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识别、核查与分析、判断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控平台,依照有关法规的客观标准设立阀值对营业部(含分公司经纪业务部,下同)每日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系统初次识别,生成相关数据。
第三条 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中符合以下标准的确认为大额交易:机构客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客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四条 系
2、统生成的可疑交易数据经人工核查,符合以下标准的确认为可疑交易:
(一)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 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第五条 营业部反洗钱岗负责对系统生成的预警数据进行核查,包括分析系统生成的数据是否满
3、足“原因不明”等主观标准,进一步核查客户交易行为是否在实质上可疑。如果营业部经分析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的,可以在上报合规部时阐明理由。营业部需要留存记录以证明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及合理判断。
第六条 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对以下情形进行关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
(五)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六)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七条 营业部反洗钱岗员工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或者与发布的恐怖组织或者恐怖分子名单有关的,应当立即以电话的方式通知合规部并将该客户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上报合规部。合规部收集到营业部的情况后,及时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会商,以确认该数据是否为重大可疑交易,并及时向营业部反馈。
第八条 反洗钱岗员工对系统数据进行人工核查或者营业部工作人员对其它异常交易进行日常识别可以
5、采取的措施包括: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客户历史交易记录、回访客户或者要求客户补充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反洗钱岗员工需每日登陆内控平台查询是否生成了与本营业部相关的数据,如果有相关大额、可疑数据,需在日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表”中填写当日系统生成数量,在“具体事项说明”中至少注明可疑交易数据在系统中生成的信息、营业部的核查措施、客户基本情况以及营业部的分析,在“调查备注”中写明经调查后认定该数据是否需要上报。
第十条 营业部反洗钱岗员工应在核查系统数据后,在内控系统平台上按程序进行批注,具体批注方式参见《反洗钱系统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相关大额或可疑数据经分
6、析得以确认后,合规部反洗钱岗应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报告。
涉及第七条中的重大可疑交易,如会商后确认该数据不需立即上报的,营业部及合规部反洗钱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备查并按按前款规定的流程上报;如会商后确认该情形属于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合规部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公安机关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建立“大额交易数据库”,统一记录系统中生成的有关本营业部的大额交易记录。
营
7、业部应当建立“可疑交易数据库”对可疑交易核查情况进行记录。
营业部数据库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系统生成数据情况、对客户情况的基本说明以及是否建议上报的结论。
第十三条 营业部反洗钱岗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数据库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对于高频出现大额或可疑交易数据的客户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按照《xx证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合规部应当保存各营业部上报数据,并建立相关的数据库。
第十五条 公司、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分公司(不含分公司经纪业务部)反洗钱岗员工认为本机构开展业务可能涉及洗钱活动或异常交易的,应参照本细则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二) “长期”系指1年以上。
(三)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四)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五) “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