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查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发展,规范对投资者资格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第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
2、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第四条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向投资者交付载有合格投
3、资者条件的说明书。第五条 投资者在接到说明书后,应当按说明书的要求向公司提交其身份和财产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第六条 公司收到证明材料后,应在投资者提供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于投资者提供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公司认为投资者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合格投资者身份的,应当通知投资者,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投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合格投资者认定即被视为撤销。第七条 投资者对证明材料进行补充后,公司仍然认为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应当予以驳回。第八条 公司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公司应做出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决定,允许其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第四章附则第九条 本流程的制定、修改、废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流程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1年。试行期满后由董事会决议延期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