完全

9、按照合同规定金额进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稽核是否建立投资绩效评估制度,对所有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投资绩效评估体系。 第二十五条 是否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各类相关信息;是否按时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估值信息。 第二十六条 是否对风险监控、风险控制、风险报告、风险应急制订了详细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稽核是否建立严格的防范利益输送制度和隔离机制、审查机制,保障各类客户资产之间以及客户资产与公司自营资产及其它业务之间不产生利益输送和冲突;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代理业务是否建立了人员、财务、账户的

10、防火墙。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操作、资金清算和会计记录是否相互分离。 第二十九条 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审查资产管理部门的用章情况,对其异常用章情况进行了解。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中其他需要关注和稽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价资产管理业务的经济效益和内控情况。 第三十三条 检查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能够妥善保管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四条 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还需检查以下情况: 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是否为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

11、及其配偶; 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客户委托资产是否是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是否为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以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是否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

12、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是否为“客户名称”。 第三十五条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需检查以下情况: 1、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是否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3、检查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是否采用专户募集;对募集资金的安全如何控制;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

13、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是否为公司自身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参与资金最低限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即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是否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是否不低于人民币十万元,是否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5、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资产管理部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6、检查公司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进行约定; 7、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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