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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1、 农商行联合社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维流程、提高运维效率、防范系统风险、保障系统安全,根据《农商行机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以下简称 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数据中心专用设备提供的运行支撑环境,包括供配电、空调、监控、防雷接地、消防等专业设备以及放置专业设备的建筑物、功能区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南内环数据中心和北大街数据中心。所有参与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人员、数据中心运维服务商和其他参与方均需严

2、格执行此项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下设的基础设施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项运行管理工作,落实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基础设施运维人员根据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落实完成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运维流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各类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总结等。 第六条    基础设施运维服务商受省联社委托,根据科技信息中心工作安排,配合完成基础设施运维保障、周期性巡检、维护保养、现场监控、巡逻值守、故障维修、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运行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的对象包括:电气系统(动力配

3、电、不间断电源、柴油发电机、电源防雷接地、机房接地、照明配电)、空调系统(精密空调、辅助空调、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安防系统(视频监控、门禁、自动报警系统、分区气体灭火系统、分区水喷淋系统)、弱电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中心控制系统)和建筑装修装饰等系统。 第八条    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要以保障系统高可靠、高可用为总体目标,以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落实为实施原则,要求技术措施达到国家及行业通行规范的标准。 第九条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应实现最大化可用性、最小化停机风险、最优化运行效益。 第四章     巡检巡视 第十条    运维人员应按照运行维护制度按时进行系统巡视检

4、查,记录系统运行数据,及时发现故障隐患。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每日至少开展4次系统巡视检查,每次填写巡检记录表并备案。运维人员每日应记录系统运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系统运行状态、系统关键性参数指标和报警信息等,并提出总结性结论。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每月开展一次全系统深度巡检工作,巡检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编写月度总结报告并备案。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当月基础设施整体运行情况、基础设施故障统计及处置结果、关键运行指标安全性分析,以及运维工作总结和建议。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每季度开展一次全系统原厂巡检工作,此项工作由运维人员配合各系统原厂工程师现场完成,巡

5、检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编写季度总结报告并备案。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该季度基础设施整体运行情况、设备原厂巡检保养工作总结、基础设施故障统计及处置结果、基础设施整体可用性和风险隐患分析,以及运维工作总结和建议。 第十四条     在日常运维巡检过程中,如发现系统运行情况偏离正常范围,应立即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置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经确认批准后再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进行总结和汇报。 第十五条     在重大节日(会议、活动)期间,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完成基础设施专项保障工作。 第五章    维护与保养 第十六条     运维人员应定期对基础设施进行系统健康性检查和设备保养维护,及

6、时更换设备耗材。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设备应具备实时有效的全年7*24小时原厂质保和维护服务。 第十八条     当基础设施设备或部件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和损坏,运维人员应立即联系设备厂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更换的任何部件,应是设备原生产商生产或是经其认可的部件,并确保返厂的故障部件或设备已完成涉密信息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应不断完善备品备件安全库存分析,定期开展使用率统计分析,健全多方备件管理,加强供应渠道管理和备件有效期管理。 第二十条     消防、防雷接地等专项系统每年应开展一次年检工作。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维人员每日应跟踪监控核

7、心设备及关键节点使用效率,严禁超过系统设备及节点容量设定的安全值、告警值或故障阀值。 第二十二条   当基础设施发生故障,运维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故障分析和修复工作,处置过程应依据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中有关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每年应开展一次系统风险评估检测和系统模拟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基础设施开展重大技术改造,或新增较大规模负载设备之前,应当进行专项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日常运行管理文档应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严格执行文档权限、复制许可、资料保密、数据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运维服务商驻场人员的选定应通过科技信息中心考察认可,驻场工程师应具备机房建设与维护的从业经验和相关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驻场工程师应按照科技信息中心的日常管理要求,协助处理各项运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联系通讯录,包括:科技信息中心、基础设施运维服务商、各系统设备维保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应与数据中心所在地的物业、安保、供电、供水、供油及周边环境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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