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法人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或本行)的法人制度,强化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某银行快 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 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某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支行及分 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部授权内依法开展业务。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董事会是法人本体。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及聘用和解聘、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三条某银行法人授
2、权,系指由某银行董事会依据本行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董事长、行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授权。某银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 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依据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四条某银行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由董事长授权。第五条各支行、总部各部室在行使授权和转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 董事会的统一领导,遵守本行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和形式第六条某银行法人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财务授 权和安全保卫工作授权。第七条某银行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别。基本授权是指对一般银行业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常规性事项 的授权
3、。原则上基本授权的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及其他超 出基本授权范围的事项的授权。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载明。第八条某银行的基本授权即董事会向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的直接授权。行长根据有关规定可向副行长及各分支机构转授权,转授权的具体内容由行 长制定,报董事会备案。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 1 名,成员 1-3 人。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主任由 1 名董事担任,成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及有关部门经理组成。第九条基本授权的形式是董事会向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4、、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签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授权人为董事会,被授权人为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第十条特别授权的基本形式是由董事长签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书。第三章授权工作管理及程序第十一条某银行法人授权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管理,由董事会确定有关授权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各类授权文件、 资料由本行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第十二条总部各部室、各支行等分支机构因办理特殊业务需要向总 部申请特别授权时,应统一向总部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经总部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分管副行长
5、审查报行长批准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特别授权书,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下发。第四章授权的变更及终止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可变更 对该机构的基本授权:1、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2、因被授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3、国家或地方及业务归口管理机关政策性调整、变更;4、授权人认为必需变更的其他情况。被授权人在特别授权期间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撤销或变更对被 授权人的特别授权。第十四条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期限届满;2、授权被撤销。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授权制度的检查及监督第十五条某银行监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现
6、被授权人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向董事长提出书面建议,董事会应立即或在下一授权期限内变更或取消其某项授权权限。此款中一般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禁止行使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十六条凡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有故意越权行为的,应在所辖范围 内对其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据某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其相应的处分。第六章附则第xx条总部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总部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改、 补充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