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委派风险总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垂直、独立、专业、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对风险总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风险总监,由总行委派,负责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质量对总行负责,并遵守所在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要求。
第三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行政职务为分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总行批准,可以是分行行长级。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主管所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确有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分管个别非营
2、销性质的中后台部门。
委派风险总监不得兼管公司、零售、金融市场等业务部门。
第五条 委派风险总监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监管政策,组织落实总行政策、制度和授权规定;
(二) 在总行政策、制度框架内,组织细化所在分支机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制定实施细则;
(三) 结合所在分支机构有关情况、区域经济特点等,组织拟订年度区域授信政策,并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四)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负责组织所在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查审批和客户评级工作;组织放款操作、贷(投)后管理、风险预警、资产分类以及监管报送等信贷管理工作;负责所在分支机构不良资产清收、法律事务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
3、
(五)管理所在分支机构的风险条线人员,推动所在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各项风险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总行定期报告所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状况;
(七)负责组织落实其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一级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二级分支机构风险主管的任命须经该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提名或同意。同时,一级分支机构任命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批,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审批部备案。
第三章 报告路径及内容
第七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接受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的直接领导,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和所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双线汇报工作。
第八条 一级
4、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主要是全面风险分析报告、述职报告等,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述职可采用现场或非现场两种方式;
(二)实时报告。包括所在机构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含监管部门和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应参照《银行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进行报告和处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风险事件描述、风险成因、趋势预测、所在机构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以及建议等。
重大风险事件参照《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中总行级预警的范围进行界定。
第十条 一级分支
5、机构委派风险总监在工作中受到外部干扰,导致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及时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任职条件及任职流程
第十一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政治素质高;
(二)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类、金融类、管理类等相关专业,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三)原则上具有八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其中信贷或风险管理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无不良从业纪录,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
(四)熟悉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各类主要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熟悉我行的风险管理理念、风
6、险文化和风险偏好;
(五)监管部门和总行规定的其他干部任职条件;
(六)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的任命须经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总行风险总监)提名或者同意,按照总行人力资源部相关管理要求报总行任命和调整。
第十三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须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并按要求到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
第十四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任职实行聘任制,一任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由总行续聘或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用。
第十五条 一级分支机构委派风险总监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免职:
(一) 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
(二) 因管理不善或不尽职,导致所在分支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
(三) 因管理不善或不尽职,导致所在分支机构资产质量持续或者急剧下降的;
(四) 存在越权审批等重大违规行为的;
(五) 《银行领导干部任免暂行规定》中规定应予免职的情形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订,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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