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第三条 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
2、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第六条 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第七条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分
3、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第八条 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 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第十条 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主要负责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组织开展集团客户风险预
4、警以及风险管理、处置措施的督导,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风险报告程序。第十二条 主办行定义。本办法所称主办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营行。第十三条 主办行主要职责:(一) 负责全面了解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在总行或管理行指导下与集团总部进行统一授信业务谈判,提出纳入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名单,初步确定整体合作方案;(二)负责起草集团统一授信调查报告,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查审批;(三)负责集团客户总部的客户关系维护,包括全面收集集团客户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或重大经营变化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和向协办行通报、集团客户的重大风险预警、处置和化解、集团客户贷后管理等;第十四条 协
5、办行定义。本办法所称协办行,是指主办行之外的、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客户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经营行。第十五条 协办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现状和潜在需求进行调查,形成授信申报材料报主办行,由主办行汇总制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二)负责落实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使用与管理要求;(三)负责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信贷关系变化及时向主办行与总行报告;(四)负责按照单一客户的贷后检查频率和要求,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进行贷后管理。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认定标准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标准。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
6、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30以上表决权资本。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
7、超过30,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12.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
8、,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13.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三、一个法人客户与另一个已认定属于某个集团客户的法人客户存在控制或被共同控制关系的,一般应将该法人客户归属该集团。四、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1.国有企事业法人客户在股权、人事管理上归属于同一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性控股公司,但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存在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的;2.仅因为股权上的关联关系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但主要股东属于专业投资机构,不具体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应按照实质重
9、于形式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第十九条 各级行应通过尽职调查、查询内外部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信贷管理系统、银监会新版派出机构风险预警系统、人行征信系统)和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等手段,发现客户关联关系。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
10、行业务发展部负责跨分支机构集团客户的认定,管理行(含分行)负责管理行(分行)范围内集团客户认定。总行、管理行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总行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定期发布集团客户信息。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上报管理行或总行,申请进行识别和认定,管理行和总行应及时认定并发布信息。第二十一条 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初始认定。初始认定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全行范围针对所有存量客户开展全面的关联企业客户认定工作;二是对新形成的关联企业客户进行认定。初始认定的具体流程为:(1)总行、管理行负责组织对存量集团企业成员构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
11、于已与集团客户企业成员发生信贷关系的所辖行。(2)总行业务发展部牵头确定各集团客户主办行和协办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各管理行进行评级授信与风险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主要指对集团客户企业成员有增减变化的存量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动态调整的具体流程为:各级行发现关联企业其他成员企业在我行存在信用,或发现因产权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所属关联企业变化,应及时向已与关联企业发生信用关系的经办行报告变化情况,并由主办行补充关联企业台帐重新认定报总行,流程参照初始认定执行。第六章 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三条 授信额度管理一、额度结构与要素1.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结构包括集团授信额度、
12、成员综合授信额度。2.集团授信方案必须明确集团授信额度,及其集团成员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成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额度,包括金额、币种、品种、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等授信要素。二、额度有效期成员企业综合额度有效期可以与集团授信额度相同,也可以短于集团授信额度。成员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集团授信额度未到期,该成员综合授信额度为零,集团授信额度不变。三、授信额度核定以按年度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调剂或调整的,调剂或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四、集团客户主办行及协办行原则上应在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二个月开始新年度集团授信额度核定的材料收集和
13、调查工作,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有关要求完成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五、集团授信额度到期后,主办行已受理或已开展授信调查,且初步调查表明集团客户未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的,或因客户收购、兼并等重组或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尚未披露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核定新授信额度的,可在报经原授信审批行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原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授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关行要抓紧组织材料,及时报批。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调剂是指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确定后,在不突破已核定的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增加集团客户内新的用信主体、集团各成员之间授信额度重新分配、切分预留授信
14、额度、授信单项业务额度调剂、担保方式变更、授信币种变更及授信期限变更等授信方案的变更。集团客户主办行负责受理、调查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调剂业务,按审批权限并上报管理行或总行。第二十五条 如获准承诺性授信额度,可由总行与客户签署银企合作框架协议,各相关行同时分别与承贷客户签署授信协议或业务合同。第二十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权限管理。按照每年授权书执行。第七章 集团客户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 集团客户主办行及协办行应按照单一客户的贷后检查频率和要求,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贷后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贷后检查中发现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存在风险的,主办行及协办行应相互通报,并由主办行汇总向
15、管辖支行、总行报告。贷后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流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风险、集团客户范围的重大变化,集团范围内主要管理层成员或财务、经营、集团架构等重大变化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协办行应按频率将本行管理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贷后检查情况报送主办行。第二十九条 主办行至少每半年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贷后检查报告进行汇总、整合,并将集团客户贷后检查报告发送总行及各协办行。对于部分授信风险较高的集团客户如有必要可加大报告频率。第三十条 制定贷后管理方案。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主办行牵头,协办行参与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协办行根据审
16、批要求和已制定的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作为评价协办行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机制。集团客户整体评价由主办行统一组织,协办行参与,可结合年度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整体评价。整体评价作为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价值及风险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及授信方式、制定金融产品组合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各经办行不得超过总行对集团客户审批的授信额度实施授信。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分解额度的总行授信集团客户,各支行认为需追加其下属机构的授信额度时,应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支行认为应减少或取消额度的,应及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第三十四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各经办行随时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办行、总行报告;总行将来自经办行的信息和总行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各有关行通报。第三十五条 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总行要及时组织有关行部,拟订应急方案、及时采取追加担保条件、取消未用额度、提前扣收贷款等相应措施解决,并随时跟踪措施落实情况。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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