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 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
2、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 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 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 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 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 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 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 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
3、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 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 授信授权形式 第七条 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 直接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
4、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总行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总行授信审批权限,根据授信金额、业务品种和风险大小等,总行信审会可设立相应层级的信审会。 总行行长对总行信审会审议同意的授信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且可授权总行信审会主任委员在一定权限内行使一票否决权。 我行将一级分支机构划分不同档次,并实施相应的差别授权,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起草直接授权书。具体参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转授权 转授权是指一级分支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将授信审批权限转授予一级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权审批人及下辖分支机构相应级别
5、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分管风险行领导为信用审批委员会的召集人。 被转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可设立相应层级信审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所在机构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 被转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权审批人及下辖分支机构相应级别有权审批人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 转授权须经一级分行行长办公会(或同级别)审议同意,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下发。转授权书由分行行长签名(签章)并加盖分行公章。 第十条 被转授权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下辖机构和个人进行再转授权。 第三章 授信
6、审批模式 第十一条 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 第十二条 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 根据授信业务的客户类别、信用评级、授信产品、授信金额、期限等不同的维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受权权限召开信用审批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总行行长、各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相应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总行信审会议事规则参见《xx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 按照我行审查审批管理办法,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级分支机构的分管风险行领导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个人授信审批权。 第十四条
7、 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均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结合的审批模式。在有权审批人权限范围内,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采取风险经理初审、有权审批人复审即终审的双签审批模式,超过有权审批人个人权限的,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 第十五条 否决/暂缓项目的复议 对经总行信审会审议且已经下发否决/暂缓批复的项目,如企业经营有显著改善或授信方案较原方案明显优化的,经营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原有权审批机构申请复议。原则上否决的项目自否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允许申请复议,暂缓的项目三个月内不允许申请复议。总行否决/暂缓的项目,分行不得在权限内审批。 复议程序与授信项目审议程序相同,复议项目经营
8、主责任人上调一级,未增加风险敞口的,无需上调。否决/暂缓后又申请复议的项目由总行一级信审会审议。复议时,经营机构需填写《xx银行授信项目复议申请表》(附件2),充分说明复议的理由,并针对总行信审会的意见提出或补充新的材料。 经总行信审会审议的项目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复议结果仍为否决/暂缓的项目自批复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发起授信。 第十六条 授信方案的调整 经总行信审会同意的项目,在授信有效期内,如需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调整后的授信方案属于金额、期限、担保措施及批复中要求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主要条款变更的,经营单位须填写《xx银行授信项目复议申请表》(附件2),
9、按照原审批流程上报原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如调整后授信方案属于强化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下调、同风险等级业务间串用等不影响实质性风险的情形,经营单位须填写《xx银行批复条款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经营单位签字确认后,由原经办风险经理、副主任委员(授信审批部负责人)、主任委员履行线下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在授信审批时,应关注单一客户贷款及单一集团授信总额的监管限额,各级审批人(机构)不得审批超过监管限额的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采取逐级审批制。一般风险业务(包括高风险)授信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累计授信敞口额度管理,低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的累计低风险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
10、九条 授信审批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以书面授权书的形式下发。授权有效期满后,在新的授权书下达前,原授权及相关补充规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是授信审批授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授权建议、组织监督、管理和评价全行整体授信授权实施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权限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授信授权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授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每年总行根据被授权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区域经营环境、区域经济环境、区域信用环境等因素的评价结果调整授信授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人和转授权人可随时调整或撤销授权: (一)被授权人发生越权行为
11、 (二)被授权人行为失当形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被授权人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五)被授权人所在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显著下降; (六)本行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授权权限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颁布新的授权文件; (二)被授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直接授权发生调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调整或终止。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权审批机构和有权审批人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授信项目审批工
12、作,终审批复授信方案须在授权书规定范围之内,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违反本办法,在履行审批权限时未执行回避制度、有收受好处影响本行信誉或者造成本行经济损失行为的,总行或上级行应追究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该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2016年,1
13、0版)》(xx银x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银行信审项目复议申请表 2.xx银行批复条款变更申请表 附件1: xx银行信审项目复议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一级分支机构) 申请复议项目 原审批方案 否决/暂缓原因 (否决/暂缓项目需填写) 申请复议方案 复议原因 经营机构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主责任人意见:
14、若本笔复议出现信用风险,责任由本人承担。 年 月 日 一级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注:总行各事业部使用此表格不填一级分支机构意见。附件2: xx银行批复条款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一级分支机构) 拟变更批复编号 原批复授信方案 拟变更批复条款 变更原因 经营机构意
15、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级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分管风险行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批机构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风险行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总行各事业部使用此表格不填一级分支机构意见。 (此页无正文)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