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稽核审计基本制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基金代销业务的检查稽核由公司稽核审计部实施,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基金代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代销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三条 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基金代销业务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二章 稽核
2、机构和人员规范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为公司常设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对基金代销业务进行监察稽核。第五条 稽核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协作精神,熟悉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的投资等领域的知识。第六条 稽核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七条 稽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部门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稽核部门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稽核人员与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稽核部提出回避,各级领导要支持和保护稽核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与被稽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也应当回避。第八条 稽核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一) 对基金代销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二) 制定与基金代销业务有关的各项稽核制度及稽核程序;(三) 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和交流,同时注重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审计实务技能;(四) 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五)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稽核部门的权限(一)稽核人员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知情权、独立的报告权和建议权;
4、(二)为确保稽核人员独立的检查权,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防火墙。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三)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检查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作出口头或书面证明,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交易记录资料;(四)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稽核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五)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编造、伪造、隐瞒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公司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四章 稽核内容第十一条 稽核内容包括内部控制、业务经营、财务管理、
5、电脑系统、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及其他需要稽核审计的事项。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的稽核审计,主要检查基金代销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业务经营的稽核审计主要检查经营业务是否超越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安全合理、规范业务操作是否切实得到遵守等内容。重点关注基金代销业务中是否存在挪用基金投资人资金、泄露投资人信息、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未取得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的稽核审计,主要检查基金代销业务方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其执行情况,审查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第
6、十五条 电脑系统的稽核审计,主要检查电脑系统是否完备、稳定、安全,公司内部网络、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和交易所的信息传递网络是否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的稽核审计,主要检查是否执行了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收入及费用的处理是否依据有关法规及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稽核审计的事项。主要是根据公司有关领导批示展开的专项审计调查及其他稽核审计事项。第五章 稽核审计工作程序和方式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工作应努力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公司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由稽核审计部编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未列入公司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按审计立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前
7、,应当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合理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特殊情况也可以不通知。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稽核程序为:(一)立项及组织;1.成立稽核小组;2.确定稽核内容;3.拟订稽核方案4.确定时间预算;5.确定费用预算。(二)收集与稽核相关的资料,与前期稽核报告一并研究并予以参考;(三)下发稽核通知。第二十一条 实施阶段稽核程序为:(一)召开稽核前会议,稽核小组应在会议上介绍检查目的、检查方式及稽核小组的组成等;(二)了解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稽核期内相关会计报表;(三)调阅
8、有关文件报表和其它资料,分别实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四)抽查取证,必要时复制有关资料或索取相关证明,经过分析、评价后编制工作底稿;(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六)与被审单位交换口头意见;(七) 双方确认签字。第二十二条 报告阶段稽核程序为:(一)对稽核工作底稿的最终复核;(二)对稽核材料综合分析、整理,形成征求意见书;(三)向被稽核单位通报稽核情况并征求意见,被稽核单位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四)征求意见返回后,出具稽核报告,并报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审批;稽核报告应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经营业绩等)、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
9、见及建议等;(五)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转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部门予以执行。第二十三条 追踪阶段稽核程序为:(一)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稽核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据,对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进行评价;(二)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稽核单位管理层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稽核可以作为下次稽核工作的一部分;(三)当被稽核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稽核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向公司适当管理层报告;(三)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稽核工作,与被稽核单位约定后续稽核时间,并把它作为下次稽核计划的一部分。第六章 监察稽核报告第二十四条 监察稽核报告应确保客观性与公正性。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报告是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由稽核人员严肃认真、规范工整的撰写;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一)稽核项目;(二)稽核目的;(三)稽核起止时间;(四)稽核程序和方法;(五)稽核结论,整改意见;(六)稽核审计部经理签署意见;第二十七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要求:(一)条理清晰,文字简练,事实清楚,结论意见明确;(二)附调查取证资料目录。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稽核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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