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提升物业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物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所属各单位指物业公司各分公司和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事务机构是指通过签署法律服务合同,为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的法律事务机构。
第四条外聘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有关公司生产、经营、
2、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服务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二章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聘用
第五条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项目法律联络员应当在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与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工作。第六条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在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物业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经审查批准,确需聘用合格供应商名录之外的法律事务机构的除外。
第七条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助所属单位办理与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合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外聘
3、律师管理
第八条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拟外聘法律事务机构代理案件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案件的外部法律事务机构。
第九条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初步确定外部法律事务机构后,应当要求外部法律事务机构提供该机构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物业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律师聘请审批完成后,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与该外部法律事务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与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或项目法律联络员及时沟通、汇报有关案件处理进展,案件结案后提交结案报告
4、
第四章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可以外聘法律事务机构专职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以外聘法律事务机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应参照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物业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经合作评价良好的,其合同期限可以是两年。法律顾问合同届满或终止前若有
5、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因届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法律顾问应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对外聘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备案和评价管理。根据备案情况,适时对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事务机构服务结束时,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对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服务做出评价,报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各单位的评价意见做出综合评价,作为下次选聘外部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使用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可按原合同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用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