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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docx

1、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执行董事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2、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审核,并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4、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执行董事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执行董事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6、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如: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

7、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帐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 第

8、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执行董事组织实施,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代行执行董事的职责。执行董事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执行董事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9、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司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10、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综合行政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产品,或者

11、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执行董事应明确本次会议所涉及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12、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执行董事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执行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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