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用交易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资金清算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融资类业务(包含: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资平仓、直接还款等)、融券类业务(包含: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券平仓等)、非交易过户(包含:融券券源的提交与返回、客户担保证券的提交与返回、直接还券、余券划转等)、权益登记和权益派发及其他业务。第三条 为了提高公司整体清算效率,降低清算风
2、险,加强清算业务创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由结算托管总部统一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平台的清算工作。第四条 在集中信用交易模式下,公司实行三级清算模式。与登记结算公司信用交易资金的法人一级清算及与客户的三级清算均由结算托管总部统一办理。第五条 结算托管总部代表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的一级法人清算将依据有关清算交收协议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结算托管总部与客户之间的三级清算将依据客户的委托及交易所、登记公司数据在客户账户内进行逐笔全额清算交收。第二章 信用交易客户清算第一节 日终清算流程及注释第七条 信用交易清算业务涉及的定义、缩写及略语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
3、担保,向公司申请融资买入,公司在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时为客户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二)融券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公司申请融券卖出,公司在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收时为客户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三)标的证券: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四)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五)授信额度: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
4、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客户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七)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八)客户
5、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九)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第八条 日终清算是指清算人员于当日所有业务发生结束后按信用交易的清算原则依据“逐笔全额交收”对信用交易客户进行集中的证券及资金的扣划。(一)清算数据的处理、清算程序的变更、日终清算的操作应分别设置相应岗位且操作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确保系统清算的操作安全性。(二)“逐笔全额交收”是指对单一客户进行交收时
6、,根据客户单日的成交顺序对每一笔成交所涉及金额(含所有费用)进行交收。(三)信用交易清算原则:融资融券按照委托日期、逐笔记账、逐笔了结,先借先还,利随本清,债权债务清晰。第九条 信用交易日终清算流程主要包括了清算数据接收及准备、数据转入、成交配对、数据交收、数据汇总等几个步骤。第十条 清算数据的接收及准备需由非清算人员进行处理,现在由信息技术总部系统运行人员负责处理,数据的接收应通过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接收平台进行收取,数据收取完毕后需验证清算数据的完整性。第十一条 清算数据转入是指清算人员将清算数据导入系统的过程。第十二条 清算人员清算数据转入后,需在融资融券集中清算系统中对清算数据
7、进行配对,检查清算数据与日间交易委托数据的一致性。第十三条 在配对无误的情况下,清算人员依据“逐笔全额交收”原则通过融资融券集中清算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计算并最终扣划相应的资金及股份。第十四条 信贷记账是指根据客户股份资金变动流水中的各信用业务标志,计算及调整客户的已用授信额度,解冻交易冻结的授信额度,登记客户的新增负债和债务了结记录。同时信贷记账还进行了融券权益补偿及息费扣收等业务的处理。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清算系统中主要的钩稽关系及计算公式包括:(一)可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已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委托冻结额度。(二)客户融资买入金额=融资成交金额+佣金+交易税费+其
8、它交易费。(三)客户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客户的融券资金变动=融券成交金额-佣金-交易税费-其它交易费用。第二节 清算对账第十六条 系统清算后对账包括了两个方面:资金对账及股份对账。第十七条 系统清算后的资金对账包括一级对账及二级对账,一级对账是指信用法人清算交收的对账,二级对账是指客户资金交收的对账。一级对账与二级对账原则上采用非同源数据分别进行核对,分别核对无误后再进行一、二级之间的总分对账,并检查系统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是否一致。第十八条 股份对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信用交易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量与登记公司客户信用
9、担保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总分一致,股份对账的数据来源及依据都以信用交易证券账户证券实际托管人的登记数量为准。第三节 系统清算参数设置管理第十九条 清算柜员及其权限的设置、变更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并应严格依照融资融券后台标准化流程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系统清算参数主要包括:清算文件及清算路径的设置、依照交易所公布的客户交易固定费用的设置及央行定期公布各币种费率的设置,其中清算文件及清算路径的设置由信息技术总部系统运行部负责设置、修改;客户交易费用及各种货币费率参数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设置、修改。第四节 清算异常处理第二十一条 清算人员在融资融券集中清算过程中若出现清算异常,必须及时会同信息技术总
10、部、信用业务总部判断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迅速解决以保证清算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将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如实记录(清算日志)。第二十二条 若遇重大清算异常,清算人员需及时通告有关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启用清算应急方案。第三章 信用交易法人清算第一节 信用交易法人清算的主要步骤第二十三条 信用交易法人清算是利用新意信用法人清算系统及上海、深圳登记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依据当日信用交易系统的交易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清算,生成法人交收所需的各类报表,进而完成与登记公司的信用交易交收及核算各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收支。第二十四条 法人清算的流程如下:(一)数据准备与检查。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
11、平台接收结算数据,检查清算准备数据的完备性与完整性。(二)清算业务。运行清算准备,进行数据转换和清算;运行清算结果对账,检查清算结果的完整性;备份清算数据和清算结果数据;将清算结果上传至财务系统。(三)清算复核。清算复核岗人员根据清算报表,复核已上传财务系统数据的正确性,并校验清算结果的正确性。(四)清算审核与过账。会计核算岗人员,将经过复核的清算数据导入财务系统,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收资金核对,核对无误后过账。第四章 数据及清算表单流转第二十五条 清算数据及表单的流转主要是指在清算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清算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数据及融资融券业务报表用于完成信用交易资金的交收及会计记账。第二十六条 用于资金交收的清算报表主要包括:信用交易系统清算交收汇总表、信用交易存管银行交收表等,主要使用对象为结算托管总部。第二十七条 信用交易日终清算的各类二级明细报表均需作为清算凭证附件,同时会计人员需通过系统导出财务接口数据用于生成财务凭证,这部分报表及数据的使用对象为结算托管总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结算托管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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