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基金备案工作,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公司日常投资运作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发行预备案及产品成立备案、定期事项报送、重大事项报送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 基金部是本公司的基金备案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
第四条 负责部门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基金产品的发行成立
2、备案,并对公司及产品信息进行定期或特殊更新,保证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及时准确地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和信息更新。
第五条 各类报送事项复核检查机制分为三级。负责部门经办人需在协会规定的时点内录入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一级审核为经办人的备份人,负责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复核;二级审核为该业务条线的负责人,负责对信息的准确性做进一步审核,三级审核为备案总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及备案进行全局把控。
第二章 产品成立备案
第六条 本公司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负责部门应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
3、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如公司存在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情况,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如果存在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九条 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负
4、责部门应继续完成后续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等产品运营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条 本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负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发生变更;
(三)公司发生分立或者合并;
(四)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相关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旗下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负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
5、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建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二条 负责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的联系,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备案系统中更新公司、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第四章 定期事项报送
第十三条 负责部门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部门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十五条 负责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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